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的毁林毁草行为已被严惩!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4-09 10:28 2

摘要:近年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公安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立足辖区工作实际,坚决扛牢政治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向破坏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近日,鄂托克旗公安局连续侦破多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鉴,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公安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立足辖区工作实际,坚决扛牢政治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向破坏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近日,鄂托克旗公安局连续侦破多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鉴,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

案例一

2025年,鄂托克旗公安局接到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移交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线索。经查,2023年8月份,木凯淖镇乌兰其日嘎村民杨某某在未办理林草征占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家承包经营的灌木林地开垦112.274亩,在2024年5月份将该开垦土地用于种植玉米,改变土地用途,致使原始植被严重毁坏。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被鄂托克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25年,鄂托克旗公安局接到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移交王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线索。经查,2018年至2024年期间,棋盘井镇库计嘎查王某在未办理林草征占用手续情况下,陆续在自己草牧场上开垦土地,共计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93.386亩,用于种植玉米,改变土地用途,致使原始植被严重毁坏。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将涉案地块全部种植柠条恢复植被。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2日,鄂托克旗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2025年,鄂托克旗公安局接到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移交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线索。经查,2019年至2024年期间,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石勒凯村村民王某某在未办理林草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在其房屋东南50米处开垦天然牧草地30.260亩,用于种植玉米,改变土地用途,致使原始植被严重毁坏。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3日,鄂托克旗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四

2025年,鄂托克旗公安局接到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移交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线索。经查,2020年5月份,木凯淖尔镇乌兰吉林村村民马某某在未办理林草征占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家承包的人工牧草地及天然牧草地上开垦土地用于种植玉米,共计开垦44.528亩,改变土地用途,致使原始植被严重毁坏。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3日,鄂托克旗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五

2025年,鄂托克旗公安局接到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移交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线索。经查,2020年,王某某在未办理林草征占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改变人工牧草地用途,开垦人工牧草地及天然牧草地共计33.366亩,灌木林地0.263亩,用于种植玉米,改变土地用途,致使原始植被严重毁坏。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3日,鄂托克旗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来源:鄂托克政法)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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