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律规定,有一种人哪怕杀人也不用偿命,我国现今也开始推行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4-12 08:02 1

摘要:同时因为秦始皇嬴政对于儒生的毁灭性迫害,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进行的焚书坑儒行为,使得汉初时对于儒家学说的大众普及性,直接倒退回西周时代,而此时我国本土产生的宗教经过秦始皇并不怎么成功的实践后,反而被世人所熟知了。

在经历了二世而亡后的秦朝,刘邦与项羽之间又经过了长达四年时间之久的楚汉相争之后,最终以项羽自刎、刘邦成立汉朝而结束。

但是刚过去的秦朝,得益于法家商鞅变法形成的一套重法治国之策,败也源于法家残酷的刑罚之下的陈胜吴广起义。

同时因为秦始皇嬴政对于儒生的毁灭性迫害,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进行的焚书坑儒行为,使得汉初时对于儒家学说的大众普及性,直接倒退回西周时代,而此时我国本土产生的宗教经过秦始皇并不怎么成功的实践后,反而被世人所熟知了。

所以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在刘邦成立汉朝以后,无论是宰相萧何、还是大将军韩信,都支持汉高祖刘邦选择道家主张的“无为而治”作为立国之初的治国之道。

这里的“无为而治”并不是说统治者什么都不进行管理的意思,而是要求统治者不要恣意妄为。

“无为而治”之策的实际体现——“矜老恤幼”制度

作为从底层一步步走到权利中心的刘邦也十分清楚,底层普通人民的辛苦,以及社会发展至此,血缘远近的关系已经成为人与人、家族与家族之间交往的一个重要联系。

而在汉初黄老思想的影响下,“无为而治”这一治国之策体现到实施阶段的相关刑事立法之中就是我们承袭自西周礼法中的“矜老恤幼”制度。

“矜老恤幼”制度最先被记载于西周时期的《礼记.曲礼》之中,具体的实施办法是这样的:“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

以及“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此三者除非犯故意杀人罪,以外一般的罪行都要赦免其罪。

这一政策被汉高祖刘邦也保存了下来,也就意味着在汉朝八十岁以上的老者与七岁以下的幼童犯罪,可以免予刑罚处罚。

汉朝对于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标准,再次恢复到了以年龄为认定标准的时期,修改了秦朝以身高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标准。

景帝后三年(公元前141年),据《汉书》记载有着这样的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后来的皇帝也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强化,在《汉书.卷二十三》中记载,汉宣帝于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下达了这样的诏书:“…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汉代的皇帝无论是建朝初期在道家黄老思想的影响下,还是在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化改革之下与改革之后,都在不断强化着“矜老恤幼”这一制度。

汉文帝时期著名的缇萦上书事件,使得汉朝的刑制得到了重大的改变,在这次上书事件中,文帝将被后人称为把人驱逐出同类的这样一个过程——肉刑给废除了。

相应的其他罪名的刑罚也得到了调整,而相应的老幼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也跟着减轻了不少。就连汉武帝也在董仲舒的建议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如此下了大力气的改革之下,以及后来逐步推出来被后世俗称为“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其实在老幼妇孺,人伦道德等方面得到了更加完善的保护。

“矜老恤幼”制度对后世与当今社会的影响

在汉朝之后,无论是统一政权还是分裂割据政权,都将这一制度得到了延续,在我国古代文明最鼎盛的唐朝,对这一制度更进一步的进行了细化。

在唐律中规定对老幼废疾的人,实行减免刑罚分出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类为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即:此类人判处的刑罚在流罪以下的能够以钱进行赎买。

第二类为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要进行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者皆不论。

第三类为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即这类人只判他们的罪名,但是对于他们不对其适用刑罚。

从西周立法制度中产生这一制度以来,到汉朝将对于老幼给予特殊保护的制度逐步完善,再到唐律中逐渐细化,以及不论我国的社会制度如何改变,对于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从来就没有动摇过。

或许有的人会说,这种矜老恤幼的制度存在就是对于非老非幼人员的一种不公平。但是我们要明白,老与幼本身相对于非老非幼的青壮年就是弱势群体。

所以这种制度的存在看似是打破了刑事立法上的形式公平,却是以这种方式保障了刑事责任上的实质公平。

在我国从古至今的各种律令条文中,形成了中华民族独有的中华法系,我国古代刑事立法虽然没有现在立法技术与体系如此的完备,但是它所讲求的是:民为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的人、治国先治吏,等等。

而无论是哪朝哪代,对于公平的追求从来就没有改变过。公平作为历朝历代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都贯穿着的灵魂,为各朝统治者、以及其官员所铭记与追寻着。

而这一制度在建国后,我们现实生活中施行的刑法制定中也对此进行了保留。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第十七条中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了五段。

对于年幼这的保护体现为:将年龄段分作三段,分别为12岁至14岁,14岁至16岁,16岁至18岁。

每一段年龄相对应的,要负责的罪行、以及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被做了详细的区别,相较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员,我国现行法律更多了几分宽恕与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对于老人的保护规定是: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如果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的,那么对于这类人判处刑罚时,只是可以看在其年龄大的事实上,出于人道主义角度来考虑,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对于那些,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如果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的,那么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出于社会的道德伦理角度,在判案时都要求法官对于这类人的审判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作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文明从未间断过的国家,五千多年的文明沉淀使我们形成了许多我们独有的制度与思想体系,这是我们有别于其他文明的根。

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些被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后的文明成果,使得我们成为了这世间格外与众不同,同时依然焕发着无限生机与活力的存在。

来源:纵古贯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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