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了!男子群里编造“在女子监狱门口猎艳”闹剧,网友:必须严惩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12 14:39 2

摘要:近日,上海静安警方的一则通报,让一则荒诞离奇的网络谣言浮出水面。30岁男子余某为博取眼球,编造自己在女子监狱门口“猎艳”的虚假经历,甚至伪造照片佐证,最终被警方依法行拘。

近日,上海静安警方的一则通报,让一则荒诞离奇的网络谣言浮出水面。30岁男子余某为博取眼球,编造自己在女子监狱门口“猎艳”的虚假经历,甚至伪造照片佐证,最终被警方依法行拘。

这起荒诞的案件不仅暴露了某些人为博眼球不择手段的丑态,也再次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绝不会纵容恶意编造的谎言!

2025年4月10日,余某在某社交群组里发布消息,声称自己多次在女子监狱门口“蹲点”,专门物色刚刑满释放的女性,并编造了一系列所谓的“猎艳经历”。更恶劣的是,他还配图“证明”,谎称这些女性身上“基本带伤”,暗示她们在监狱内遭受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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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警方调查后发现,这些所谓的“证据”全是伪造——照片中的女子其实是余某的恋人,她今年1月刑满释放,身上的伤痕是出狱后骑车摔伤所致,与监狱生活毫无关系。面对铁证,余某最终在群内道歉,承认所有内容均为虚构。

(1)网络空间的公共属性认定
根据一些司法实践案例,达到一定人数的社交群组即可被认定为"公共场所",余某所在群组显然具备公共空间特征,其发言可能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影响。

(2)谣言传播的特殊性
网络谣言具有"裂变式传播"特点。即使最初只在群内发布,也可能被截图转发,造成难以控制的二次传播。这正是法律要提前干预的原因。

(3)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如典型案例7·7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中,郎某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少妇出轨快递小哥”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通过不断转发,谣言在互联网发酵。最终两人构成诽谤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7·7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 警情通报

由此可见,只要虚假信息具有社会关注度,且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即使传播范围有限,即可认定违法。余某的行为显然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污名化刑满释放人员,损害其社会形象;

- 误导公众对司法系统的认知,制造不实恐慌;

- 扰乱网络秩序,助长不良风气。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警方依法对其行政拘留,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网络环境的净化。

图片来自网络

(1)流量至上的畸形价值观

在“流量=金钱”的互联网时代,部分人为了博眼球,不惜编造耸人听闻的虚假信息。余某等的行为,正是这种“流量饥渴症”的极端表现。

(2)对弱势群体的恶意消费

女子监狱的服刑人员本就是社会边缘群体,余某却将其污名化为“猎艳目标”,这种恶意消费弱势群体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3)法律意识的严重缺失

余某或许以为“网上吹牛不犯法”,却不知网络言行同样受法律约束。他的被拘,给所有心存侥幸的造谣者上了一课。

-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支持严惩!”

- “女子监狱本应是重生之地,却被污名化,太可恶了!”

- “建议所有造谣者都进去体验下,看还敢不敢乱说!”

图片来自网络

① 不造谣:虚构事实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② 不传谣: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同样可能担责;

③ 不侵犯他人名誉:恶意诋毁他人,可能构成诽谤罪。

我们期待法律继续亮剑,让每一个“余某”都明白:流量可以追逐,但底线绝不能丢!

来源:熹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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