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对日趋激烈的人才竞争,企业普遍采用竞业限制条款以防范人员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外泄风险,相关争议却屡见不鲜。近日,鹰潭中院速裁团队高效化解了一起因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
面对日趋激烈的人才竞争,企业普遍采用竞业限制条款以防范人员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外泄风险,相关争议却屡见不鲜。近日,鹰潭中院速裁团队高效化解了一起因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3年2月6日入职M法务公司,任职销售部门负责人,入职时,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协议。2023年8月,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向李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李某离职后不久,李某妻子设立了P法务咨询有限公司,该法务咨询公司的业务与李某之前任职的M法务公司的业务相一致,两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据此M法务公司诉至月湖区法院,要求李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湖区法院支持了M法务公司的诉讼,李某不服上诉至鹰潭中院。
法院调解
竞业限制涉及劳动就业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冲突。承办法官坚持“调解先行”的办案理念,以双方之间有合作的基础为切入点,在兼顾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寻找平衡点,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和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和案情。在调解过程,承办法官向李某释明其妻子投资、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也属于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向M法务公司阐述李某之前与公司合作的较为愉快,希望M法务公司可以看在过往情面上做一定让步。
最终,双方互相换位思考,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某同意向M法务公司支付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M法务公司也同意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降低金额。该起纠纷的解决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双方留下了未来可能再次合作的契机,促使双方在法律的框架中找到了共赢的出口。
法官说法
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应明确知晓竞业限制的具体约定,了解约定条款含义、具体内容、权利义务,并诚信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后,应遵守竞业限制规定,通过亲属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亦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来源:名侦探柯西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