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在一年多时间里给网络主播刷657万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起诉返还属于自己的一半:328万。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在一年多时间里给网络主播刷657万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起诉返还属于自己的一半:328万。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根据裁判文书网,事情发生在山东,夫妻两人1992年结婚,到现在结婚了33年,两人都已经50多岁了。老头子爱看美女主播跳舞唱歌,在一声声“相公”中迷失了自我,打赏了657万。大姐发现后就将主播和直播平台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328万。
案件由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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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理由是:
“孙某在平台观看直播,系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和消费者,其在平台充值,旨在平台上自主选择兑换可享有的一系列服务,并根据自己的认知与满意度兑换虚拟礼物向主播打赏,从中获取某种精神满足和愉悦,这种交易模式与传统的演艺模式不同,但并无本质区别。”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这本质是一种消费行为。
并且丈夫的消费行为并非一次性消费,而是多次不定值充值消费,不应该累加计算。
而直播平台也没有义务去审查充值人充值是否征得配偶同意。
况且丈夫也通过打赏获得了对应的对价服务,也就是从主播那里获得了精神愉悦。
丈夫也没有与网络主播之间有任何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所以,综合,一审法院对妻子要求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返还328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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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用户打赏主播更符合赠予的特征,而不是消费行为。
如果是消费行为,就是指用户观看直播付出的对价。
但从打赏的表象来看,针对主播同样的表演,有的人打赏一朵玫瑰,有的人刷火箭、游艇,也有更多人只是免费打一行666。
针对同样表演,不同用户付出的价差如此巨大,不符合消费行为的常态。
更应该理解为是用户出于对主播的喜爱,才自愿赠予主播价值不等的财物。
所以,直播平台和主播应当返还一半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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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案件中是有被认定为赠予行为的情形。比如挪用公款打赏的情形。
我认为,这类纠纷必须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明确打赏行为到底是赠予行为还是消费行为。
来源:社勒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