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相关税收政策
01现有有效政策(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包括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02已废止政策(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3)财政部政策解读
时间:2014年1月22日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要求我部予以解读。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各地税务机关的网络答复
(一)国内段运输费用能否免税
03陕西1(国内段国际段分别运输,国内运输不享受免税政策)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承接的由内陆城市经港口到境外的代理业务,是否能全程给客户开具免税发票、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06
答复内容: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国内段国际段分别运输,国内运输不享受免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04陕西2(纳税人问题追问,税务局再次强调,国内段国际段分别运输,国内运输不享受免税政策)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起运地--到达地:西安 - 港口 -境外(终点),属于同一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西安 -港口这段 方式是汽运到港口,这段代理收入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05深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支付给国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不符合享受免税的范围)
留言标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委托国内运输企业为被代理人运载货柜(货物)至出口码头,国内运输企业对此项业务开普通发票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国内运输企业对此项业务是否视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链条中一个环节免征增值税?如不能相关税收法规依据是什么?如能相关税收法规依据是什么?谢谢!
留言时间:2019-12-10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不能视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并且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需要符合这几个条件: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说的这种情况不符合享受免税的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2-10
06厦门(回答的不够准确,但间接证明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委托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属于转售运输服务,应按照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至于委托托外运输公司运输,那是国际货代服务应有之义)
标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03-16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我司为出口企业A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事项,A企将运输费用报关费等全额国际货运费用1000支付给我司由我司提供全程国际货运服务,,我司寻找第三方运输公司B帮忙运输,支付运费800,找D货代公司帮忙做报关等支付费用100,找保险公司C承保支付50,BCD公司都将相关的发票开具给我司(非开具给A企业),请问我司是按照收到A企业的1000全额开票给A企业吗,还是差额1000-800-100-50=50差额开具给A呢,开票的内容是什么,是1000经纪代理服务吗(我司不具有运输资质,只有货运代理资质)BCD企业是否应该开票给我司还是只能开票给A企业呢,在税法上应该如何开票,纳税申报,以及需要什么单据,另外,我司如果找国外的运输承运海外段的货物运输,需要向对方索取什么样的合法的凭证,才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3-18
答复内容:
1、上述情况,可视为你司购买服务后转售给A公司,你司应按收取的全部费用按国际运输服务开具发票。若你司为一般纳税人,按全部销售额开具发票计算销项税额,相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7宁波(国际货代公司代理从工厂至港口之间的运费以及代理报关费用等这个属于境内的业务,不适用免税的优惠,一单业务一票结算的,是否需要分国内段和国际段,还是该单业务享受免税的,未明确。麒麟君好奇的是这个答复怎么从12366网站上删除了?)
注:该链接已失效,相关内容被删除
标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全程免税
留言时间:2025-08-07
纳税人所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有出口销售业务。我司与货物代理公司签订方一份全程国际货物出口货运代理服务。①货物代理公司负责将我司货物从宁波镇海区工厂拉到北仑码头 ②然后从北仑码头转船发往国外。 请问就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货代公司是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吗 还是需要将①国内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码头到国外段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国内到码头/码头到国外均为同一家货物代理公司负责。望回复,谢谢!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8-11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际货代公司从事的业务并不是都适用免税,需要看具体的业务。您提到的国际货代公司代理从工厂至港口之间的运费以及代理报关费用等这个属于境内的业务,不适用免税的优惠。其中代理从工厂至港口之间的运费,是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
一单业务一票结算的,是否需要分国内段和国际段,还是该单业务享受免税的,建议咨询主管局。
(二)代理报关费用、代理拖卡费、代理港杂费等
08广东阳江(代理报关服务、代理拖卡费、代理港杂费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能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受理号:144000********02775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有关国际货代免税的咨询
内容: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国际货代公司,向税务局备案了国际货代免税。客户委托我们公司安排货物出口,我们公司出具货代提单给客户,并根据客户的贸易条款,向国内的客户收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用(其中包括代理订舱费、代理报关费、代理拖卡费、提单费、代理港杂费等等相关费用)(通过金融机构收款)。请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里所说的国际货代服务免税条款,这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用里的代理报关费、代理拖卡费、代理港杂费是否属于国际货代免税范围,应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 (回复时无需再贴36号文和42号公告,请直接告知结果) 谢谢!
咨询人:茉莉
咨询时间:2022-10-31 14:56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2-11-02 16:27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因此,代理报关服务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能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业务同理,如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则可享受,否则,不能享受。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09厦门(纳税人兼营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物流辅助的,就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物流辅助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分别开具发票)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在实际业务进行时,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包含报关、清关、装卸搬运等,并向客户收取海运费、报关清关的制单费、境内港口的订舱费、码头作业费等费用,请问报关清关的制单费、境内港口的订舱费、码头作业费等费用能否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5-2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就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开具发票;提供运输代理服务时代为办理货物运输、报关手续、物流辅助等业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相应款项(如港杂费等),不属于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销售额,不由其向委托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兼营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物流辅助的,就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物流辅助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分别开具发票,港杂费按照物流辅助服务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10厦门(在国内启运港口代垫的码头操作、单证、封签、港建费等港口杂费不属于免税范畴)
问题内容: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25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包括代理报关服务。
11福建(该地明确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的服务对象是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
问题内容:
国际货代在国内启运港口代垫的码头操作、单证、封签、港建费等港口杂费是否属于免税范畴,原先税务总局的2014年7月15日发布的税务新闻有提到相关港口业务手续也属免税。内容见附件,但是深圳税务12366热线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属于免税,请帮忙答复,谢谢
附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png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19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情形,不属于免税范畴。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财税〔2013〕106号废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12浙江(未直接回答,可能因为这位网友的语气不太友好,哈哈。但看其答复分别列示各类应税服务税目注释,应该是认为国际货代服务一并收取的费用中要区分内容分别适用免税和应税规定)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进出口公司,我公司委托一家国际货代安排货物出口,贸易条款为FOB,货代公司开给我司内容为*经纪代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的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费用包括:代理报关费、代理国内运输费、订舱费、文件费、电放费、代理港杂费等)
请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里所说的国际货代服务免税条款,以上费用属于免税范围吗?我公司是否合法接收以上费用免税发票?希望详细回复对应以上每项费用是否免税,谢谢!
请直接以书面在网上回复结论,不要以"电话回复"来解决我的提问。
目前,我国进出口企业在关税战中面临重大压力,贵局目前让浙江省内的国际货代企业突然改变自2014年来的国际货代免税政策的执行口径,把上述36号文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的“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解读为不包含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要的一个环节。事实上,这个突然的改变是非常不合理,增加了进出口企业因未能申请退还进项税的成本,影响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若出口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实际上报关费产生的6%进项税是有可能需要在出口退税时退还给纳税人,对国家财政实际上并没有带来任何好处。
劳民伤财的事情请尽量不要做,给外贸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压力。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5-05-23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六)现代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13河北(该地明确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的服务对象是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
问题内容:
请问,我单位是一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申请了免税政策,请问,我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如报关,仓储,装卸服务是否也适用免税政策?如果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为同一提单下货物服务,能否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适用免税政策?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1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印花税
14厦门(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这个答复是印花税立法之前,但立法之后也是这个道理。不过麒麟君要提醒注意以下事项:鉴于货代公司在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过程,可能与国内和国外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或运费结算凭证等,根据目前印花税法相关规定,在国内书立的应税凭证需要按照运输合同缴纳印花税,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如果是境外运输公司向境内货运代理公司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运输费用,则无需缴纳印花税,否则因为货代公司在境内,仍需缴纳)
标题: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是否要缴交合同印花税
留言时间:2019-05-14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税官您好!请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否要交合同印花税?我们公司一直以来都有交,但最近听同行说,货代是代理公司,签的是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不需要交,所以想确认一下到底要不要交呢?缴交与不用交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相关文件?盼复,谢谢!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5-15
答复内容:
请根据实际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税目“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如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为避免歧义,请携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
15厦门(申报享受无需备案。最早应该增的时候免税优惠均需备案,后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本答复日期为2020年3月,之所以明确无需备案,据麒麟君估计,是因为2019年8月发布的《纳服规范3.0》已经从程序上免除免税优惠备案手续。目前,只有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需要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3年前办理的纳税人减免备案——国际货运代理,减免期期到这个月止,现在要办延期,请问要如何办理?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12
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属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增值税减免。
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关政策,在首次享受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资格备案。纳税人符合政策条件期问,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直享受,当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査。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综上,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增值税减免。
(五)境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16北京(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符合免税条件,境内委托人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题内容: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1-11-19
答复内容: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若境外单位提供上述符合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17陕西(境外货运代理单位提供的业务符合国际运输业务则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享受优惠政策)
标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42号文)中,其他代理人包含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吗?
留言时间:2019-10-29
纳税人所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42号文)中,其他代理人包含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吗?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货代服务享受该项政策吗?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04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如其他代理人提供的业务符合国际运输业务则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享受优惠政策。该文件对“其他代理人”未作出规定。
18厦门(同样的问题这位执着的网友又问了厦门税务局,但厦门税务局的答复与陕西截然相反,认为不包括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进口货代服务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能享受。麒麟君恨不能让你俩打一架~)
标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42号文)中,其他代理人包含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吗
留言时间:2019-10-29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42号文)中,其他代理人包含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吗?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进口货代服务时享受该项政策吗?我公司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29
答复内容:
不包括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进口货代服务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能享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六)未直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
19上海(享受免税政策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因此未直接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服务收入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留言时间:2019-12-03 16:10
留言标题:请教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费用结算方式相关的涉税问题
留言内容:您好!
我司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向出货厂家请求付款的货运代理费用,时不时会发生由对方公司业务员个人名义给我司汇款,之后对方公司出情况说明解释该款项为代替其支付应付账款。
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文中,“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类似上述收到的个人代公司支付的款项,我司是否可以视同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
答复时间:2019-12-06 16:01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因此未直接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服务收入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0江苏(目前必须通过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才能享受免税优惠,通过线上微信和支付宝计算不符合政策要求)
标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留言时间:2019-08-28
纳税人所属地:江苏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我们公司做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间的一个环节(舱单发送),按照国家政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但是条件是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为什么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呢?我们现在的业务都是国内的,而且通过线上微信和支付宝和线下银行结算。因为考虑到政策的滞后性,以及目前客户的需求是线上微信和支付宝结算,那我们能不能享受这个免税政策呢?如果不能的话其实是增加了我公司的税负的,有没有一个好的线上结算方法的推荐,可以使我们可以享受这个免税政策。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30
答复内容: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因此,目前必须通过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最后,麒麟君再放一则网上看来的,一名老师在当地税局征纳互动栏目的问题。税务答复是目前麒麟君看到最宽松的口径了。总结一下就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如果为整体一项销售行为,那么货代公司发生的国内段运输费用、以及打包费、仓储费、海运费、THC、文件费港杂费、拖车费和报关费等,可以视为国际货代服务的一部分,按照价外费用处理,因为国际货代服务免税,价外费用相应免税!
而且,网友说要截图在国家税务总局举报,网站回复“好的”,哈哈~
来源:中汇信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