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道路上碰撞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赔偿问题如何解决?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东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机驾车造成他人受伤且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其“全额买单”。
南海网4月1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一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道路上碰撞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赔偿问题如何解决?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东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机驾车造成他人受伤且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其“全额买单”。
2023年11月的一个傍晚,吴某驾驶着自己未投保交强险的汽车,前往家住乐东的朋友家参加酒席。在经过一个路口时,吴某虽注意观察路况,但由于对车速控制不当,车辆突然失控冲向人行道,与正在人行道行走的张某发生了碰撞。
碰撞发生后,吴某赶紧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张某腿部流血不止,吴某急忙拨打了120。经医生诊断,张某腿部骨折,身上还有多处擦伤和软组织挫伤,需要住院观察和治疗。在张某住院治疗的三天里,张某及其家人多次与吴某沟通,希望吴某能支付张某的治疗费、误工费以及因受伤带来的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然而,吴某拒不赔偿,认为虽然事故是自己造成的,但自己并非故意为之,而且觉得张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张某则认为吴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义务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及其家人与吴某协商多次,均无果,张某无奈之下,只能将吴某诉至法院。
乐东法院经审理发现,吴某的车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若发生事故造成损害,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由于吴某未按规定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导致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吴某应当对张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力大小、主观过错程度及事故责任认定,法院判决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损失10430.58元。
法院释法:
乐东法院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收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
同时,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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