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物业关系大民生,物业纠纷既是事关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关键小事”,也是社会治理的“民生大事”。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助力城市精细化
小物业关系大民生,物业纠纷既是事关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关键小事”,也是社会治理的“民生大事”。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助力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规范物业服务助力城市精细化管理典型案例。本次所选案例涵盖业主大会表决、业主知情权行使、公共收益使用、共用部位占用、消防设施维护等物业服务领域热点、焦点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发挥司法审判价值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多元解纷、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理念,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良性互动,共同营造温馨舒适的社区环境。
[ 案例七 ]
【基本案情】
任某系某小区业主,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属地政府报告,反映任某涉嫌侵占该幢906室东侧平面结构构造板。经查,任某擅自将规划设计为平面结构构造板的部位用铝合金玻璃推拉门窗围合,将其改造为房屋,面积约3.5平方米。经属地街道、物业服务企业多次沟通、协调,该业主拒不整改。
2025年7月16日,包河区属地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对任某侵占小区物业共用部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认为任某违反《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界定属“侵占物业共用部位”。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对任某依法作出贰仟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决定,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问题已经整改完毕,共用部位现已恢复。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任某侵占小区物业共用部位的行为,构成了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小区其他业主可要求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对该业主侵占行为进行制止。对业主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有效震慑违规侵占行为,传递“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法治理念,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