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10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这10个典型覆盖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不同行政争议类型,展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
【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司法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10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这10个典型覆盖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不同行政争议类型,展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和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进一步提振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来源:中国发布)
【国咨说】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标志着优化营商环境迈出重要一步。这些案例覆盖多个行政管理领域,旨在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此举不仅有助于提振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还强化了行政复议的公正高效与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在法律实践中,这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更明确的维权路径,减少了行政争议中的不确定性。未来,需持续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的落地,确保执法部门在涉企案件中避免“一刀切”处理,真正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
【国内热点】
【浙江:小米科技诉丽水小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开庭】
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省丽水市小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7月30日开庭。小米科技称丽水小米不仅注册并使用了含有“小米”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且在经营中使用“小米智能大家居”标识,大规模实施侵犯小米科技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该案尚未审结。(来源:新京报)
【国咨说】
小米科技诉丽水小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突显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性。丽水小米使用“小米”企业名称及“小米智能大家居”标识,涉嫌侵犯小米科技的商标专用权,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此类行为若成立,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尚未审结,但警示企业应审慎注册和使用近似标识,避免混淆市场。法律上,关键在于证明“混淆可能性”和主观恶意。该案结果将影响类似纠纷的裁判趋势,推动企业加强品牌管理。
【上海:对小红书采取责令限期改正、从严处理责任人等处置处罚措施】
近日,中国网信网发布公告,标题为《网信部门依法查处小红书平台破坏网络生态案件》,国家网信办指导上海市网信办,对小红书平台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从严处理责任人等处置处罚措施。小红书官方回应表示诚恳接受,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小红书官方表示已对照网信部门的要求,第一时间成立整改专项工作小组,推进热搜榜单生态专项治理,进一步提升热搜榜单管理能力。(来源:凤凰网)
【国咨说】
小红书因破坏网络生态被网信办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和从严处理责任人,反映了对网络平台监管的强化。此次行动基于《网络安全法》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强调平台需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热搜榜单等算法推荐机制。小红书官方回应诚恳,成立整改专项小组推进治理,这体现了企业合规意识的重要性。法律上,平台若未有效管理内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该事件警示互联网企业需平衡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加强内容审核机制,避免传播违法违规信息。未来监管趋势将更注重算法透明度和用户权益保护。
【国际热点】
【美国:对企业不遵守“全球隐私控制”信号的行为展开调查】
9月9日,加州隐私保护局与加州、科罗拉多州、康涅狄格州总检察长办公室今联合宣布,启动针对企业不遵守“全球隐私控制”(GPC)信号的执法调查行动。GPC是一项允许用户通过浏览器设置一键行使隐私选择退出的便捷工具。此次行动重点核查未依法处理消费者通过GPC发出“禁止出售个人信息”请求的企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来源:CPPA)
【国咨说】
美国多州对企业不遵守“全球隐私控制”(GPC)信号展开调查,突显全球隐私保护的新动向。GPC允许用户一键行使“禁止出售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企业未依法处理此类请求即违反《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等法规。此次执法行动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强调了消费者数据自主权的核心地位。法律上,这推动企业优化隐私设计,确保合规处理用户信号。对中国企业而言,跨境业务需关注类似监管,避免因隐私违规面临高额罚款或市场准入限制。全球隐私治理正趋向协同,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底线思维。
【学者观点】
【王俐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算法个性化定价私法调整的具体路径应当兼顾合同自由和信息自决的双重价值立场】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算法个性化定价成为部分经营者采用的一种定价方式。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算法个性化定价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算法个性化定价私法调整的必要性在于,算法个性化定价中的“价格合意”存在缺陷,算法个性化定价中的“算法控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算法个性化定价的私法调整亦应从合同自由与信息自决两个维度展开。定价自由只是经营者享有的单方自由,不能取代双方共享的合同自由。算法个性化定价也不得妨碍消费者的选择自由。信息自决旨在维护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以个人信息处理为基础的算法个性化定价不得损害信息自决。
因此,算法个性化定价应当获取主体的知情同意。算法个性化定价私法调整的具体路径应当兼顾合同自由和信息自决的双重价值立场,从事前同意和事后退出两个维度展开:事前同意既包括对个性化定价合同的同意,也包括对实施个性化定价所需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事后退出则包括算法个性化定价合同的撤销和算法个性化定价模式的退出机制。(来源:当代法学202505《论算法个性化定价的私法调整》)
【国咨说】
王俐智研究员提出算法个性化定价的私法调整路径,强调需兼顾合同自由与信息自决的双重价值。他指出,算法定价中的“价格合意”缺陷和“算法控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需通过事前同意(对合同及信息处理的授权)和事后退出机制(合同撤销与模式退出)来规范。这呼应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原则,确保消费者不被剥夺选择自由。该观点为数字时代定价公平性提供了法理框架,呼吁立法细化算法透明度要求,防止经营者滥用技术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期资讯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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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危机公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