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制基石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16 12:07 3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其法律保护力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与产业活力。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而第二百二十条作为该节的 “责任衔接条款”,明确了单位实施此类犯罪的处罚规则,为打击单位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了关键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其法律保护力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与产业活力。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而第二百二十条作为该节的 “责任衔接条款”,明确了单位实施此类犯罪的处罚规则,为打击单位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了关键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从条文结构来看,其并非独立罪名,而是针对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节(涵盖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七项罪名)的单位犯罪处罚规则,确立了 “双罚制” 的适用原则。

该条文的立法背景源于单位主体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突出问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单位(尤其是企业)凭借资金、技术、渠道优势,成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 如企业批量生产假冒名牌商品、公司化运作盗版影视资源、科研机构窃取商业秘密等。此类行为相较于个人犯罪,规模更大、危害更广,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更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阻碍创新生态构建。若仅依据个人犯罪条款处罚,难以对单位主体形成有效震慑,也无法追究决策层与执行层的责任,因此亟需专门条文明确单位犯罪的责任承担方式。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核心在于 “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其背后蕴含着多重价值逻辑:

其一,对单位判处罚金,直击其 “逐利本质”。单位犯罪多以追求非法利润为目的,罚金刑的适用可剥夺其违法所得、削弱再犯能力。实践中,罚金数额通常需结合犯罪情节(如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侵权持续时间)综合认定,既避免处罚过轻导致 “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也防止过度处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实现惩戒与规制的平衡。

其二,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破解 “单位责任虚化” 难题。单位犯罪的实施依赖于 “人” 的决策与执行,若仅处罚单位,易出现 “企业交钱、责任人免责” 的情况。条文明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决定实施侵权行为的企业负责人、高管)与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具体执行侵权行为的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需依照对应罪名的个人犯罪条款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既落实了 “罪责自负” 原则,也倒逼单位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机制。

例如,在某企业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法院依据第二百二十条,不仅对该企业判处罚金 50 万元,还对决定生产假冒商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生产的车间主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1 年,正是通过双罚制实现了对单位犯罪的全面追责。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适用需与本节其他罪名紧密衔接,而实践中,以下问题成为适用焦点:

一是 “直接责任人员” 的界定标准。由于条文未明确 “主管人员” 与 “直接责任人员” 的具体范围,实践中存在争议:如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若仅执行上级命令,是否属于 “直接责任人员”?对此,司法实践通常以 “是否参与决策、是否直接实施、是否对犯罪结果起重要作用” 为判断标准 —— 若管理人员虽无决策权,但积极组织实施侵权行为(如负责采购侵权原料、联络销售渠道),仍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保护的衔接。单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往往同时违反民事法律(需承担赔偿责任)与行政法律(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适用需避免 “重复处罚”。根据 “刑事优先” 原则,若单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行政机关通常不再重复处以罚款,但民事赔偿责任仍需独立承担,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财产权益。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呈现新形态 —— 如互联网企业通过算法推荐传播侵权作品、跨境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侵权所得等,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适用需进一步优化:

一方面,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 “直接责任人员” 的认定细则,尤其是针对平台型企业、跨国公司等复杂组织架构,区分不同层级人员的责任,避免 “一刀切” 式追责;另一方面,需完善罚金刑的裁量标准,结合单位的经营规模、违法所得、整改情况等因素,建立阶梯式罚金制度,既确保惩戒力度,也为合规整改的企业保留发展空间。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作为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制核心,通过双罚制实现了对单位主体与责任人员的双重约束,为知识产权保护筑牢了刑事防线。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该条文的适用与完善,不仅关乎个体权利的保护,更影响着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创新活力的激发。唯有精准适用法律、及时回应实践挑战,才能让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真正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 “坚实后盾”。

来源:律人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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