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高额打赏消费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事件不仅暴露出家庭监管的缺失,更凸显出网络平台在账号管理审核机制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虽然大部分网络平台已采取技术性措施限制未成年人消费,但在实际操作中,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高额打赏消费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事件不仅暴露出家庭监管的缺失,更凸显出网络平台在账号管理审核机制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虽然大部分网络平台已采取技术性措施限制未成年人消费,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措施往往流于形式,未能有效阻止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行为。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高额打赏消费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01
案情回顾
17岁的小刘是某娱乐类网络直播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其账户绑定支付的银行卡实际属于其父亲。一年时间里,小刘通过该账户累计充值超45万元,用于在平台上打赏主播。最初,平台在发现小刘的异常消费后曾对其账户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停止了该账户的充值和打赏权限。但随后,小刘冒充监护人与平台客服电话沟通,平台仅凭电话确认便解除全部限制措施,导致后续大额充值消费的发生。
小刘的监护人发现异常消费记录后,坚决否认这一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返还充值款项。平台则辩称,小刘的消费行为属于自主交易,且平台已履行了合理的审核和监管义务,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02
审理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未经监护人事前同意,事后监护人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交易行为无效。同时认定该平台审核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而应承担责任;小刘沉迷打赏,甚至冒充监护人与平台客服沟通解除消费限制,存在一定过错;小刘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财产管理不当,未有效监督孩子的消费行为,也有一定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平台退还小刘24万元。
面对一审判决,小刘与平台均表示不服并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诉。
北京四中院综合考量了交易流水、账号实名信息及使用情况等证据后,确认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北京四中院认为平台审核措施存在严重疏漏,未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平台虽采取过消费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的审核方式过于简单,仅依赖电话确认,并未采用更严格的身份核实手段,导致未成年人得以规避限制,继续高额消费。同时,小刘本人及监护人均负有相应责任。小刘长期沉迷打赏,并通过欺骗手段规避平台限制,监护人对其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因此退款责任应由各方合理分担。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小刘和平台分别所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同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等服务中的单次及单日累计消费金额,并禁止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前述规定旨在防止未成年人因缺乏足够的消费判断力而进行过度或不当消费,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平台虽对小刘的异常消费行为进行了有效识别,并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但在解除限制时仅依赖于电话沟通确认,未采用动态验证或人脸识别等更严格、准确的技术核验手段,导致未成年人可以轻易规避平台限制措施,且平台后续对相关账号缺乏持续追踪监管,放任未成年人账号长期、持续地大额消费行为发生,这一做法暴露出网络平台在未成年人账号消费管理方面的重大疏漏。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责任分配原则:行为人应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需折价补偿;各方过错需按比例承担损失。具体到本案所涉及的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消费场景,平台未尽到合理的审核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未成年人本人长期沉溺于网络打赏消费,冒充监护人欺骗平台客服解除账号限制,亦存在一定过错。其监护人因疏于对被监护人的日常教育,疏于对家庭财产的管理,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以各方的“过错比例”为基础分担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样既强调平台应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也要求监护人重视其自身应负的教育职责。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重视和行动。网络平台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审核机制,严格落实身份验证、消费提醒和异常交易拦截等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大额消费行为得到有效管理。家长也应加强对子女的网络使用和支付行为的管理,培养其理性消费观念,避免因监管疏忽导致未成年人非理性、高额消费。同时,学校和社会应积极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法律意识。唯有通过“平台严审核、家长勤监督、社会广教育”的三维联动,方能构筑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体防线,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的目标。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