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守护消费者权益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4-13 10:53 2

摘要:记者 刘洋 通讯员 黄浩淼 钟丽君导语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消费者权益等民生司法保障。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增进民生福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民

——重庆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刘洋,黄浩淼,钟丽君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黄浩淼 钟丽君

导语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消费者权益等民生司法保障。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增进民生福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民宿游客隐私保障、网购食品安全保护、预付式消费纠纷化解、展销会订购家具维权等热点民生问题,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示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图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提起的公益诉讼案现场。尚博 摄

消费者入住民宿被偷拍 民宿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3月,游客舒某与女友胡某入住权某经营的某民宿。2024年8月,舒某发现自己与女友胡某在该民宿内的私密视频被剪辑后发布到境外网站。舒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因该民宿经过重新装修,未发现隐藏摄像头,也未能查明犯罪嫌疑人。其间,舒某、胡某因情绪低落、精神紧张多次到医院就诊。后舒某、胡某起诉请求经营者权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舒某、胡某入住权某经营的民宿,权某为两人提供住宿服务,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权某作为民宿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消费者入住前和退房后对房间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以使用专业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以保证客房内无偷窥、偷拍、偷听等盗摄设备。权某未尽到上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舒某、胡某入住期间被偷拍私密视频且该视频在网上传播,对二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主持调解,权某同意向舒某、胡某每人当庭赔偿1万元。

随着国内旅游市场持续活跃,民宿行业迅速发展,为游客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的住宿选择。但是,因部分民宿经营者管理不规范,导致消费者在住宿期间被偷拍、盗摄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中,民宿经营者疏于对客房的全面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未能发现他人在客房内安装的摄像头,导致消费者被拍摄私密视频且该视频在网上传播,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经审理法院依法释明,民宿经营者当庭支付赔偿款,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督促民宿经营者规范经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及制止偷拍、盗摄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安心的住宿环境。

购买者“知假买假” 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确定惩罚性赔偿金

2024年5月13日,何某在某商贸公司直营超市购买了某蛋业公司生产的皮蛋26盒,规格为10枚装/盒,每盒10元,皮蛋使用塑料盒包装并贴有标签,标签标明配料、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号、产地、保质期等。其中,24盒皮蛋外盒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何某认为某蛋业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起诉请求某蛋业公司支付24盒皮蛋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庭审中,何某自述其明知所购买的皮蛋存在标签问题,系出于监督商家的目的,一次性购买了货架上的所有皮蛋。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蛋业公司生产的案涉皮蛋系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何某明知食品存在标签问题而购买,其仍有权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但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综合考量何某购买皮蛋26盒共计260枚,数量较大,其购买皮蛋目的系监督商家经营,与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习惯不同,故酌情认定24盒皮蛋中的10盒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数量,判令某蛋业公司向何某支付10盒皮蛋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000元。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引发热议的食品领域“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行为予以规制。本案判决时间在上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判决结果契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审理法院依据购买者自认的购买目的,以及购买者近期在重庆涉及的多起类似消费诉讼的情况,认定购买者何某“知假买假”的事实。同时,结合案情,综合考虑皮蛋保质期、普通消费者日常消费习惯、购买者购买目的等因素,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认定“假一赔十”金额。本案判决展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态度,厘清了“知假买假”的合法边界,树立了诚信维权、依法维权的价值导向。

一分钱网购零食运输变质 350元和解彰显维权力量

2024年5月14日,刘某通过某平台在某食品公司的极低价商品秒杀活动中抢购50包嫩豆腐零食,商品原价为5.99元,叠加平台及商家促销优惠后实际支付一分钱。某食品公司于5月16日发货时未按大豆蛋白制品标准贮存、运输,且快递途经地区气温较高。5月18日,刘某签收后发现5包嫩豆腐零食已出现明显变质、融袋现象,伴有异味。与商家协商赔偿无果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某食品公司退还货款0.01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嫩豆腐零食系易变质大豆蛋白类食品,其外包装上标有“置于阴凉通风处贮存或冷藏”字样。某食品公司于气温较高月份,仅用塑封包装及普通快递方式运送案涉食品,导致部分食品在运输途中变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中关于食品运输的规定,亦不符合大豆蛋白制品的行业运输标准。审理中,经法院调解,某食品公司当庭向刘某支付赔偿款350元,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即时零售”“直播带货”走入人们生活,其催生的低价促销中也暗藏食品安全隐患。实际交易中,商家常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推卸责任。该起“一分钱秒杀”案打破了“低价免责”的认知误区,明确即便商家零利润甚至亏本经营,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仍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激活“小额维权”法治功能,消费者基于一分钱交易主张1000元赔偿,突破传统“损失填平”观点,精准诠释惩罚性赔偿制度要义,有效激发小额消费购买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主动性。本案采用“释法明理﹢诉中调解”方式化解消费纠纷,审理法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共同营造高品质消费环境。

美容店关门“注销” 多方联动化解预付式消费纠纷

2022年至2024年期间,袁某、高某等183人与王某经营的美容护肤中心建立美容服务合同关系,约定预充值后服务,并办理预付消费卡。2024年3月,王某闭店,后变更、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导致袁某、高某等183人无法继续接受美容服务。属地消委会在调解无果后,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袁某、高某2人先行提起诉讼,分别诉请王某返还预付消费卡未用金额1.4万元、1.5万元。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经营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营者负有将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予以返还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义务。在法院主持下,袁某、高某与王某达成分期返还预付消费卡未用金额的调解协议。协议生效后,法院联动属地消委会提出三种解决方式——分期返款、实物折抵、第三方承接服务,促成其余181名消费者与王某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得以有效化解。

近年来,美容美发、早教兴趣班等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关门“跑路”现象频发,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消费者消费信心。该批预付式消费纠纷进入立案环节后,审理法院靠前指导,由属地消委会选取典型个案支持起诉,以示范诉讼作为化解纠纷司法样本,提供阶梯式调解方案共同推动其余181起群体性消费纠纷一揽子化解。同时,审理法院还积极作为,向属地消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健全预付消费卡监管,引导和规范美容、教培等行业预付消费卡发行、使用,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预警”,由“单边管理”升级为“多边共治”。

展销会购买商品权益受损 展销会结束可向举办者索赔

2023年9月8日至10日,某展览公司在重庆市南坪一家会展中心举办家博会。某家具公司与某展览公司签订参展合同,约定某家具公司在家博会租赁展位销售家具,展位费及广告费1.5万元,另缴纳1万元保证金。9月9日,伍某在家博会上某家具公司所处展位,以1.8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餐桌等家具,约定交货期限三个月。同年12月,伍某要求某家具公司供货,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遂向某展览公司反映情况。某展览公司告知伍某,某家具公司在重庆门店均已关闭。伍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某展览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某展览公司赔偿伍某货款损失1.88万元及利息,后该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参与是举办者能够吸引参展商并获取收益的重要因素,举办者因消费者受益,应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在消费者对展位销售者的侵权行为缺乏有效维权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赔偿责任;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伴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展销会基于其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集约化消费需求的功能,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由于展销会时间短、参展商不固定,当消费者发现权益受到损害时,展销会可能已经结束,难以找到展位销售者请求赔偿。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可向销售者、举办者择一主张赔偿。本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不仅消除了消费者在展销会结束后维权的后顾之忧,同时也督促、引导举办者对展位销售者加强管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 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自2022年2月以来,王某、杜某明知是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仍从案外人关某处购进并销售。二人共同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往重庆市渝北区、巴南区、璧山区和四川省邻水县等地区。2024年7月,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杜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杜某以获利为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王某、杜某以非品牌服装冒充品牌服装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故判决王某、杜某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公开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本案消费者涉及川渝多个地区,川渝两地消委会联合提起公益诉讼,有效解决了消费者较为分散、维权难的问题。本案的处理结果对服装行业从业者具有警示作用,让经营者意识到以假充真等消费欺诈行为可能面临公益诉讼,从而更加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本案系川渝“携手”维权的典型案例,为川渝两地司法机关、消委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生动的司法实践,展现了区域协同治理的新思路,有助于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及市场环境。

来源:蚌埠检察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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