摘要:传播秩序是影响政治社会之民主程度的重要维度。算法以其传播网络的数字聚合、传播空间的数字取向与传播关系的数字构建,构筑了以数字秩序为基础的运行环境。算法传播的数字秩序赋予政治人以新的存在形态——“数字人”。“数字人”是政治主体的异化样态,它以数字升维、数字透明和
作者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孙玉寻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传播秩序是影响政治社会之民主程度的重要维度。算法以其传播网络的数字聚合、传播空间的数字取向与传播关系的数字构建,构筑了以数字秩序为基础的运行环境。算法传播的数字秩序赋予政治人以新的存在形态——“数字人”。“数字人”是政治主体的异化样态,它以数字升维、数字透明和数字交往为特质,大大降低了政治人的自主性,损害了政治人的尊严感,扭曲了政治人的社会本质。“数字人”的政治主体异化揭示了算法传播的数字权力逻辑。深度嵌入传播过程的算法权力在政治主体之间内置了不对等的权力冲突与非合理的权利让渡困囿,进而扩大了政治主体间的数字权能张力,使民主社会陷入权力实践冲突、权利让渡扭曲与政治共识分裂的困境之中。民主社会的信息技术使用及其传播秩序构建需要确立人之主体相对于技术客体、社会权利相对于公共权力的价值优先性,既要防止技术律令对政治人的环境规训,也要避免技术权力异化对公共福祉的损害。关键词
数字时代;算法传播;数字权力;数字秩序;“数字人”
算法是数字时代的核心技术,算法传播是对传统传播模式的新突破,它打破了以信息性质为基础、以内容生产为关键的传统传播模式,转而凭借数字技术的综合网络和社会应用,实现了对传播双方、传播信息、传播方式和传播效果的数字介入与数字构建。从本质上而言,算法传播就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数字信息为核心、以数字建构为特质的传播模式,它在增进传受双方主体性的同时,也强化了传播关系的权力取向,生成了以算法传播为形式的数字权力。当算法传播从人际传播领域跨越至大众传播领域时,这一新的传播样态也就对人们的公共生活产生具有颠覆性、强权性和分权性等多重性质交织的社会影响。算法传播的颠覆性是指算法的全域性和整合性传播方式对传统的垂直性和单维性传播方式的革新,它不仅囊括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各个领域的信息网络,还整合了当下所有能够承载和传播信息的现代技术,勾连了各种类型的信息平台,将整个社会的信息数据归置于算法秩序之中。算法传播的强权性是指算法的政治优势群体对传统精英式的自上而下之传播权力与传播效果的强化乃至固化。算法传播的分权性是指算法在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差异化应用,导致公共权力在算法政治与算法经济两个层面出现国家政治权力与资本经济权力的主体性分野。这种主体性的算法权力分野将基于不同的主体利益诉求而致力于争夺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塑主导权。算法传播的强权性和分权性表明,算法传播已经在不同主体维度产生了差异化的权力效应,同时也表明算法能构建起有助于传播优势群体的特权式社会秩序,从而揭示了不同主体之间的算法权力势差。这就意味着算法传播具有反民主的目的悖逆和价值困境。传播秩序是影响社会政治之民主程度的重要维度,一般而言,开放包容、公开透明与平等自由的传播秩序有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将在算法传播所构筑的社会秩序基础之上提出:在算法传播的强权性与分权性特质下,政治主体呈现何种状态?这种状态对民主政治有何影响,抑或使民主政治陷入哪些困境?
1 数字化:算法传播的社会秩序基质
算法与政治传播的关系可简述为,算法的认知框架塑造政治人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生活于特定技术环境中的政治人通过对技术的适应、遵从或抵制等方式与技术环境进行互动,其结果是,政治人在享有技术便利的过程中,无意识地接受了技术的塑造。质言之,政治人的存在样态与技术形态紧密相关。尼古拉·尼葛洛庞蒂(Nichlas Negroponte)认为,“我们无法否定数字时代的存在,也无法阻止数字化时代的前进,就像我们无法对抗大自然的力量一样”,“数字化生存”已经是后信息时代(即智能时代)的社会图景,“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算法是数字技术的核心形态,数字技术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借助算法分析数据的相关关系,进而作出更为精准的预测,人们把技术测算的方法上升为数据思维,即“理性、精确、逻辑和严谨的思考方式”。算法传播对政治人的认知颠覆正是其数字本质所建构的数字化生存模式,它不仅解构了传统政治传播的秩序结构,还消融了政治传播的主客边界。算法从传播网络的数字聚合、传播关系的数字建构与传播空间的数字取向等三个维度重构了社会秩序。
1.算法传播网络的数字聚合
算法传播网络的数字聚合指的是,依托数字分析的算法将相关因素直接或间接地纳入传播过程,这一过程遵循的是网络传播逻辑,而不是数字运行的线性逻辑。线性传播具有单向直接性,传播媒介相对单一,传播关系也相对简单,没有形成复杂的媒介结构与传播网络。网络传播则具有多元复杂性,传播媒介不再以单一的有形介质为主,传播关系也相对复杂,形成了复杂的媒介结构和联结广泛的传播网络,主要表现为技术、资源与观念在算法场域的数字聚合。
首先,算法是其他数字技术的基础。这意味着对算法的认知不能仅停留在一种数字程序或一套数字编码层面,而需要将以算法为基础的所有技术视为算法传播的构成要素,即算法传播是由社交媒体、自媒体、AI技术、VR技术、社交机器人、智能APP、ChatGPT等各种智媒构筑的综合网络。算法的数字技术聚合整合了信息、文字、视频、图画、广告、仿真、互动等多种方式,实现了传播效果的生动化、具象化、社会化与个性化,各种媒介的叠加传播,在媒介“补偿功效”(莱文森语)中增强了政治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其次,算法是各领域争夺的资源。算法传播的精准性、即时性、个性化特征,使其成为数字政治、数字经济、虚拟金融和广告投放等领域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核心资源。算法对人们认知态度的塑造、行为模式的引导、社会舆论的监测与政治系统的输出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使其成为国家有效构建政治秩序、塑造意识形态必须掌控的技术资源。算法在传播中的信息生产、优化推荐、自主运作与高效过滤等优势,使其成为各类媒体用以调适其传播方式所必须拥有的媒介资源。算法在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数字“杀熟”、消费引导与娱乐定位等强大效果使其成为资本平台必须掌控的商业资源。
最后,算法是多元观念聚合的数字场域。这是与技术、资源的数字聚合相伴随的结果。不同的信息技术对社会认知的作用方式不同,也就引起不同的社会观念在信息技术中聚合。社会观念的变化影响社会资源的生产与使用。技术聚合与资源聚合使算法传播的观念具有多元性、联动性与隐藏性特征。观念聚合是经由算法对数据分析后自主化传播的,也是各类传播主体基于各自需求主动或被动形成的。算法观念的多元性是指观念来源和内容的多元。算法观念是各类智媒平台中的观念,在内容上涵盖了人们对政治、经济、文化、娱乐和日常生活的各类价值判断。算法观念的联动性是指算法观念虽然是在网络空间中生成与传播的,但这些观念会与人们的现实生活产生勾连,从而影响人的现实行为。算法观念的隐匿性是指算法观念是通过算法对统计学意义上的数据进行计算与分析而塑造的,换言之,算法数字统计的机械性和一维性掩盖了人们观念的变动性和多维性。
2.算法传播空间的数字取向
算法传播空间的数字取向是指,算法传播塑造了以数字计算为核心基质的社会结构空间。算法传播空间的数字取向存在嵌入性和脱嵌性两种面相。空间嵌入性体现为算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深度融合。“日常生活是算法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算法也是影响、规训人们日常生活越来越普遍的方式之一。”算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空间的深度融合,一方面为传播行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数字资源,使其具备连接、聚合技术和资源的基础;另一方面,即时的数字获取与分析使算法具备了影响人们认知模式、生活方式与社会关系的能力。算法模糊了人类作为技术主体存在的界限,它在传播中既扩展了人的主体性,表现为传播的个人化与交流的跨空间化;同时也妨碍了人的主体性,表现为人对算法的依赖及对数字化生存的适应。
空间脱嵌性体现为“算法社会”这一空间形态的出现。“算法社会”是以数字计算为结构基础的一种智能形态,相较于算法传播空间的嵌入性,“算法社会”更侧重于描述算法的自主性对人与社会结构的消极影响。在“算法社会”中,投入使用的算法很少能够再以人的现实意识为程序指令,完成程序设定后的算法将自主运行,并且拥有规训算法设计者与拥有者的技术权力。自主化算法及其数字结构与社会权力关系在算法社会呈现出“人—算法”主体并存与算法权力异化的新特征。人与算法的无缝融合,模糊了人与技术之间的界限,使传播主体呈现出人与智能算法并存的样态,改变了以人为传播主体的自我意识、社会情感与社会行动。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的算法会随着算力升级而逐渐表现出高度自主的技术主体趋势,存在“技术失控”的脱嵌风险。具备高度自主性的算法具备了兰登·温纳(Landon Wenner)所说的“技术律令”的环境塑造力,即“技术是这样的结构,它们运作的条件要求对其环境进行重建”。换言之,算法将对人类社会进行宏观与微观建构,社会发展和个体生存都以适应算法的数字秩序为基础。
3.算法传播关系的数字建构
数字化的传播关系是算法传播的最强劲影响。算法对数字的最大化利用导致政治人的数字化,生物学意义上的政治人被简化为统计学上的“数字人”。算法对数字资源的最大化使用,使传播者在信息互动中产生了数字化的传播关系,传播者的数字化必将导向传播关系的数字化。这是因为“数据化的个体与他人的交往也是数据化的,基于数据的互动,体现着个体的存在感,也成为社交‘表演’的一部分,影响着人的自我表达、自我认知与社会关系”。数字传播关系的基质是信息数字化,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认知关系、劳资关系与权力关系的数字结构。
认知关系数字化是算法传播关系的基础性维度。认知关系数字化体现为自我传播中的自我认知数字化和大众传播过程中的社会认知数字化。自我传播是“主我”与“客我”的对话。传统传播观认为,自我传播是发生在人体内部的信息交流,如感觉、理解、思维和情绪等都是人的内向交流。在“主我”与“客我”交流互动中形成的自我认知,是由人的自我感觉和自我意识构成的。算法的自我认知数字化呈现出从“主我—客我”向“主我—数字—客我”的转变。这一转变过程中的“数字”并不具有人际传播的媒介意义,仍然是自我传播过程中形塑自我认知的嵌入性中介,即数字构成了个体观察自我,认识自我与监测自我的内在介质。此外,算法技术势差强化了大众传播的单向化与制度化的信息效果。算法传播的优势群体主要是资本平台和公共机构,这些优势群体往往能利用算法有程序地传播自己的价值观念,与传统大众传播不同的是,算法大众传播是通过数字分析为公众定制私人信息。
劳资关系数字化是算法传播关系的隐蔽性维度。劳资关系数字化的具体现现是,数字成为资本平台的重要资源,资本逻辑促使商业平台利用算法追逐数字价值最大化,而商业平台的数字来源是进行无偿数字生产的社会公众。劳资关系数字化因其提升了人们自由选择信息的便利性,而隐藏了数字生产背后的不平等关系。商业资本对数字经济价值的最大化追求将俘获公众的数字生产价值,其俘获方式是通过“掌握数字化生存的入场券攫取依赖性的非强制化霸权”,其后果是数字生存下的公众让渡信息权利以获得社会行动的便利性。在算法商业平台的信息传播中,公众的数字痕迹被资本平台获取,并用于持续性的个性化信息推荐。这些推荐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商业资本的利益诉求,如果公众想继续拥有平台的信息服务,必须默认商业资本对个人数据的获取,也必须不断地为其进行数字生产,而这种数字生产并不会为公众带来现实的物质性补偿。
权力关系数字化是算法传播关系的实质性维度。社会学视角下的权力是指,凡是特定主体拥有的足以支配他人或影响他人的资源均可称为权力。算法传播的权力构成依其使用主体而定,即算法权力具有不同的主体立场。在算法传播的关系结构中,认知关系与劳资关系的数字化都具有权力特质。在自我传播与大众传播的认知关系数字化中,前者指向算法的自主性权力,嵌入个体的算法设备成为监测人体信息的工具,成为个体了解自我的重要方式;后者则指向算法优势群体的权力,这种优势群体的权力具体指向劳资关系数字化中的经济权力。此外,算法优势群体还包括公共权力主体。在算法权力关系中,公众是数字化生存环境中的适应者,是算法及其权力主体在数字资源汲取与数字利益分配、社会关系监管与社会行为规制过程中的生产者与承受者。算法传播的数字权力使“数字化”成为个体在数字时代“社会化”的重要途径与基本方式,无论是商业活动、日常交往、信息传播还是社会治理,数字化既是社会规范又是生活方式。因此,算法权力的技术自主性与主体立场性共同影响了算法传播中的政治主体性。
2 “数字人”:
算法传播的政治主体异化
算法的数字传播关系导致政治人的数字异化,“数字人”成为政治主体的异化形态。算法推动信息技术从“媒介即信息”向“媒介非信息”的叠加演化。算法不仅以精确的私人信息框架塑造了政治人的认知和行为模式,还通过构建数字秩序改变了政治主客体间的社会关系。算法的原始目的是为人类生活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但是算法计算的高效性加剧了人对技术的依赖,数字逻辑培养和再生产了适合数字化生存的“数字人”,数字成为支配人、控制人的异化力量,致使算法的工具价值压制了政治人的目的价值。如果按照韦伯对工具理性压倒价值理性、手段战胜目的的概括性表述,人生存在工具理性铸造的“现代的铁笼”里,那么算法社会就是“数字的铁笼”。算法数字秩序将复杂且需求多元的政治人简化为一个个冰冷理性的数字载体,将数字身份作为政治人在数字世界里自由行动的唯一通行证,政治人就是铁笼里的“囚徒”,其政治诉求、政治认知、政治关系与政治交往都将被数字所定义。
“数字人”强化了数字在政治传播中的支配地位,致使政治人的生物身份出现降维,数字身份得以升维。在数字升维的传播中,数字成为提高传播力的主要生产资料,以何种方式有效地或高效地获取数字资源、如何最大化利用数字资源,就成为算法传播优势群体(国家和资本大公司)维护其地位和利益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而这也关涉了算法传播的劣势群体(社会公众)在数字生产过程中处于怎样的境况,其中最显著的是算法传播的“数字透明”对公众尊严的损害。算法传播对政治人的自主性和尊严感的损害是微观层的消极表现。更深刻的是,算法传播塑造了数字交往的新型政治沟通模式,这一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政治系统的输入与输出效益依赖于政治系统的数字汲取能力,从而使算法对政治主体的僭越从个体推向了社会、从微观走向了宏观。
1.数字升维:降低政治人的主体自主
算法数字主义降低了政治人的自主性。算法强化了“万物皆可数据”的数字主义思维,“数据主义在人工智能时代还表现为计算主义”,这就使得算法成为数字主义衍生的核心机制。算法以数字的计算状态、计算活动和计算过程代替了人的心理状态、心理活动与心理过程,任何政治传播者的偏好变化均可从数字计算中进行预测与引导。
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的自主性理论认为,如果将特定的选择或生活算作自主的话,那么自主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自主人必须具备以最低限度的理性来计划实现目标的行为;(2)自主人必须有足够的选择;(3)自主人必须是独立的。拉兹认为人们作出并实施选择的时候不受胁迫和操纵,在广泛意义上拥有不受干预或支配的自由。在罗尔斯那里,政治自主性则“依诸于个人在公共政治社会中享有的‘政治人’身份——自由平等的公民”。“数字人”从这三个意义上破坏了政治人的自主性。其一,算法传播的信息干预限制了政治人的独立性。表面上看,人们是自愿使用算法来实现生活目标的,但实际上任何触及算法信息的人都受到了算法的限制。算法一旦被使用,算法的设计者和拥有者就不再对其具有全部的控制权和所有权,算法规则会让规则设定者也必须适应这种不可随意调整的规则的约束。算法以规则的“默认同意”为通行设置,人们如果不同意算法规则,就会被数字社会排除在外,不享有算法技术的红利。其二,算法推荐限制了信息选择范围,侵蚀了政治人的充分选择权。算法推荐是基于个体在短时段内的信息轨迹分析为基础的技术应用,算法信息选择框架意味着公众将从一个作出选择的主体,转变为一个被排序和被选择的主体。个体需求的阶段性差异被数据排序消除,因此个体探索足够信息的选择机会也受到了阻碍。其三,算法同质化传播侵蚀政治人的认知理性。从理性行为能力来看,算法决策在某种程度上能提高政治决策的效率,但这预设了政治人自身就具备理性认知能力。从理性认知能力而言,算法推荐必将产生“价值茧房”,长期接触同质信息会强化政治人的政治态度,使政治人产生价值失偏与偏执的可能。
2.数字透明:损害政治人的主体尊严
算法对数字身份的建构体现了个人数据的透明化。算法传播中个人数据透明化有两个特征:其一,个人数据掌握在算法优势群体手中,只有拥有算法的公共部门、资本平台才能通过算法攫取社会数据。这就意味着个人数据的私人性逐渐被公共性和商业性侵蚀,数据不仅被公共部门用于社会稳定监测,也被资本平台用于商业化的经济开发。其二,个人的“无意识”和“被迫同意”是加剧个人数据透明的两种方式。“无意识”导致的数据透明是个人在享受算法便利时,对算法攫取个人数据而不自知的状态,因而没有明确反对算法对个人数据的不正义使用意识。“被迫同意”导致的数据透明是指“在算法主导的传播架构下,个人想要实现正常的‘数字化生存’就必须接受算法的数据规定乃至数据霸权这一前提条件”,这是个人权利被动让渡的结果。
算法传播将私人领域中的政治隐私置于公共空间而使其具备公共性,也使其在商业算法的资本逻辑下具备了商业性。政治隐私从私人领域转向公共领域,从私密性转向商业性,损害了政治人的主体尊严。隐私权是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它是人类尊严的基础。隐私权是个人权利的重要部分,人因为有了隐私才可以有思想的自由、行动的自由和精神的自由,才能被他人尊重。政治人在无意识中被算法的“上帝视角”看透,而时常遭受“数字暴力”与“数字焦虑”。算法损害政治隐私的实质是资本商业平台的算法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失衡,即“数据流动的透明性与不可逾越的资本结构性限制相抵触,个人信息的商品化成为权力不平衡的根源”。这种权力不平衡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数字伪造”的盛行。例如,人脸识别可以借助算法进行数字伪造,我的脸可以离开我身体而独立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总之,在算法数字化生存中“我已不再是我自己的拥有者”,失去了“我之为我”的理性存在和价值尊严。
3.数字交往:扭曲政治人的社会本质
社会交往是人特有的行为,政治交往是政治人的本质属性。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在算法数字空间中,政治人的交往以数字身份呈现在不可见的界面,政治社会交往不再是基于生物身份和物质空间的人际交往,而是一种在线的数据交往,人们的政治社会关系从具体的身体关系转变为数字化的交换关系。
算法传播的数字交往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它是一种身体“缺场”,数字“在场”的互动形式。身体交往意味着交往主体是精神性、文化性和社会性的存在。数字“在场”意味着交往主体是机械性、技术性和符号性的存在。“缺场”与“在场”的转化将政治人从原来物质性的社会关系中抽离出来,仅将其作为符号性的存在来确认存在属性,亦即算法传播的交往空间是一种兼具“数据同序”和“数据差序”的场域。其二,算法传播的“同序交往”以政治人信息偏好的相似性为基础,同属数字相似性范畴的政治人容易在算法场域中聚集。算法传播的“差序交往”以政治人信息偏好的相异性为基础,信息偏好差异越大,其在算法场域中就越可能被区分和排斥。
如果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算法传播中人的本质就是数字关系的总和。数字交往扭曲了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本质。“究其本质,在于社会数据化的不断深化,个体社会交往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移。社交模式转变促使了身体在场向精神在场的流动。在从现实走向虚拟的过程中,算法深度介入人的社会生活,成为个体日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拟态的数字空间中,个体与外界的信息交换不再依赖身体进行实体沟通。”数字交往对政治人之社会本质的扭曲,是算法僭越政治主体地位的深层表现,它不仅涉及了主体的自主性和尊严感问题,也导致了一系列的民主政治困境。
3 数字权力:
算法传播的民主政治困境
“数字人”的政治主体异化揭示了算法传播的数字权力逻辑。尼科斯·波朗查斯(Nicos Pou-lantzas)认为,“权力关系以社会关系为其活动领域”,社会力量的行动领域与社会力量间的能力关系构成权力关系的基础,“权力是一种典型的来源于结构的现象”,是指“一个阶级实现其特殊客观利益的能力”。“数字人”的政治主体异化表明算法权力具有广泛性、深入性、权威性和分散性等特征。算法权力的广泛性是其信息汲取能力和利益实现能力对社会的全覆盖,表明其权力影响无处不在。算法权力的深入性是其对政治信息系统、政治主体行为与社会政治态度的系统化形塑,表明其权力渗透无孔不入。算法权力的权威性是政治权力主体的信息行为制度化与资本优势阶层的信息定制化对算法公众的数字认知规训,表明其权力意识形塑不可逆转。算法权力的分散性是其以自发的、无意识的与弥散的方式遍及社会,它的权力实践是自然的和默认的,表明其权力效能难以觉察。算法权力源于数字化的社会结构,是社会权力在数字时代的新形态,其权力分散性基于算法数字秩序的普遍性,因而它承载了其他三种数字权力的主体实践。迈克尔·曼(Michael Mann)认为,“分散的权力体现一种集体权力对个体权力的更大比例,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能导致对从属阶级的‘包抄’,以致他们认为抵抗没有意义”。
算法数字秩序对政治传播全过程的深度嵌入,扩大了政治主体间的数字权能张力。算法社会化推动了权力分配,但分配得并不平衡,那些拥有并且懂得如何使用算法的社会主体占据着优势,这意味着算法数字秩序隐含了不对等的主体权力冲突,以及算法优势阶层对劣势阶层的权力宰制。本杰明·维特和加布里埃·布鲁姆(Ben-jamin Witt and Gabriel Bloom)认为,新技术通过赋予国家和个人不同程度的权重而对社会秩序与国家治理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新的技术能够重新分配权力,这种分配取决于,相比赋权利维坦,科技能在多大程度上赋权于个体。在一些国家,技术可以帮助被压迫的人们对抗暴君,这有利于追求自由。但是,技术也有可能增强有组织的犯罪团体、恐怖分子和孤立的狂热分子的力量,助长他们对抗自由民主制,从而侵蚀民主共同体的自治权”。算法传播的数字秩序及其“数字人”的政治主体异化对民主制度产生的冲击更大。一方面,民主政治一般鼓励技术扩散,而且对技术主体行为的管控更加宽松;另一方面,民主政治最根本的价值是人人平等,算法权力却内置了政治主体间的不对等权力冲突与社会权利的非合理让渡困囿。因此,算法权力导致民主社会陷入权力实践冲突、权利让渡扭曲与社会共识分裂的政治困境之中。
1.算法数字能力失衡引发民主社会的权力冲突
算法权力的形成机制是算法优势群体对知识生产的垄断。哈罗德·英尼斯(Harold Innes)认为,“一种媒介经过长期使用之后,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它传播的知识的特征”,对媒介的占有和使用将对这种媒介所传播的知识进行控制并根据知识的特征进行权力建构。作为媒介的算法具有强大的信息能力,这种能力首先源于技术的广泛渗透性,其次源于权力主体的技术吸纳。算法以数字为基础,以智能算力为支撑,形成了数据驱动型的知识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将传播主体划分为两类主体:一类是在传播过程中从事数据生产实践的群体,即普通社会公众;另一类是从事数据收集、分析和运用的资本平台和公共机构。算法的知识生产涉及算法专业知识、技术机构的知识嵌入、权力主体的传播策略等各因素之间的关系。与这些因素相关的知识结构、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播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这就决定了算法数字能力的主体差异。在算法时代,“大多数公民对计算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没有跟上技术的步伐;这种知识的缺乏使得那些控制技术的人,无论是国家还是大公司,在我们自由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对社会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力”,社会公众在算法权力中处于弱势且面临权力宰制的境况。显然,“在算法权力的主体分析中,公众主体具有特殊性,他们既是算法权力来源的数据生产基础,又是国家和资本的算法权力作用和争夺的客体,受到算法权力的双重裹挟”。
对社会公众的数字争夺引发了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与意识形态权力之间的主体冲突。在算法数字秩序中,具备算法数字能力的优势主体能够利用技术和资本优势对能力弱势的公众主体进行隐蔽式的信息攫取和信息置换,用公众数据为其提供决策和行为提供信息依据,这将促使公众数据更广泛地用于商业运作,以追求数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加剧社会公众的数据信息公共化、商业化和透明化的恶性生存境况。数字权力正在使非国家行为主体能够承担并在某些重要方面取代国家及其公共机构的能力。算法这一颠覆性技术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终结,但它确实表明国家正在衰落,国家正在失去其作为集体行动的卓越机制地位。正如泰勒·欧文(Tyler Owen)所言,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颠覆性创新者现在能够影响大量人的行为,而不受围绕国家行为而形成的许多社会的约束。这些约束在历史上一直被视为民主社会的优势:它们让政府负起责任,并确保其在法治范围内、在流行的道德和伦理规范范围内运作。公共权力私人化是算法数字权能失衡引发权力冲突的关键所在,即算法通过赋权资本主体使其能对社会公共资源和社会意识形态予以干涉,“致使资本主体成为集私权与公权于一身的‘超级权力’集团。拥有‘超级权力’的资本集团对政治利益与政治权力的谋求将冲击国家职能及其权力力量”。换言之,算法赋权资本加剧了国家政治权力与资本经济权力之间的张力。此外,资本算法出于资本增值的目的塑造公众的认知行为,将其转化为谋利的社会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对社会认同的整合能力,引发了国家与资本争夺塑造社会意识形态主导权的利益冲突。
2.算法权力异化侵害民主政治的权利价值
数字权力是算法运行与发挥作用的基础。在曼纽尔·卡斯特尔(Manue Castel)看来,权力实践总是建立在对信息和传播的控制之上,控制了信息和传播,就能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算法权力也就具有了主体性。算法权力从数据权力到主体权力的话语递进,表明算法数字化还在政治主体的掌控范围内,数字权力始终是政治主体的权力延伸,为权力主体的意志服务。但如果算法数字化水平突破了“奇点”,那么算法的政治主体权力将依附于算法权力,从而出现数字权力异化。这一异化将以其自身的规则和逻辑重构算法的运行环境,政治人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将从主动建构算法环境向被动适应算法环境转变。马尔库塞借助“技术意识形态”的概念揭示了技术通过满足人的需要而获得了合理性存在,在技术构成的社会里,技术阻碍了人的解放,也压抑了人的本质。算法通过对数字的本体性型构,入侵社会生活的各个部分,以攫取数字资源满足多元化的信息需求,使政治主体在信息便利中服膺于数字权力。
算法权力异化扭曲了政治主体的权利让渡。从公共权力形成的角度看,“让渡”一词是社会契约理论的关键话语,蕴含着“自由平等”的价值预设。数字权力异化意味着算法权力对社会权利的侵害。尼葛洛庞蒂强调,“当我们日益向数字化世界迈进时,会有一群人的权利被剥夺,或者说,他们感到自己的权利被剥夺”。算法时代人的数字权利让渡给了数字权力。数据权“是以数据为权利客体而形成的权利组合”,其基础的权利形态是自由权和平等权。
自由权让渡是算法权力侵害社会权利价值的根本性特征。依据柏林对自由的两种划分,算法权力对人的消极自由,即“不受干涉地做某事”的自由造成了侵害。数字权力下的自由主体是人类整体,具体到个人的自由权让渡则表现为“公众个人以自由换安全、以自由换舒适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选择有主动的,也有被动的”。数字化生存使社会公共生活管理出现了“生命档案化”的算法治理模式,即“每个个体,无论生活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高贵还是低贱,都被转化为一个数据或者一个档案”。算法数据秩序对人的自由的规制,是将人培养为符合算法治理规则的个人,只有符合才能自由地在公共领域生活,不符合的行为将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不再仅限于人们的公共生活,私人领域的选择和行为也会受到影响。作为私人领域的核心价值,个人自由在算法时代已经不再保持其独立性,已被数据的公共化消融于公共领域之中了。
以数字秩序预设主体自由行为引发了主体间的数字平等权问题。算法数字秩序将主体划分为进入算法计算的人和没有进入算法计算的人。前一类主体在符合秩序的情况下能自由行动,后一类主体没有数据生命,不能享受数字化生存的便利,而成为数字世界的“流众”。两类主体内部之间的关系在数字世界呈现出程序不平等和实质不平等的差别。算法权力异化下的程序不平等涉及人们对算法公共治理程序运行的知情权问题。算法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程序过程就是不公正的,因而程序执行而得出规则结果也就表现为实质不平等。实质不平等还表现为,进入算法计算的主体内部差异被数字抹平,没有进入算法计算的主体的特殊性也被数字通行的普遍性取代,“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实质平等演化成“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实质不平等。
3.算法权力分化反噬民主政治的社会共识
算法权力是分化社会群体的技术力量。社会共同体的认知匹配与建构都在算法的“计算”下得以强化,“算法不仅作为中介在实现一对一的关系匹配与连接,也在建构着群体关系”。算法建构的数字群体、虚拟群体和碎片群体可能衍生出极化群体,进而破坏甚至撕裂主体间的社会共识。
首先,算法权力建构的是“数字群体”。“数字群体”将数字相似性作为群体的“元结构”,传统群体具有的共同目标、身份认同和情感归属均化约为单一的数字属性。算法强化了年龄、性别、职业、教育背景等统计学意义上的区分要素,自动地对人群进行划分,并赋予数字群体不同的评价和标签。算法的信息资源分配会根据数字标签进行规则配适,从而确立数字群体的边界。边界的划定意味着群体间的交流存在隔阂,不利于社会共识的整体形塑。其次,算法权力建构的是虚拟群体。虚拟群体可以实现空间的横向拓展,能与不同民族、国家和语言的人跨时空地聚集在算法网络之中。虚拟群体的需求与人们的实际需求并不完全一致,数字生产含有行为的随意性和变动性。虚拟群体内部没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完全依据相似数字属性联结在一起,数字属性变化会导致群体构成发生变化,因而虚拟群体具有不稳定性。最后,算法权力建构的是“碎片群体”。信息私人定制导致算法群体的价值体系碎片化。算法权力对信息的获取更注重即时的、相关的、片面性的数据,这表明算法对公众的认知塑造存在断裂性、固化性、残缺性等特征。这与算法背后的权力意志相关,不同的数字权力意志有不同的价值诉求。在算法“价值茧房”的认知禁锢下,认知偏见和歧视、认知隔阂和冲突、认知分化与固化愈加强化了碎片化的价值体系,而“固化的群体圈子、破碎的价值体系阻碍着社会共识的产生,削弱了社会共同体的构筑”。
算法权力的群体分化挑战了国家的秩序构建能力。国家秩序的构建涉及社会群体的多元整合,它需要社会群体一致认可国家权力的集中行使。关于国家秩序构建与社会群体整合之间的关系,远可追溯至霍布斯、卢梭、洛克等传统社会契约理论家的相关论述,近可见于塞缪尔·亨廷顿、弗朗西斯·福山、罗伯特·达尔等民主理论家的相关分析。例如,霍布斯认为,为了终结“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这一自然状态,需要每个人或每个集体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让渡自己的权利,从而建立一个集中行使权力的行为体来保障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这一行为体就是国家。霍布斯指出,国家的本质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亨廷顿认为,在民主化进程中,政治秩序的有效性和稳定性有赖于大众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之间的平衡,政治共同体的容纳具有必须是“一种有规律的、稳定的和持久的聚合,总之,聚合必须制度化”。福山也认为,国家若要发挥其作为集体行动的优势,其制度合法性必须为其所在的社会所认可。可见,现代国家的政治秩序需要社会群体以共同身份和同一共识作为心理支撑才可能进行有效构建。由此观之,算法数字权能分布的不均衡性所引发的社会权力冲突及其所构建的“碎片群体”,将国家共同体分化为不同的利益群体,这不仅对既有秩序的利益结构产生冲击,也对社会利益的公正分配产生怀疑。此外,资本算法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进行数字资源垄断与劳资剥削,既构筑了阻碍国家治理的权力壁垒,也限制了国家秩序的构建权限。
4 结语
任何信息技术的使用都在政治之中,不在政治之外。对算法传播及其数字秩序的政治学研究是“为了行而不是为了知”(亚里士多德语),目的在于了解社会技术的发展与变化对人之生活的政治世界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算法对传播逻辑与传播关系的数字化革新,既拓展了政治人的权力实践空间,也潜在地将政治人的主体意识置于冰冷的数字之中,从而在政治社会中构筑了“认知—实践—认知”的自反性困境。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政治人是具有利益协调能力、追求友善合作、追求社会至善与团结和谐的社会性动物,政治至善的目的必定是属人的善。政治人的主体意识与主体地位是政治人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本前提,主客关系的互置不仅违背了人之目的价值理性,也扭曲了政治生活对善的追求。
算法对传播秩序的数字化建构为政治人之信息行为带来红利的同时,也使政治人的认知和行为受到了数字规训,因而违背了“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道德正确性。政治人的生物生命和社会身份逐渐被算法构建的数字生命和数据身份取代。“人的离场与数字在场”的生存图景,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政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对算法社会化和主体化的认识及担忧不应只停留在算法智能化发展突破“奇点”之间的阶段。算法的数字秩序和自主逐利逻辑将政治主体置于冰冷的理性计算中,对政治人尊严的损害,对政治人权利的侵害以及对政治人本质的扭曲,不仅是人们的现实体悟,也是未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大隐患。
算法传播权力及其异化揭示了一个事实:任何信息技术的使用都会对政治秩序的构建、国家能力的实现以及政治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因为信息技术对社会政治的影响已不再局限于技术特质的自身意义,而是整合了已有的技术形态,覆盖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其革新之快、影响之深、范围之广已超越了人的理性认知范围。信息技术通过赋予政治行为体不同程度的技术权重而对政治生活的核心议题与主要因素产生影响,其中,公共权力的集中行使与权能分化、公民权利的制度保障与义务履行、国家政治治理与社会群体自治等多组关系的平衡将面临严峻挑战。民主社会的信息技术使用及其传播秩序构建,需要确立人之主体对于技术客体、公民权利对于公共权力的价值优先性,既要防止技术律令对政治人的环境规训,也要避免技术权力异化对公共福祉的损害。
来源:再建巴别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