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宏义:北宋前期三院御史员额考辨 | 2509-066(总第32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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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宋史·职官志四》载御史台有御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官,止为加官”;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下属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分设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加上御史中丞,共十员。但大多以为此属

原刊《宋代文化研究》第三十四辑,注释从略,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北宋前期三院御史员额考辨

顾宏义

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

一、 问题的提出

北宋前期官制因官、职、差遣分离,加上相关史料颇有缺失,从而造成部分官制细节模糊不清,给今人阅读研究带来困难。北宋前期御史台三院御史员额即为其中一例。

《宋史·职官志四》载御史台有御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官,止为加官”;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下属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分设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加上御史中丞,共十员。但大多以为此属宋神宗元丰改官制以后之制,或称北宋前期三院御史“无定员”;或辨析宋初至天禧以前“沿袭唐制三院御史二十人”,但“多出外任”而“具有专职御史建员少之特点”,又天禧元年(1017)至元丰末御史“皆为三院六员之数”;或以为北宋前期御史“人数由少到多,由无定员到定员”,其初“无定员也无专职”,至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三院御史定员六人”,加上御史中丞、侍御史知杂事各一人,共八人。至仁宗景祐年间达到二十二人(御史常有二十人,加上御史中丞、侍御史知杂事各一人)。

其以大中祥符五年定三院御史员额的依据,为是年宋真宗“诏三院御史,除差出外任及在京莅它局外,定以六员为制”。而以天禧元年作为划分北宋前期御史制度为前、后两阶段之依据,在于大中祥符五年定制之后,宋真宗又于天禧元年二月下诏设置专职谏官、御史,略曰:

自今两省置谏官六员,御史台除中丞、知杂、推直官外,置侍御史以下六员,并不兼领职务。每月添支钱五十千,三年内不得差出。其或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逾制,诛求无节,冤滥未伸,并仰谏官奏论,宪臣弹举。每月须一员奏事。或更有切务,即许不依次入对。

并指出虽然在“施行中常不足员”,但“自天禧元年之后,虽于名目上有所增益,如设御史里行、言事御史、六察御史之类,但正员之置并无太大波动”,故李焘撰《天禧以来御史年表》《天禧以来谏官年表》皆始于天禧元年,“想是有识于此”。其将北宋前期御史制度变化,划分为大中祥符五年或天禧元年之前、之后两个阶段,确与当时御史制度之实际演变情况相切合,然其以为三院御史自此“定员”之说,却与宋代相关记载有冲突。

如仁宗天圣年间,监察御史曹修古“尝偕三院御史十二人晨朝”。英宗治平年间,侍御史知杂事吕诲尝奏言:“天圣、景祐间,三院御史常有二十员,其后益衰减,盖执政者不欲主上闻中外之阙失,然犹不下十数员。”按,真宗天禧初年至仁宗天圣、景祐中,不过十数年,其员数却平增数倍,显然大中祥符五年或天禧元年御史定员六员之说,颇存疑问。史载真宗咸平五年侍御史知杂事田锡上奏言:“按《六典》及《百司举要》《御史台故事》: 自大夫、中丞以下及三院御史,沿革各有人数。今阙班簿,既无定员,有侍御史三人,有殿中侍御史一十二人,有监察御史七人,除邵晔在省司及施谓在患假,余皆差使在外,却以他官在台。”又南宋初李光奏称:“唐制,御史大夫一人,中丞二人,侍御史四人,殿中侍御史六人,监察御史十人。本朝因之,虽其数或有增损,未尝阙也。”则由此推知所谓三院御史二十员者,当属宋朝所因袭之唐制。至于大中祥符五年或天禧元年所定员六员之御史,当属言事御史,与因袭唐制之三院御史二十员者并非一事(其辨说见下)。

二、唐三院御史二十员辨析

唐朝御史台长官设御史大夫一人,原为从三品,会昌中升为正三品;治书侍御史二人,因避唐高宗讳而改称御史中丞,初为正五品上,会昌元年(841)五月,因“中丞为大夫之贰,缘大夫秩崇,官不常置,中丞为宪台之长”,然“中丞官名至重,见秩未崇”,故特升为正四品下。御史台下设三院: 《旧唐书·职官志三》云,台院置侍御史四人,“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其“侍御史年深者一人判台事,知公廨杂事,次一人知西推,一人知东推也”。殿院置殿中侍御史六人,“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凡两京城内,则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内不法之事”;察院置监察御史十人,“掌分察巡按郡县、屯田、铸钱、岭南选补,知太府、司农出纳,监决囚徒。监察祀则阅牲牢,省器服,不敬则劾祭官。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凡百官宴会、习射,亦如之”。三院御史合计二十员。但《新唐书·百官志》载御史台设御史大夫一人、御史中丞二人外,三院下设侍御史六人(以其中“久次者一人知杂事,谓之杂端,……亦号台端”)、殿中侍御史九人、监察御史十五人。三院御史合计达三十员,较《旧唐书·职官志》所载员额增多百分之五十,检《唐六典》《通典》等所载皆同于《旧唐书·职官志》,却并未见宋人有指言《新唐书》所载有误者,推寻史料,则可知《新唐书》所载三院御史员额乃合计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与御史里行、内供奉而致然。

如《通典》所载御史台设官于“大夫一人,中丞二人,侍御史四人,殿中侍御史六人,监察御史十人”外,又载“内供奉、里行者,各如正员之半”。并注曰:“太宗朝始有‘里行’之名,高宗时方置内供奉及里行官,皆非正官也。开元初,又置御史里使及侍御史里使、殿中里使、监察里使等官,并无定员,义与里行同。”所谓“正员之半”,即侍御史内供奉二人、殿中侍御史内供奉三人、监察御史里行五人,加上正员侍御史四人、殿中侍御史六人、监察御史十人,正为三十员,而《旧唐书》三院御史二十人则不计内供奉、里行之员额。

南宋史炤《资治通鉴释文》释“以刑部侍郎兼御史知杂李孝本权知御史中丞”曰:“御史之职有四,知其杂事者谓之知杂。”元初胡三省对此驳曰:“余按唐制,御史台侍御史六人,久次者一人知杂事,谓之杂端……亦号台端。次一人知公廨。次一人知弹。分京城诸司为东西。次一人知西推,赃赎受事,号副端。次一人知东推,理匦等有不纠举者罚之。次一人分司东都台。如此则侍御史六人,其一人分司东都台,五人在台院,各有其职,而知杂者台院之长。史炤言御史之职有四,非也。”然史炤所言,其实有根据,源出《通典》卷二四,《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第672页。且《资治通鉴》卷一八六胡三省注引杜佑《通典》曰:“唐侍御史之职有四,谓推、弹、公廨、杂事。推者,掌推鞠;弹者,掌弹举;公廨,知公廨事;杂事,台事总悉判之。”则胡三省乃据欧阳修《新唐书》所载之制以批评史炤《释文》所云,其说实有不然。

三、北宋前期御史员额当分本官与差遣

宋承唐制,即所谓“唐制,御史大夫一人,中丞二人,侍御史四人,殿中侍御史六人,监察御史十人。本朝因之”。但其实也是有因有革,如其一,唐制御史大夫“秩崇,官不常置”,然宋制却是置而不授,“不除正员,止为加官。检校官带宪衔,有至检校御史大夫者”。其二,唐设御史中丞二员,但宋朝仅置一人,为“台长”,若“无正员,以两省给、谏权。……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自正言而上,皆除右谏议大夫权。熙宁初,言者以为躐等,乃诏以本官职兼权”。其三,唐制以侍御史“久次者一人知杂事”,称侍御史知杂事(也称知杂御史),但史载唐宪宗元和二年四月已尝“以刑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卢坦为御史中丞、东都留台”,此后“知杂侍御史多兼省官以为之”。而此制大抵为宋朝所袭用。

此以宋初三朝为例,据《长编》所载任侍御史知杂事者,除太祖乾德六年五月甲戌以殿中侍御史冯炳为侍御史知杂、判御史台事,其本官不详外,雷德骧以户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太祖朝),滕中正以膳部郎中兼、李巨源以司门员外郎兼、吕端以考功员外郎兼、张都以都官员外郎兼、谢泌以虞部员外郎兼(太宗朝),冯拯以驾部员外郎兼、范正辞以膳部郎中兼、田锡以吏部郎中兼、刘综以工部员外郎兼、李濬以虞部员外郎兼、王济以工部员外郎兼、卢琰以户部郎中兼、赵湘以刑部员外郎兼、李士龙以屯田郎中兼、段晔以刑部员外郎兼、王随以刑部员外郎兼、赵稹以工部郎中兼、吕夷简以刑部员外郎兼、杜梦桢以度支郎中兼、杜尧臣以司封郎中兼、刘晔以工部员外郎兼(真宗朝),正是“多兼省官以为之”,此后情况也大体相同。

至于三院御史员额,虽诸涉及御史台建置的史籍皆未有明确记载,但因《宋史·职官志》记载北宋前期“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又载“宋初,台省寺监官犹多莅本司,亦各有员额资考之制”,只是其后“多掌事于外,诸司互以他官领之,虽有正官,非别受诏亦不领本司之务”,故“官有其名而不除者甚众,皆无定员、无月限,不计资品,任官者但常食其奉而已。时议以近职为贵,中外又以差遣别轻重焉”。故今人论著大多因此称北宋前期三院御史“无定员”或“初无定员”。但其实并不尽然。

因北宋前期官、职、差遣分离,三院御史亦属寄禄官(本官),故无“特旨”则不入御史台供职。然三院御史若奉“特旨”入台供职,则此御史,既属本官之名称,又属差遣;而其出台领外司,则此御史仅属本官而已。如咸平五年(1002)七月“辛亥,荆湖北路转运使、监察御史王挺为殿中侍御史,仍领使”。即此处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皆属本官,而王挺之差遣乃荆湖北路转运使。又如天圣元年(1023)十月戊子,“王钦若复相,监察御史鞠咏嫉钦若阿倚,数睥睨其短,钦若心忌之。会咏兼左巡,率府率安崇俊入朝失仪,咏言崇俊少在边有劳,此不足罪。钦若奏咏废朝廷仪,戊子,责授太常博士、同判信州”。天圣四年七月“乙卯,复太常博士、同判邵州鞠咏为监察御史,从中丞王臻之请也”。则鞠咏之监察御史,因在台供职,即属其本官,又为其差遣所在。因此,今日若推究北宋前期三院御史员额,则需注意其是属本官的御史,还是属差遣之御史,两者既密切相关却又有所差别。但宋人对此往往含混而言,未加区别,给后人理解造成困惑。如南宋初李光明确唐制三院御史有定员,即“侍御史四人,殿中侍御史六人,监察御史十人”,宋朝“因之,虽其数或有增损,未尝阙也”。然据其上下文及其他史料可推知,其北宋前期“因之”者乃指本官而言,而“其数或有增损”者却指作为差遣即入台供职之御史。

有学者据《宋大诏令集》《宋会要辑稿》《太宗皇帝实录》等记载不完全统计,太祖乾德二年(964)有侍御史阎丕、高雅二人,殿中侍御史李穆、雷德骧、冯炳、王祜、师颂五人;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有殿中侍御史刘度、王晦、张献、韩检、李继凝、师颃六人,监察御史李惟清、郭异、王廷范、李琯、柴成务、朱昂、王守忠、张白、李范九人。因其人大都领外司或出外任,故此处所云三院御史皆属于本官,且其员数也未超过唐朝侍御史四人、殿中侍御史六人、监察御史十人之制,则大抵可推知北宋前期三院御史员额当遵用唐制为二十人,而并非“无定员”。

由于宋初“三院御史多有出外任,风宪之职用他官兼领”,真宗遂欲通过设置专职御史以纠正其弊,咸平四年(1001)三月,“诏本司长吏自荐其属,俾正名而举职”,授任太常博士张巽为监察御史,“从新制也”。然四月中,因“曹国公元俨将出閤,上亲录朝臣数人姓名,择可使辅道元俨者,以监察御史张巽纯谨,乃命为屯田员外郎、曹国公翊善”,即出台改任他职。故次年四月,侍御史知杂事田锡上奏曰: 按《六典》及《百司举要》《御史台故事》: 自大夫、中丞以下及三院御史,沿革各有人数。今阙班簿,既无定员,有侍御史三人,有殿中侍御史一十二人,有监察御史七人,除邵晔在省司及施谓在患假,余皆差使在外,却以他官在台。臣谓今之推直官僚乃是古之知推御史。按《唐会要》:“兴元元年敕: 知东推、西推侍御史各一人。台司请令第一殿中同知东推,第三殿中同知西推,仍分日受事。先所置推官二员请停。”又“建中三年台司奏: 其知推御史差使改移,旧例有推直官,今请置两员,与本推御史同推。敕旨: 依奏”。此盖随时沿革,因事废兴也。今三院共有二十一人,或命亲民,或委厘务,宪司之职,似是而非,朝廷用人,如此未审。又准近敕,台寺勘断官令大两省已上保举。臣谓虽令保举,终是他官。……今欲乞指挥审官院检前后中书札子,应三院御史二十一人中,曾有贪猥过犯者,不得令在宪秩,可改授他官。其有清慎勤干者,不得令在外官,可诏归本职。去推直因仍之号,抽两省保举之敕。所贵复台司之故事,存朝廷之旧规,使百执事各正其名,群有司各亲其职也。按,田锡所言,前云“有侍御史三人,有殿中侍御史一十二人,有监察御史七人”即御史台有御史计二十二人,而下文却云“今三院共有二十一人”“应三院御史二十一人中”,上下人数不合,疑“三人”为“二人”之误,或“一十二人”为“一十一人”之误。据田锡所云及前引《宋史·职官志》等文字,可知其一,唐制“自大夫、中丞以下及三院御史,沿革各有人数”,宋初“因之”,御史台也同于其他“台省寺监官犹多莅本司,亦各有员额资考之制”,其员额有限定。其二,因“朝廷用人”“未审”,致三院御史超过二十员,而殿中侍御史竟然有一十二人之多,故田锡提议将时官御史中“曾有贪猥过犯者,不得令在宪秩,可改授他官”,以“复台司之故事,存朝廷之旧规”。其三,是时三院御史二十一人,除一人“患假”外,皆在“省司”与“差使在外”,而以“他官在台”供职。因此时三院御史以治狱、监督礼仪为主要职能,并设推直官以负责审理狱讼,故以“他官在台”者之职责大体同于推直官,而罕行纠弹之职。其四,田锡因为御史出外而他官在台供职即“宪司之职,似是而非”之现状,建议将在外之御史“清慎勤干者”“诏归本职”,以“使百执事各正其名,群有司各亲其职也”。

但田锡建议并未得到朝廷响应。景德三年(1006),枢密直学士刘综也建议道:“三院御史员数至少,每奉朝请、劾制狱,多以他官承乏,甚紊彝制,望诏两制已上各举材堪御史者充。三院共置十员。若出使按狱,所经州郡官吏能否,生民利病,刑狱枉滥,悉得察举。”故次年真宗诏“令翰林侍读、侍讲、枢密直学士各举常参官一人充御史”,并“诏谏官、御史各令举职言事”。但似仅属具文而已。至大中祥符五年,“诏三院御史,除差出外任及在京莅它局外,定以六员为制”。有学者认为“此为宋代御史台建员定制之始”。其说不然。其所云是指三院御史“除差出外任及在京莅它局”者以外,别设在台御史供职,以六员为额。故此六员御史,当属差遣,似在三院御史二十人员额(本官)之内选任。

至真宗后期天禧元年(1017)二月,“诏别置谏官、御史各六员,增其月俸,不兼他职,每月须一员奏事,或有急务,听非时入对,及三年则黜其不胜任者”。然“其后员阙不补”。此“不兼他职”的御史当即“言事御史”: 即因“唐制御史不专言职”,故真宗天禧初年始置言事御史六人,然“其后久不除”。故至庆历五年(1045),又“以谏官员不足”,复置言事御史,以殿中侍御史梅挚、监察御史李京二人为之,并于御史台中丞厅之南设置“谏官御史厅,盖御史得兼谏职也”。

因此,言事御史属需在台供职的差遣,而非作为“正员”的本官三院御史,故《宋史》中有载张择行历“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改言事御史、右司谏。与唐介、包拯共论张尧佐除节度、宣徽两使不当,语甚切。又论河北兵多、财不足,愿分兵就食内地,不报。迁侍御史知杂事”。马遵“尝以监察御史为江淮发运判官,就迁殿中侍御史,为副使,入为言事御史,谪知宣州。后复为右司谏,以礼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同时,因言事御史大抵以三院御史充任,于是在台供职之御史皆有言事职责,故史籍记载中言事御史往往径称御史,或其传记仅载其任职御史,而未及其亦尝授任言事御史。如庆历五年监察御史李京为言事御史,但《宋史·李京传》中仅述其由监察御史里行迁监察御史,数上书论事,“仁宗嘉纳,授右正言、直集贤院、同管勾国子监,加史馆修撰”。

因言事御史职权颇重,故要求任其职者当“端亮公正之士”。至和二年(1055)十月,以开封府判官、殿中侍御史俞希孟为言事御史,御史中丞张昪等以为俞希孟“早自入台以来,论事私邪,动多迎合”,故“自言事台官除为开封府判官,中外喜快”,而“今却自府判充言事御史,士人相顾失望”,遂上奏章反对,并云:“又言事御史,旧虽二员,自来多是止除一员,或亦全阙。今来毋湜虽入谏院,见有马遵一员,未至阙事,伏乞别与希孟一差遣。”俞希孟遂改为祠部员外郎、荆湖南路转运使。可知真宗天禧元年虽诏命设言事御史六员,但庆历五年实只任用言事御史二人,其后大多仅除一员。随后马遵改右司谏,言事御史缺人,至嘉祐二年四月己巳,主客员外郎、殿中侍御史里行吴中复为殿中侍御史、充言事御史,“以中丞张昪言本台阙言事御史,乞除中复故也”。

英宗治平年间,侍御史知杂事吕诲尝奏言:“天圣、景祐间,三院御史常有二十员,其后益衰减,盖执政者不欲主上闻中外之阙失,然犹不下十数员。今御史台阙中丞者累月,御史五员,差出者三人,唯臣与范纯仁、吕大防供职。”此处吕诲为强调“执政者不欲主上闻中外之阙失”而“衰减”三院御史员数,故特意将仁宗初期属本官的三院御史“常有二十员”、此后“犹不下十数员”与英宗治平时作为差遣的在台御史对比。

此外,仁宗景祐元年(1034)四月,“诏置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里行”,以授资历较浅者入台供职。因御史里行属差遣且不属“正员”,故此处不予讨论。

结语

宋承唐制,御史台官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及三院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然御史大夫实设而不授,御史中丞改授一员,并改以郎中、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但三院御史员额仍为二十员,即侍御史四员、殿中侍御史六员与监察御史十员。由于北宋前期官、职、差遣分离,故此二十员之三院御史实属于本官(寄禄官),而真宗、仁宗时所命置御史(言事御史)六员,乃属需入御史台供职的差遣。然因诸多原因,此类作为差遣的御史,似从未满员,往往仅授任一二人充职,故有御史“无定员”之说。至于“御史出台为省职及在京厘务者”与出京就任外官者,其御史之衔皆属本官。又御史多有兼京职,如仍需入台供职,则属差遣。如天禧三年五月辛巳,以监察御史刘平为盐铁判官、章频为度支判官,“御史于是复兼省职”。李焘辨析云:“《刘平传》云: 平为御史,数上疏论事,为丁谓所忌,久之,除盐铁判官。按此年六月戊戌,谓乃参政,恐误也。元年二月丁丑,诏别置谏官御史六员,不兼他职。今(刘)烨与平、频皆兼省职,盖非当日诏意也。”即授命其“兼他职,盖执政者不欲其专任言责也”。

因此,北宋前期三院御史兼具本官、差遣两重性,即其领在京他司或出京外任而不入台供职者,则其御史之衔仅属本官;如其在台供职或虽领在京他司、却仍需入台供职者,则御史之衔既属差遣,也属该官员之本官。在北宋前期,与三院御史情况相同者,还有作为谏官的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以及作为两制之一的中书舍人。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皆须别降敕,许赴谏院供职,方为谏官。亦有领他职而不与谏诤。其由他官领者,带知谏院”。如真宗景德四年十月“丙午,江南转运副使、太常博士、直史馆何亮迁左司谏,为广南西路转运使”。天禧三年五月“乙亥,兵部员外郎、龙图阁待制李虚己为右谏议大夫,充职”。前者何亮所迁之左司谏属本官,而后者李虚己“为右谏议大夫,充职”,乃指李虚己是以谏议大夫充谏职,则此谏议大夫不仅为本官而已。又宋制在舍人院当制者为知制诰,当其本官迁至中书舍人时,则仅称中书舍人而不带知制诰,故此时中书舍人也兼具本官、差遣两重含义。

由上述北宋前期三院御史员额之考辨,并结合相关之记载,可大体认为包括御史台在内的北宋前期中央行政机构之员额等规定,如五代及宋廷未有明确变更,则其当袭用唐制,至于史籍所载、今人所言之当时某机构之“无定员”,则大抵属于一时之制或仅指差遣而言,但因史料有缺或所述含混,南宋以后人对元丰改制之前官制理解有间,遂致后人相关论述时有不确。

来源:宋史研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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