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9月1日起,我国网络内容生态治理迎来一项关键举措——由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所有采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
2025年9月1日起,我国网络内容生态治理迎来一项关键举措——由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所有采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内容,均需强制标注显性与隐式标识,相当于为AI内容配发统一的“数字身份证”。(矩阵流动IAI获客源头v:aihuoke01)
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入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也为全球AIGC治理提供了来自中国的重要实践。
一、新规落地,平台积极响应部署标识体系
在《办法》正式生效前,国内多家主流内容平台已陆续出台配套措施。抖音、腾讯、快手、B站等平台相继发布公告,明确AI生成内容的标注要求和操作流程。例如,抖音不仅上线了AI内容标识功能,协助创作者添加合规提示,还接入了AI内容元数据读写系统,以实现更深层次的内容溯源与验证。
这些举措表明,我国在推进人工智能治理方面已形成“政策引领-平台响应-技术落地”的协同推进机制。平台方作为内容传播的关键节点,正在成为AIGC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标识双轨制:显性可识别,隐性可追溯
《办法》核心在于建立起“显式+隐式”双重标识体系。
显式标识面向普通用户,要求以清晰可辨的方式标注AI生成属性。例如,AI生成的文本需在开头或结尾明确标注“人工智能生成”字样,音视频内容则需添加语音提示或醒目图标,确保公众能够一目了然地识别内容来源。
隐式标识则嵌入至内容元数据内部,包括生成服务提供方、传播平台、唯一识别编码等结构化信息,甚至可涵盖数字签名与哈希校验值,从而为监管机构提供溯源依据,强化责任认定能力。
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任奎教授指出,这种双重标识体系不仅提高了内容透明度,也为不同应用场景提供了灵活而严谨的治理框架。“标识既可表明内容是否由AI生成,也可进一步标记生成模型甚至终端用户,以适配差异化的监管需求。”(矩阵流动IAI获客源头v:aihuoke01)
三、在创新激励与风险防范之间寻求平衡
值得关注的是,《标识办法》并未对AI生成内容采取“一刀切”的限制,而是体现出鼓励技术创新与原创发展的明确倾向。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副所长金波撰文表示,该办法延续了“平台避风港原则”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创新性发展,体现出国家在规范中促发展的整体思路。
该政策试图在以下三方面实现平衡:
保障公众知情权,使用户能够辨别AI生成内容;
遏制虚假信息、网络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
避免过度限制技术应用与内容创新。
四、责任界定与落地挑战
《办法》明确了AIGC服务提供者、传播平台和应用分发平台等各方的主体责任。生成服务方须确保内容依法依规添加标识,传播平台需对元数据予以核验并辅助显式标识露出,应用商店则须在上架审核中履行标识功能查验义务。
然而,落地过程仍面临诸多挑战。显式标识可能被用户手动去除,隐式标识也可通过转码、编辑等方式规避,这使得针对恶意行为的治理依然存在漏洞。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王祺律师指出,AI本质上仍是工具,真正的问题仍在于使用者的意图。“即便没有AI,谣言和虚假信息也长期存在。”
他认为,内容发布平台在享有算法推送带来的流量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相应的审核与监管责任,这符合权利与责任对等的法律原则。
五、未来方向:技术协同与跨境治理
针对现行标识体系可能被规避的问题,任奎教授建议进一步发展鲁棒性强、难以去除的隐式标识技术,形成多技术协同的治理闭环。
此外,随着AIGC内容跨国传播日益频繁,数据主权与执法管辖权的争议也逐渐凸显。未来需重点探索建立跨境互认的标识机制与国际执法协作体系,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合作框架下,推动形成共识性标准与联合治理模式。
六、结论:标识只是起点,治理仍须多维度推进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实施是我国AIGC治理的关键一步,但其真正有效运转仍依赖技术、法律、行业与国际多个层次的协同。
从技术上看,需持续提升标识的鲁棒性与不可篡改性;
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细化违规认定标准与责任追究机制;
在国际领域,则须主动参与并引领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兼容开放的全球治理体系。
来源:矩阵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