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IF 2025 | 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新趋势和实践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09 15:22 2

摘要:随着5G、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实践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重要战场。2025年3月5-7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5)在深圳中州万豪酒店圆满闭幕。本次论坛以“标准必要专

随着5G、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实践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重要战场。2025年3月5-7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5)在深圳中州万豪酒店圆满闭幕。本次论坛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全球新态势 新发展 新规则” 为主题,来自智能手机、物联网、流媒体领域的实施方代表,以及各大专利权人、专利池管理人代表,同法律从业者、专家学者们齐聚一堂,共探SEP治理新范式。

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从手机领域逐渐蔓延至汽车、流媒体、物联网等领域。3月7日的大会上,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健就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与诉讼现状进行了深入解析,随着行业的不断变化,SEP许可模式逐渐从传统的终端层级向组件层级转变,临时许可、反禁诉令等程序性措施也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实践产生一定影响。同时,FRAND条款在不同市场、不同技术领域的适用差异,成为当前全球SEP纠纷中最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之一。

一、SEP领域近期进展概述

以手机行业为例,近年来各大权利人与实施人间陆续达成SEP许可或续约:

2022年12月,华为与OPPO、诺基亚、三星签订交叉许可协议,诺基亚与华为续签交叉许可协议;2023年7月,华为与苹果续签交叉许可协议;2023年8月,爱立信与华为续签交叉许可协议;2023年11月,华为与夏普签订交叉许可协议;2023年9月,华为与小米签订交叉许可协议;2023年11月,OPPO诉诺基亚费率案作出一审判决;2024年1月,诺基亚与OPPO、荣耀签订交叉许可协议;2024年2月,诺基亚与VIVO签订交叉许可协议;2024年3月,中兴与VIVO签订交叉许可协议,华为与Amazon、VIVO签订交叉许可协议;2024年7月,爱立信与OPPO签订交叉许可协议;2024年10月,InterDigital与OPPO签订许可协议;2025年1月,松下、SPT与小米签订许可协议,松下与OPPO签订交叉许可协议。

其中, 2023年11月OPPO诉诺基亚费率案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是我国首个SEP全球许可费率判决,在全球范围内首次确定5G行业累积费率为4.341%-5.273%,首次确定5G多模手机价值贡献占比为50:40:5:5。

二、SEP许可实践新趋势

SEP许可实践的新趋势主要体现在许可模式与许可领域两方面。从许可模式角度而言,许可层级发生改变,部分权利人开始将许可模式从“终端侧”转移至“组件侧”;从许可领域而言,逐渐从手机行业蔓延至汽车、音视频编解码、物联网等领域。

(一)组件级许可

在传统的终端层级许可模式下,权利人多向终端产品厂商要求许可费,该种模式相对而言便于取证与统计。但随着许可模式的调整,权利人逐渐开始向组件厂商要求许可费。从权利人角度而言,由于终端产品厂商较多,谈判成本高,而组件厂商集中度高,此时权利人便可更高效地完成谈判。从终端产品厂商角度而言,首先,部分组件厂商会将成本转嫁至终端产品厂商;其次,部分终端产品厂商也是重要的标准必要专利贡献者,过去可通过交叉许可降低成本,而随着许可模式的调整,其丧失了通过使用知识产权进行交叉许可的机会;最后,若组件厂商许可进展不顺利并进入诉讼程序,终端产品厂商便面临着切换供应链的风险,甚至直接导致断供。从组件厂商角度而言,其直接承受了许可模式转变的结果,成本上升致使其需要承受厂商间竞争压力。

以通信行业为例,组件厂商的竞争相较于终端厂商更小,此时从终端级许可转向组件级许可是否违反FRAND原则?是否会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在计算许可费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如何计算出对于芯片厂商FRAND的许可费?前者与终端厂商FRAND的许可费的关系和区别为何?如何避免重复收费问题?许可费是否应在供应链的多个环节分摊?如何分摊?不同市场竞争环境是否会对许可费造成影响或限制?这些问题仍待实践探索有效路径。

(二)音视频编解码

1. 更多流媒体服务提供商面临许可挑战

在音视频编解码领域,面向硬件厂商、流媒体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诉讼及许可频发。如2024年7月,惠普向美国法院起诉Access Advance,要求HEVC/H.265 SEP的FRAND许可,同年11月,惠普加入专利池。2025年1月,Access Advance推出用于许可视频流媒体产业的视频分发专利池(“VDP池”),重新对视频分发进行许可。2025年1月,诺基亚赢得针对亚马逊流媒体服务的德国专利禁令。2025年2月,InterDigital在多国起诉迪士尼侵犯多媒体SEP专利。此外,Access Advance视频分发许可项目历经反复。

音视频编解码技术的硬件与软件依赖性及专利权人收费路径。流媒体平台将服务器内容通过网络分发至终端设备,终端设备中的音视频编解码存在两种实现路径:基于硬件的编解码通过支持相应编解码标准的硬件,如集成了编码器、解码器的CPU、GPU、专用芯片,进行编解码;基于软件的音视频编解码则通过软件编解码器进行编解码,此外,还存在云转码服务。在这些场景下,权利人可能对其中的每个环节主张权利。

2. 硬编解场景下流媒体服务商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问题

直接侵权行为包括对被控侵权方案起到“不可替代实质性作用”的部分实施“固化行为”。在软硬结合的场景中,对没有作出“选择和限定”且不明确知晓、追求实现效果的主体,是否起到不可替代实质性作用,可主张构成直接侵权?而间接侵权行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侵权专用品;主观故意。对于硬编解场景,流媒体提供商所提供的软件是否构成侵权专用品?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这些问题均有待深入探索。

3. 重复收费问题

在软件通过API调用硬件编解码器进行音视频编解码情境下,若硬件或操作系统供应商已经获得许可,再向软件供应商收取许可费用可能造成重复收费。

此外,终端软件可通过API调用硬件产品中内嵌集成的音视频编解码产品。若硬件设备制造商或者芯片零部件生产商已获许可,软件或内容供应商是否可主张“权利用尽”?若可主张,此时属于绝对权利用尽亦或是相对权利用尽?如专利权人在首次销售中附加限制,对于限制部分是否可适用“权利用尽”?此外,虽然“权利用尽”抗辩在国外有适用于方法权利要求的情形,但在国内仍限于产品权利要求。综上,“权利用尽”抗辩的适用仍然有限。

4. 许可费考虑因素

若无法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便需考虑许可费问题。首先,应针对可能存在的向“硬件”和“软件”服务提供商同时收费的问题,构建“费用分配”路径,避免“重复收费”。其次,即使分别收费,亦应实现“费用合理分配”,通过计算相应技术贡献比例、硬件和软件提供商之间的FRAND适用、产业链上下游公司之间的成本和费用来计算“合理收费比例”。关于费率计算方式,通信行业许可费计算方法难以直接适用,此时需探索适合行业特点的许可费计算方式。

5. 专利池众多带来的重叠收费问题

下图为2025年1月HEVC全球基本专利布局,其中Via LA和Access Advance旗下的HEVC专利池至少有9位重叠许可人,重叠专利达2000余件。

一些专利池建立了防止双重许可费收入的机制。如Avanci 5G专利池主协议禁止许可方“双重收费”,即通过平台以及独立许可两个渠道对包含许可专利的相同产品或组件同时收取使用费;再如Access Advance重复许可费政策,承诺扣除双池许可方在HEVC Advance PPL项下专利的重复许可费金额。

实践中,重复收费问题引发了一系列诉讼,如惠普与Access Advance许可纠纷:2024年,惠普在美国法院起诉主张Access Advance拒绝根据实际重复许可比例适当调整许可费,严重违反了FRAND原则。同年11月,惠普加入专利池。

(三)汽车

1. 中国车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新动向

2024年4月,诺基亚宣布已与一家中国汽车制造商签署了专利许可协议。同年12月,诺基亚宣布已与中国第二家领先的汽车制造商签订专利双边许可协议。2025年2月7日,Avanci许可方之一的Sol IP向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提交了两起针对中国汽车制造商比亚迪的专利侵权诉讼。

2. 不透明且过高的许可费或引起车企不满

Avanci于2023年8月推出5G网联汽车项目,其5G许可费为32美元/车,相较4G增长了60%,引起车企不满。

特斯拉于2023年12月5日在英国起诉Avanci等,主张Avanci的5G许可费率不FRAND,向英国法院寻求FRAND条款的确定。特斯拉主张汽车行业5G许可FRAND累积许可费率的上限为每辆车10美元。但最终,法官认为英国法院不具备管辖权,驳回了特斯拉关于5G专利许可的诉讼请求,仅保留针对3项UK专利案件的宣告性救济。

3.《汽车行业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研究报告》对Avanci收费模式的探讨

《汽车行业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研究报告》中表明中国市场汽车行业蜂窝通信SEP的合理许可费计费基础应在1000至1800元人民币之间。汽车行业的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累积费率应为手机行业的五分之一左右,中国市场汽车行业蜂窝通信SEP的合理累积许可费为:4G多模7.125-16.362元人民币/辆;5G多模8.895-19.840元人民币/辆。

Avanci许可费率及其对《报告》的回应为4G车辆项目20美元/辆;5G车辆项目:32美元/辆。《报告》未与Avanci沟通,因此存在关于Avanci及其解决方案的诸多不准确之处,如Avanci的广泛市场接受度和许多已签署的许可协议、Avanci许可方案是可选的。

(四)物联网

1. 诺基亚对头部POS机厂商收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拓展物联网许可计划

2024年3月,诺基亚在UPC起诉惠尔丰(Verifone)侵犯其蜂窝和Wi-Fi专利;2024年8月,双方达成许可。2024年9月,诺基亚宣布与中国最大的POS机厂商百富(PAX)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此前,百富曾对诺基亚专利发起无效挑战。2025年1月,商米科技已经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费率之诉,要求为诺基亚的2G/3G/4G蜂窝和802.1标准的SEP产品组合设定全球FRAND费率。诺基亚则在德国和UPC对商米科技各发起了两项侵权指控,涉及四项欧洲专利。

2. 许可费计算

该行业的特点在于单价低但销量广,此时难以直接套用其他行业的许可费计算方法。目前,针对许可费的计算主要有自上而下法与可比协议法两种,但何种更为合适仍有待后续考察。

对SEP许可实践新趋势进行总结可知,目前中国各行业普遍而言仍是实施人居多,如何在此大背景下实现许可双方利益平衡为关键。不同行业间有不同技术特性、市场特性,也存在不同商业惯例。此时,如何针对不同行业的差异,根据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探索适合行业的许可路径仍需思考。《专利法》的立法本意在于一方面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因此,若想实现利益平衡,需尊重行业差异,符合行业现状和趋势;准确评估专利价值,包括充分考量必要率以及合理选择可比协议;合理衡量专利在各产业链中的实际贡献。

三、SEP纠纷中程序性措施的新进展

(一)反禁诉令

本质上而言,禁诉令、反禁诉令等类型的行为保全与标准必要专利管辖权共同构成捍卫一国SEP司法定价权的武器。后者体现了积极主动参与SEP国际治理的一面,而前者则体现了司法主权不容干涉的被动防御的一面。

202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华为v. Netgear案”作出了反禁诉令,这是中国法院在全球SEP治理领域首次作出反禁诉令,也是华为在与Netgear的纠纷中获得的第3份反禁诉令。

(二)临时许可

1. 英国法院接连裁决,展现夯实临时许可制度普遍适用性的决心

近期,英国法院接连作出支持临时许可的裁定,逐步夯实临时许可制度在SEP全球许可纠纷的适用性,展现保护被许可人诉讼期间业务稳定运行的倾向性。

2. 松下V.小米案

2024年10月3日,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ECWA)在松下与小米的专利许可纠纷案作出了上诉裁决,裁定小米有权获得临时许可。英国法院首次建立了临时许可制度。

英国上诉法院在审查临时许可申请时,从高度确信标准、善意义务履行、正当目的、礼让原则、替代方案角度进行了考量,并最终裁定松下违反ETSI义务、临时许可具备正当目的、不应以礼让为由拒绝临时许可,裁定松下向小米授予临时许可。上诉法院审查临时许可申请的考量因素如下如图所示。

3. 诺基亚v.亚马逊案

2025年1月28日,英国上诉法院推翻一审裁定,允许亚马逊的临时许可申请进入审理阶段。一审法院的驳回理由为RAND/FRAND义务不包含在最终许可条款确定之前提供临时许可的义务;确定最终RAND许可的复杂性无法在确定临时许可时避免,举行两次RAND审判不具备程序经济性。二审法院认定支持亚马逊将修改抗辩与反诉以纳入临时许可请求的做法,并指出,在被许可方表达按RAND条款接受许可的意愿时,SEP持有人可能负有提供临时许可的义务,以保障被许可方在最终许可条件确定前的业务运营不受干扰。

4. 联想v.爱立信案

2025年2月28日,英国上诉法院推翻一审裁定,裁定爱立信应提供临时许可,进一步完善了临时许可制度。上诉法院借鉴松下v.小米案中的裁判逻辑,综合考量判断标准、善意义务的履行、正当目的及礼让原则等因素。

5. 临时许可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在中国法项下可以通过行为保全或先予执行路径来实现“临时许可”,不同路径的考虑角度有所不同。

行为保全,指请求法院“责令专利权人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日,按照XX条件给予实施人许可”。先予执行路径则主要考量行为人是否有紧迫实施的需求。行为保全路径主要侧重于考虑以下方面:首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如被许可人迫于禁令威胁,接受高于本案(费率案)的许可条件,丧失救济机会,所受损害难以弥补。其次,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相关利益的合理权衡,一方面,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一旦专利权人获得禁令,则被许可人将遭受被迫退出市场或被迫接受许可要价、放弃费率案中法律救济等难以弥补的损害;另一方面,如果采取行为保全,则专利权人可以提前获得临时性的专利费用,且既不阻止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也不影响其在本案中获得符合FRAND许可费。再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公共利益。最后,基于国际礼让因素的考量。

此外,在中国实施时的临时许可的具体标准(如费率计算、担保机制、回溯效力等)如何确定?SEP全球许可纠纷管辖权的分歧与临时许可之间的张力如何处理?实施时是否会与最终许可存在重复审查?是否会与禁诉令存在冲突?以上问题仍值得思考。

编辑:Sharon

来源: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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