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就能随便用?这些版权雷区你可能不知道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13 20:06 1

摘要:你是否以为签了著作权合同就能高枕无忧?近期某热播剧因“二创”短视频被起诉侵权,背后竟牵出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盲区!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解读著作权许可中的“隐形红线”,教你避开版权雷区,合法使用作品。

摘要:

你是否以为签了著作权合同就能高枕无忧?近期某热播剧因“二创”短视频被起诉侵权,背后竟牵出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盲区!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解读著作权许可中的“隐形红线”,教你避开版权雷区,合法使用作品。

一、热点案例:合同漏洞引发的千万赔偿

2024年初,某影视公司因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热播剧的“二创”内容被起诉。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仅约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明确是否包含二次创作。法院最终认定: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行使。影视公司因超出授权范围,被判赔偿版权方1200万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著作权许可绝非“一纸合同保平安”,条款的模糊地带往往是侵权高发区。

二、法律解读:合同未明确=不能做?

根据《著作权法》第24、26条,著作权许可需以合同形式明确权利种类、范围及性质。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默认被许可人仅能行使已列明的权利。例如:

权利类型:若合同仅约定“复制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改编、翻译作品。

使用方式: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不等同于可制作短视频,需额外约定。

地域与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如从省内扩展至全国)或时间,均属侵权。

例外:行业惯例可辅助解释合同
若合同存在歧义,法院可能参考行业惯例。例如:

图书出版合同中未约定“电子书版权”,但行业默认纸质书授权不含数字版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制作电子书。

音乐平台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后,若行业普遍允许制作30秒试听片段,则视为默认可行。

三、行动指南:4步避开版权“深坑”

1. 合同条款“三明确”

权利清单:逐项列出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具体权利,避免笼统表述。

使用限制:注明是否允许二次创作、改编、转授权等。

兜底条款:增加“未约定权利归著作权人所有”的声明。

2. 行业惯例“双核查”

咨询知识产权律师或行业协会,了解同类作品的授权惯例。

在合同中注明“行业惯例不构成本合同解释依据”,避免被动。

3. 争议解决“提前备”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明确管辖法院。

保留合同磋商阶段的聊天记录、邮件,作为解释合同意图的证据。

4. 动态更新“避风险”

新技术(如AI生成、元宇宙)催生新型使用权,需通过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定期审查旧合同,及时续签或调整授权范围。

四、风险提示:这些“潜规则”可能让你赔光利润

专有使用权≠独家所有权:即使获得“独家授权”,著作权人仍可自行使用作品。

分许可需谨慎: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转授权(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署名权不能丢:即便获得全部财产权,删除作者署名仍构成侵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总结:著作权许可的本质是“法无明文即禁止”,切莫因合同漏洞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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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提示:
本文仅作知识分享,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保护知识产权,从读懂一份合同开始。

来源:小羊说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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