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昱菲:谨慎设置“三年内不可退股”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18 23:04 1

摘要:​答:法律可行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并未明确禁止公司股东之间通过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退股。这是基于公司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协商并约定公司的相关事项,包括股权的处置限制。实践中,许多创业公司为了保

问:股东入股时,章程和协议约定三年内不能退股,这样的条款法律是否准许?

​答:法律可行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并未明确禁止公司股东之间通过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退股。这是基于公司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协商并约定公司的相关事项,包括股权的处置限制。实践中,许多创业公司为了保持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保障公司运营的连续性,都会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设置股权锁定期,如约定股东在一定年限内不得退股。例如一些科技创业公司,核心技术股东与其他股东约定,自公司成立起三年内不得退股,因为这期间公司正处于技术研发关键期,稳定的股权结构对于吸引投资、推进研发进程至关重要。​

注意事项:虽然可以约定限制退股期限,但不能完全剥夺股东的退股权利。如果约定的限制退股期限过长,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的基本权利,从而面临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的风险。所以,在设置期限时,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性质、发展阶段、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保期限设置具有合理性。比如对于一个餐饮创业项目,其前期筹备、市场培育期较短,可能设置两年的退股限制较为合理;而对于一个大型制造业项目,从建厂到实现盈利周期较长,设置五年甚至更长的退股限制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

葛昱菲注:二十多年来,从未敢直白地设置这项条款,因为可能会因此条款将部分股东引入狼窝,想逃都难。

来源:市值工匠葛昱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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