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女子人流手术遭“观摩团”围观,打响隐私权之战丨医法汇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18 08:55 1

摘要:县医院通过红十字会获赠一台某集团提供的直视人流系统设备一套,红十字会邀请融媒体中心两位记者现场采访报道。现场培训会上,设备专家通过APP对设备的运行讲解后要求县医院安排1-2例人流手术进行现场教学。随后,妇科主任通知患者吴女士(31岁)到医院做人流手术(吴女士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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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县医院通过红十字会获赠一台某集团提供的直视人流系统设备一套,红十字会邀请融媒体中心两位记者现场采访报道。现场培训会上,设备专家通过APP对设备的运行讲解后要求县医院安排1-2例人流手术进行现场教学。随后,妇科主任通知患者吴女士(31岁)到医院做人流手术(吴女士正在县医院住院需施行药流手术)。当天中午12点,吴女士同其丈夫到医院,妇科医生将吴女士带到手术室,其丈夫在手术室外等候。吴女士进入手术室后,该设备的二位专家及红十字会的副会长也进入了手术室,融媒体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也提着摄相机进入手术室。其间,吴女士丈夫多次交涉不准融媒体中心的工作人员进入手术室拍摄。

当天,二位设备专家、红十字会的副会长、融媒体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县医院妇科主任及部分医护人员现场直视了吴女士的人流手术。事后,融媒体中心还对该设备的投放和运行进行了跟踪采访和新闻报道。吴女士认为侵犯了其隐私权,起诉要求红十字会和融媒体中心各自赔偿其3万元精神损失费,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二位设备专家、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融媒体中心的工作人员进入手术室报道采访均未征得患者吴女士的同意,县医院也没有将现场教学直视人流手术的事情告知吴女士。吴女士起诉县医院侵犯其隐私权的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第三人县医院自愿补偿吴女士精神损失费150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且已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红十字会派员跟踪“直视人流系统”设备使用情况,在患者吴女士做人流手术时,没有经过其同意进入人流手术现场,并通知融媒体中心对设备跟踪采访报道,这一系列行为已经侵犯吴女士的隐私权,应承担主要责任;融媒体中心未经吴女士同意,擅自派员携带摄录采访设备进入手术室,同样也侵犯了其隐私权,也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吴女士认为融媒体中心播放的新闻视频中的画面系其本人子宫,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第三人县医院用“直视人流系统”在为吴女士做人流手术时,没有告知其该手术还需有专家现场教学,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把不是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带入手术室,也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红十字会赔偿吴女士精神抚慰金18000元;融媒体中心赔偿吴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红十字会和融媒体中心不服,提起上诉。红十字会认为,其是征得医院的准许后,为了保障直视人流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转,对该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设备运行正常后就离开了手术室。之后的手术以及观摩学习均与其没有关系,进入手术室不必然构成侵权。且法院依职权追加县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到其合法权利,程序不合法。

融媒体中心认为,其是受红十字会邀请,安排两名女工作人员对免费捐赠医疗器械一事进行常规采访,期间采访人员虽先后三次进入手术室,但不是擅自进入手术室而是经过医院工作人员许可的,且当时正在做术前准备工作、吴女士并未开始手术也未裸露身体,吴女士当时并没有向采访人员提出质疑、反对和拒绝,故不构成侵权。吴女士辩称,融媒中心滚动播放,传播面大,损害程度严重,请求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5000元改判为20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不仅享有各种因患者身份而产生的知情同意权等特殊权利,还享有作为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其中,患者的隐私权就是典型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这一定义为医疗场景中的隐私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隐私权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私人生活安宁,更延伸至对自身身体私密部位、医疗过程及健康信息的专属支配权。手术室作为进行侵入性医疗操作的核心场所,无疑属于法律规定的“私密空间”范畴,其隐私保护强度应高于普通诊疗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所谓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对与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不被他人了解、观看、拍摄、公开和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本案中吴女士到县医院进行人流手术,有关其个人信息、手术过程等均属于其私有领域,由于就医需要吴女士自愿将此私人领域公开的对象也仅限于医师,这是患者基于其隐私支配权而作出的对隐私权的有限放弃。除了医院与患者手术有关的医务人员之外的红十字会以及融媒体中心工作人员,在没有得到患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便私自进入手术室的行为,非法破坏了隐私权对除权利人本人之外的他人进行的约束和限制。县医院未能履行保护患者医疗秘密的义务,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但因其与患者已达成赔偿协议,故此其作为第三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红十字会组织设备捐赠并邀请媒体采访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的设备调试范畴。其作为专业公益组织,应当知晓医疗活动的私密性,但其在未核实患者是否同意的情况下即安排人员和媒体进入人流手术的私密空间,同样侵害了吴女士的隐私权,二者因此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因融媒体中心工作人员系经红十字会通知对捐献的设备进行跟踪采访报道,故此法院认定红十字会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融媒体中心承担次要侵权责任。另外,因县医院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能够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追加县医院作为第三人并无不当。

融媒体中心的上诉理由则暴露了媒体行业对医疗隐私保护的认知误区。其主张“术前准备阶段未开始手术且患者未裸露身体” 不构成侵权,这一观点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私密空间的保护不受具体操作阶段的影响,且术前准备本身就是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患者在手术室中的心理状态、身体暴露风险等均属于受保护的隐私范畴。只要进入手术室的行为未经患者同意,无论是否实际拍摄到敏感画面,都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同时,患者沉默并不等于同意,尤其是在患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医疗场景中。媒体作为专业信息传播机构,其对医疗过程的拍摄应当遵循更为严格的隐私保护标准。融媒体中心不但未能履行这种特殊注意义务,且在吴女士丈夫在手术室外多次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无视这种反对继续拍摄,其主观过错更为明显。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将“拍摄”本身列为可能侵权的行为类型,无论拍摄内容是否最终公开,未经同意的拍摄行为已经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本案中,融媒体中心工作人员携带摄像机进入手术室的行为,本身就具备违法性,与其后续是否播出无关。

在患者隐私权与医疗教学、设备推广等其他利益的冲突中,前者应当优先得到保护。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新的隐私保护问题不断涌现,远程医疗、AI 辅助诊疗、医疗直播等新兴场景对传统隐私保护规则提出了挑战。医疗活动公开性与患者隐私保护的冲突,在这些新兴场景中表现得更为复杂,需要医疗机构未雨绸缪,构建前瞻性的合规体系。只有将隐私保护的理念贯穿于医疗创新的始终,才能实现技术进步与权利保护的良性平衡。无论医疗技术如何发展,无论公益目的如何正当,患者的隐私权都应当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来源:张勇律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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