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科学规范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突破、示范、带动作用。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科学规范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突破、示范、带动作用。
《办法》共七章五十条,适用于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交通强国专项试点等(以下统称试点)的申报、评估、实施、验收和推广等工作。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指由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关键环节、重点任务和难点问题开展的试点。
交通强国专项试点指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简称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专项任务,部党组部署的重点专项工作等组织实施的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可包含一项或多项试点任务,由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具体管理,纳入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管理范畴。
在试点申报方面,《办法》规定,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制定并定期发布试点申报方向指引文件。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研究提出申报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统筹,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对于安排试点专项资金及提供相关政策、激励支持条件的试点组织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开展试点工作。
在试点实施方面,《办法》规定,试点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和责任分工,落实支持保障措施。在试点实施期内,试点组织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试点工作报告。
在试点验收方面,《办法》规定,试点指导单位通过材料查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试点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验收评估。试点指导单位在收到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后,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开展验收评估。
在成果推广应用方面,《办法》规定,试点相关单位应加大试点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简报、公众号、网站、报纸、电视、广播、会议等多渠道、多方式宣传试点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果,全面营造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良好氛围。
《办法》强调,试点实施单位应将试点任务优先纳入本单位相关规划、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等。鼓励地方政府对在本地区实施的相关试点任务给予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社会资金等共同投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良好氛围。
作者丨记者 郭琪
责编丨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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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