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历史长河奔涌不息,“和合”精神跨越山海。从300多年前安徽桐城“六尺巷”的谦和礼让到“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共商共建共享,中华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东方智慧一路走来,绵延、传承、凝聚成新时代“枫桥经验”,奏响了中国涉外司法时代和音。
深圳盐田港 供图 CFP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徐畅
历史长河奔涌不息,“和合”精神跨越山海。从300多年前安徽桐城“六尺巷”的谦和礼让到“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共商共建共享,中华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东方智慧一路走来,绵延、传承、凝聚成新时代“枫桥经验”,奏响了中国涉外司法时代和音。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这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涉及新加坡、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瑞士、马绍尔群岛、科特迪瓦、智利8个国家当事人,彰显了中国法院深刻把握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要求,积极推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高效、和谐、实质性化解,为共建“一带一路”和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01
和谐调解保障各方共赢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优势,通过多轮“背靠背”沟通,推动各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用中国海事司法的“东方经验”为外国当事人重新架起合作桥梁。
在本案中,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是某轮船的船舶所有人。2022年7月13日,新加坡某航运公司签发清洁提单,由某轮船将240包七水硫酸镁从中国辽宁鲅鱼圈港运往智利瓦尔帕莱索港,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为智利某农业公司,提单背面争议管辖条款为船旗国管辖或者承运人和货方协商一致的国家/地点管辖。2022年10月15日,某轮船在目的港卸货过程中发生船舱进水,导致货物受损。智利某农业公司向我国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其他费用损失9万余美元。
智利某农业公司选择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后,两被告均主动应诉,明确表示希望由中国法院解决纠纷。本案三方当事人均是外国法人,法院向各方阐明中国的调解制度,建议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纠纷,获得各方同意。
合议庭组织开展了多轮调解工作。一是倾听诉求,锚定分歧。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顾虑,快速确定各方争点和关注利益。二是释法明理,打消疑虑。释明中国法下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和案例,引导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产生合理预期,缩小各方分歧。三是平衡诉求,实现共赢。引导各方当事人合理评估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充分认识调解的优势,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四是灵活处置,案结事了。鉴于土耳其某钢铁公司尚未完成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手续,法院引导各方当事人自行签订和解协议,智利某农业公司可在收到和解款项后撤回起诉。
最终,智利某农业公司于签署和解协议当月收到足额和解款项后撤回起诉,其在递交撤诉申请时由衷地表示:“中国海事法院值得信赖!”
“人民法院运用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实质化解矛盾,促成各方保持长远合作关系,为海洋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后盾。”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
案例二也体现了人民法院运用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司法智慧。该案涉及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海南某渔业公司购买并出口冷冻罗非鱼引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货物运输到港口后因无人提货,导致货物长期滞留,并产生高额的集装箱滞箱费。人民法院从保护企业利益、促进产业发展出发,运用“以和为贵”的调解智慧,消弭各方利益分歧,平衡各方利益与风险,尽量减少企业损失,实质性化解各方矛盾,促成各方保持良好关系,为后续继续合作实现共赢打下基础。
02
“东方之花”绽放在国际海商领域
从抵达智利瓦尔帕莱索港的海上货物运输,到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口发生的船舶碰撞,外籍当事人均主动选择中国海事法院解决纠纷,彰显了外籍当事人对中国法院的高度信任。
在案例三中,2021年7月,浙江舟山某航运公司所属的X轮在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锚泊时,被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光船租赁的巴拿马籍外轮N轮碰撞,造成X轮船艏及右舷受损。X轮在碰撞地临时修理后返回中国,在舟山港卸货后前往山东石岛港修理。舟山某航运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燃油损失等共计160余万美元。
案件进入诉讼后,双方对本次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损失金额存在较大争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多措并举,引导当事人有效化解纠纷。一是用专业定分。合议庭认真研读了500余页中英文案卷材料,先后两次高效规范组织开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向双方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二是以经验止争。合议庭在充分检索航行船与锚泊船碰撞案件的基础上,整理汇总出同类案件相关赔偿标准,充分运用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对航运市场的分析判断,启发当事人逐步缩小差距。三是通过外国船东保赔协会促进事了人和。为帮助双方尽快达成一致,合议庭主动联系N轮船东所在地的某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并抓住协会理赔联系人赴中国公出的机会,组织协会参与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宁波海事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已按照民事调解书全额自动履行。
“本案是发生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涉外海事纠纷。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法院以及我国海事法院对本次船舶碰撞纠纷均具有管辖权。当事双方基于对中国海事法院司法能力的信任,协商一致主动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同意适用中国法,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表示。
跨境诉讼中长期存在的语言文字障碍以及公证、认证程序成本高、耗时长等问题,是长期困扰涉外商事审判的难点问题。案例五的成功化解,为破解这些难题提供了新思路。这是一起涉乌兹别克斯坦的跨国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多语言协同+数字化赋能+柔性调解”多元化解机制,通过线上视频方式进行授权见证、在线调解,切实做到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纠纷,积极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打造亚欧黄金通道和中国向西开放桥头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3
创新机制助推定分止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人民法院不断探索“诉仲调衔接+专家辅调+行业指导”等涉外解纷模式,创新构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司法智慧书写定分止争新范式。
在案例四中,“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了巨大作用。2021年11月,孟加拉国商人何某通过微信向中国商人陈某购买手机屏幕,并支付了绝大多数货款。陈某仅交付部分货物后,因何某支付的部分款项被我国公安机关冻结,陈某以此为由拒绝继续发货。而陈某已交付的部分货物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何某通过中间人退还陈某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后何某向陈某主张返还已支付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向其返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判决陈某返还除已交货的剩余货款及利息。陈某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其未继续发货存在客观原因,不应当返还货款和支付利息,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本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散见于不同时段又纷繁琐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且合同履行还涉及我国相关政策等,案件存在“一案结、多案生”的风险。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依托自身搭建的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联动解决平台,创新性地引入“行枢辅调”(案涉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解锁更加丰富的解纷资源。一是充分发挥“行枢辅调”作用,实现双方当事人从对抗到互谅。调解过程中,合议庭邀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就我国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有针对性地就案件提供务实解决方案,帮助双方当事人对贸易往来中形成的行业惯例及术语达成一致理解,引导双方从对抗性思维转向建设性对话。二是借助商事调解员的专业技能,重建协商基础。依托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联动解决平台,联合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委派的具有丰富国际调解经验的香港调解员参与解纷,推动纠纷由建设性对话向实质性协商迈进。三是善用“穿透式”审理思维,“一揽子”实质化解纠纷。为防止“案结事未了”情形发生,合议庭在充分考量各方真实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向当事人详细阐述法律规定、潜在诉讼风险以及后续跨国执行问题,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货款归还、货物返还、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该案最终得以圆满高效化解。
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在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联动解决平台基础上,首次融入“行业专家指导”要素,形成了三员共调——“法官+商事调解员+行枢辅调员”解纷新局面。该模式以引入行业专家的路径,弥补了商事调解中对特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掌握不足的缺陷,切实提升了调解的有效性。南宁国际商事法庭还依托数字法院建设成果,多次组织海外当事人、香港调解员开展“云上法庭”异地同步联调,高效便捷解决涉外纠纷,为健全和完善国际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不断总结提炼调解经验,创新‘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有力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和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奏响了‘和合共赢’时代和音。”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介绍。
除了“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外,人民法院还有其他解纷“妙招”。在案例六瑞士某公司与河南某贸易公司、河南某煤电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案中,面对巨额跨国纠纷、汇率波动冲击、涉案因素复杂等诸多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以定分止争为目标,充分把握中外当事人继续合作的需求,创新“证据交换—焦点锁定—动态协商—协调推进”全链条调解模式,积极避免汇率波动风险,促成中外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签署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纠纷,打破了“一案生、合作止”的困局,圆满解决超千万美元的跨国纠纷。
“人民法院持续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质效,通过调解化解了一系列重大复杂的跨国商事海事纠纷,有效维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中华传统‘和合共生、美美与共’的东方智慧漂洋过海,逐步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16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74期
编辑/孙敏
来源:中国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