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4月8日12时9分,新城区大青山街道办事处哈拉沁村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平洞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8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公布《新城大青山北京恒汇润博建筑有限公司“4•8”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新城大青山北京恒汇润博建筑有限公司“4•8”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8日12时9分,新城区大青山街道办事处哈拉沁村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平洞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8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经调查认定,新城大青山北京恒汇润博建筑有限公司“4·8”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北京恒汇润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汇润博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号**幢***号(集群注册);邮政编码:102300;成立日期:2020年10月19日;所属行业:建筑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GXW;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等。法定代表人:杨*玉;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平洞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杨*环;出渣班组长代*军(死者)。
2、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振冲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号*号楼***室;邮政编码:102299;成立日期:1994年5月24日;所属行业:建筑业;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登记状态: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C;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一般项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等。法定代表人:郝*;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平洞项目部项目负责人:肖*明;安全员:封*鹏。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9月25日,甲方中电建振冲公司与乙方北京恒汇润博公司签订《哈拉沁平洞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名称:哈拉沁平洞工程;工程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分包内容: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凿岩、弃渣,挂钢筋网、钢拱架支撑制安,防排水、管沟工程,水、电、风、排风管路安装、安全文明施工配合等为完成本工程施工的全部工作;人员要求:本工程需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钻工5人、出渣4人、班组长2名、电工1名、焊工1名、辅助工2名;暂定合同总价220万元。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北京恒汇润博公司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平洞项目部。已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与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有效的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制定的矿用三轮车操作规程,存在矿用三轮车司机酒后上岗作业情况。
2、中电建振冲公司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平洞项目部。建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编制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北京恒汇润博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有效的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7日中电建振冲公司安全员封*鹏现场检查时发现平洞临时堆卸料平台未按要求固定阻车器(横木车挡),并在当日现场会议通知代*军等人按要求对矿用三轮车阻车器进行固定,同时向北京恒汇润博公司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平洞项目部下达整改通知单,该整改通知单由代*军签收。4月8日杨*环、代*军未对阻车器固定进行整改的情况下进行清渣作业,12时6分代*军驾驶矿用三轮车在临时堆卸料平台卸料倒车时,连同未固定的阻车器一同翻落到临时堆卸料平台边坡下方受伤。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测量、调取视频监控等,现场勘验情况如下:
1、临时堆卸料平台由勘探平洞掘进过程中排渣堆积而成;长12米、宽 19.5 米、高5.068米,坡长8.2米,卸料斜坡与地平面夹角为 38 度(见附图)。
2、临时堆卸料作业平台未采取“反坡状”,通过现场测量存在2°的下坡坡度。(见附图)
3、卸料安全阻车器(横木车挡)采用一支长5.8米,直径24厘米的圆木作为阻车器,该阻车器未固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4月9日0时9分新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新城区公安分局通报,立即联络有关地区和部门赶往事故现场。
2、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员于4月9日0时26分通过应急值班电话向市应急值班电话报告事故情况,于4月9日2时25分通过应急值班电话向市应急值班电话续报事故情况,于4月9日0时59分通过新城区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报告《新城区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亡人事故》,于4月9日3时0分通过新城区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报告《新城区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亡人事故》(续报一)》。
3、在规定时间内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管理员进行了事故直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月8日12时20分,封*鹏等人将代*军从驾驶室拉出,将代*军抬上皮卡车后送往毫沁营卫生院,随后封*鹏拨打120急救电话。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封*鹏拨打120急救电话后,120急救车将代*军送往969医院进行抢救,经1个多小时抢救,因代*军颅内损伤严重抢救无效,于14时左右医院宣告死亡。
2、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当晚,成立了由大青山街道办事处牵头的事故善后处置组,负责协调北京恒汇润博公司对死者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并积极协调善后赔偿事宜。目前对死者家属的善后赔偿工作已经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伤者救出,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立即封闭了事故现场,救援及时适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和分析,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违规作业造成机械伤害。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代*军饮酒后驾驶矿用三轮车卸料作业。
2、北京恒汇润博公司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平洞项目部未按要求整改固定安装阻车器。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医院诊断证明:坠落伤、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腹部损伤。
2、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代*军符合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所送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60mg/100mL。所送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药、常见有机磷农药和常见杀鼠药。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北京恒汇润博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恒汇润博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矿用三轮车司机酒后上岗作业情况。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阻车器未按要求固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新城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分局和大青山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分局和大青山街道办事处,能够对该企业开展相关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特别从2024年该企业进场施工开始对该企业开展了多次安全检查。针对鄂尔多斯中毒窒息事故对该企业通风作业人员、安全检查人员、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器进行监管整改,督促该企业编制《安全专篇》。在2025年复工前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分局和大青山街道办事处对复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并督促对存在问题的整改。主要存在问题是对工程地质勘探的业务和安全生产工作有待提高,行业安全风险分析不足,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不够,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不深入。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代*军,男,群众,北京恒汇润博公司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平洞项目部出渣班组长。饮酒后驾驶矿用三轮车卸料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无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杨*环,男,群众,北京恒汇润博公司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平洞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杨*环,男,群众,北京恒汇润博公司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平洞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杨*环行政处罚。
2、北京恒汇润博公司。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平洞项目部,未落实生产安全排查管理制度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北京恒汇润博公司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该起事故暴露出施工单位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未固定阻车器的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饮酒上岗作业行为,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从本起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相关单位
1、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应根据查明的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查施工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施工现场开展现状安全评估并提交评估结果,保证勘探施工项目的安全运行,不断提高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应按照规定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保障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制止违章作业,全面识别和控制安全风险,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新城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分局
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执法合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设施设备有效可靠,人员规范操作,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推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大青山街道办事处
要强化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探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发布机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来源:中国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