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4万离职收徒?警惕虚假“离职博主”卖课套路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19 21:14 1

摘要:一张带着公司标志的工牌,再加一篇充满回忆和告别意味的“小作文”,“从大厂离职”的帖子已经屡见不鲜,但在近两年,这竟然成了为售卖技能培训课程设计的引流剧本。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陈宇龙 记者 王聪聪

一张带着公司标志的工牌,再加一篇充满回忆和告别意味的“小作文”,“从大厂离职”的帖子已经屡见不鲜,但在近两年,这竟然成了为售卖技能培训课程设计的引流剧本。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一起案件,揭开一批虚假“离职博主”账号的真面目:长沙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推广自身培训课程,指使员工在社交平台发布标题为“再见字节(跳动),月薪4w还是离职了”的笔记,虚构就职经历,再以“招收学员学习计算机技能”为由,将用户引流至微信,再推销一门售价7880元的Python(一种计算机编程语言——记者注)系统培训课程。

案件信息显示,该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在媒体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对原告抖音视界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

“部分机构反复发布此类虚假帖子,无奈之下,我们起诉了其中比较猖獗的一家。”抖音集团副总裁李亮9月15日公开回应称,很多类似帖子的作者从未在字节跳动工作过。

案件消息公布后,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检索发现,多个图文、视频社交平台仍可见大量文案、图片、排版如出一辙的离职帖,且均在评论区“收徒”,凭借其打造的高薪、免费教学不图回报的人设和大公司名头,吸引不少网友询问。一条自称从华为“喜提裁员大礼包”的视频收获了过万点赞、超千人评论,而同一平台使用同样表述的帖子还有近百条。

涉事公司道歉后仍在借虚假“离职博主”引流

据开福区人民法院披露,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司已将涉诉账号进行注销、下架侵权内容,“已停止了侵权行为”。

实际上,凭借统一文案、从网络下载或伪造的图片,相关公司可以低成本地复刻账号和离职帖。记者通过天眼查搜索发现,上述案件被告为长沙巨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巨量”),其已在8月15日发布消除影响声明,其中,该公司承认旗下账号内容突出显示“字节跳动”等企业名称的背景图片,编造授课老师曾就职于相关公司的虚假信息,以吸引公众购买其培训课程。“我司郑重承诺,今后将严格规范经营活动,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杜绝再次出现侵犯贵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记者9月18日通过一条当日发布的离职视频,联系到一位自称41岁被裁员、承担房贷、坐标北京的“两娃爸爸”,其晒出将公司标志遮挡的工牌照片和一张收到85万余元转账的截图,并表示准备带几个徒弟,教Python、计算机、网络爬虫等技能。当记者添加其微信后,账号显示对方认证的企业正是长沙巨量,性别显示是“女”。

交谈中,对方仍称自己被裁员,“目前是自主创业带团队,收徒做副业”。当质疑其所在地址时,对方回应“现在回湖南了”,并告诉记者第二天晚上可以参加一次基础实战的线上课程。当记者询问是否本人讲课时,其解释称:“是我师妹讲课呢。”

记者搜索发现,不同平台均有多个账号使用与其完全相同的工牌照片。记者向其出示这些账号截图时,其辩解称:“我工作室账号呀,团队就是这样的。”随后,记者给出法院公布的案件信息,其回应是“那你可以不学,没关系的”。记者截至发稿前未能拨通长沙巨量的电话,9月19日,该条引流视频被隐藏。

李亮在其社交账号表示,带着“月薪X完离开字节”标题、配上背景墙或工卡照片的帖子吸引了很多流量,“不知不觉似乎营造了一个社媒上的‘字节离职赛道’”,实际上,背后存在一些培训机构借大厂名义引流卖课,他提醒网友,“你看到的‘大厂离职’‘大厂内幕’不一定是真的”,应对此类信息加强鉴别。

记者发现,案情披露后,网络上涉及字节跳动离职的引流帖几乎销声匿迹,取而代之的是避免提到具体公司,模糊表达自己是被大厂裁员的程序员的博主,而“战战兢兢十几年”“终于还是躲不过这一刀”等博取同情的表述和收徒话术,仍保留原先套路。

在视频平台售卖编程课的“离职博主”,采用雷同的照片、排版和话术。图片截取自网络

因材施“套”,不同课程都有对应“赛道”博主

在与长沙巨量上述人员的沟通中,关于“副业”“接单”和关于薪酬的表述时而出现。其表示,学会编程软件后可以业余接单,靠副业赚钱,也可以谋取平均薪资1.5万元的工作。“(我)有稳定的企业合作副业单子,有小伙伴已经在做了,咱有兴趣也可以考虑,提升自己技术时也有份稳定收入。”

但当记者质疑,其被裁员的经历恰好证明收入存在不稳定性时,对方又否认:“不会,这行主要是靠实战项目积累经验。”其规划了一条技能提升路线:先依靠副业积累项目经验,后续就业时“也会有很大优势”。

记者发现,在售卖不同课程时,相关培训机构会为其匹配不同的“人设”,除了在售卖编程课程时虚构前华为、字节跳动程序员的身份外,还有售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课程的账号,称自己是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德勤工作的员工。

目前,社交平台上,称自己是从泡泡玛特、米哈游、名创优品等公司离职的插画师,转而售卖插画课的“离职博主”也有相当规模。常见的一种模板是泡泡玛特标识醒目的工牌及离职证明,还有纸质工资条,为其匹配的人物故事则通常包含中央美术学院毕业、工作5年、月薪4万(元),“因为要回归家庭,所以辞职了,为了不留遗憾,想线上带几个徒弟”,并宣称不收钱。

泡泡玛特插画师是虚假“离职博主”的“热门赛道”,最终引流到教培机构的插画课。图片截取自网络

记者随机联系的几名博主,在私信时他们仍然表示自己来自或曾任职于泡泡玛特,其中一名博主今年7月4日宣布“上岸泡泡玛特”,8月5日就晒工资单称“再见了插画师,姐不干了”,工作经历又成了“兢兢业业5年”,不变的是免费分享资料、带徒弟的计划。记者跟随其指引,添加一个个人微信,随后又被引导添加长沙某教育培训公司认证的企业微信。记者发现,这家公司曾参与当地行业协会组织的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专题培训,还在2024年度的区级在线教育行业表彰名单内。

对于培训公司内是否真的有泡泡玛特插画师任教,几个账号给出了不同回应,其中,负责推介免费课程的企业微信表示的确有泡泡玛特的插画师和案例教学,但对于9月18日当天下午的一节免费课程,其表示“不知道是不是你说的那位老师呢,你待会参加课程听下”。

事实上,无论哪个赛道,机构凭借“大厂光环”完成引流后并不代表可以直接卖出课程,接下来则要极力从低付出、高回报等方面勾画一份职业蓝图。此外,机构安排了高密度的免费直播课,记者联系的机构都表示当天下午或晚上可以参与课程,在进入课程前,每个机构均未提到会有收费。

课程直播过程中,负责当天课程的“教师”并未在自己简历中体现相关经历。长达一个半小时的这堂课上,教师不时展示不同商单的价格,并强调零基础、好上手,可以靠副业月入过万。“我之前带的学生(学)两个星期就(接到)约稿了”,谈到练习过程,其表示,每天学习15分钟就够了,随后又擦除数字改成了“5”。当教师询问有何问题时,直播讨论区许多账号同时表示希望能继续跟随其学习,“教师”顺势引导付费参与接下来的课程,并以“仅5个名额”提升紧迫感。讨论区中,有人表示暂时无法付费的原因,是自己是未成年人,正在上学。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跟随“离职博主”引导参与的一堂插画免费课程,教师引导交费报名后续学习时,有人解释无法立即交费的理由是“我是未成年人,我在上学”。图片截取自网络

律师:博主经历难以查证,平台应重视备案和监管

被虚假“离职博主”困扰的,还有真的从大厂离职、在网络分享相关经历的员工。

林杨(化名)2023年8月从泡泡玛特离职。他告诉记者,自己当时发表了一篇帖子表达对公司的感谢,提到自己遇到瓶颈期和对未来生活的展望,没承想,他和他的朋友从今年年初陆续刷到虚假“离职博主”盗用带有其证件照的工牌,他通过留言、私信方式要求对方删除,结果“有的人会听,有的直接(把我)拉黑”,他感叹“维权挺难的,通过法律途径比较消耗时间”。他无奈发帖“打假”,不少网友告诉他,此前刷到这些账号时,曾信以为真。记者通过平台搜图功能发现,仍有不少账号在借其图片“收徒”。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宏刚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被虚假“离职博主”盗图的用户,可向发布侵权内容的平台提交包含肖像原图、盗图链接、身份信息的“侵权初步证据”,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谈及这类以捏造经历博取流量的培训机构,梁宏刚认为,相关人员故意虚构学历背景和工作经历、虚构人设,利用名校、名企的影响力获得网络流量,进而误导网络用户对其专业能力、经验产生信任,诱导他人销售课程、收取费用,属于典型的欺诈消费者的商业行为。消费者因此被误导购买课程的,可以要求退课,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课程费用的三倍赔偿。

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前述案件中,长沙巨量存在误导消费者对其专业能力、经验产生信任,属于对服务提供者资质的虚假陈述,且该行为增加了相关公众选择服务提供者时的选择成本,抢夺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公平交易的机会,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经营者、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9月19日下午,字节跳动相关维权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目前,类似“大厂离职”的引流套路,已经有发展成黑灰产的趋势,各知名互联网企业基本都遭遇过类似的虚假信息。“相关公司利用社交媒体上‘大厂’相关话题的高关注度,及普通用户对于‘离职’‘裁员’等话题的焦虑感,批量注册账号、发布大量同质化虚假内容引流,在欺骗消费者的同时,也干扰到了企业正常经营。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件图。字节跳动供图

虚假“离职博主”,往往以“收徒”掩盖卖课的真实意图,因此,有网友认为,相关内容在平台发布时应标明“广告”。深圳大学传播学院教授李明伟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梁宏刚坦言,当网络博主发布关于离职的经历,网友对其真实性的核验存在一定困难。对于新型的经济类型或创新的经营项目虽不应当管理太苛刻,但对于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和用户的经营行为,则必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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