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8月一天晚上,王某和小林又在奶茶店玩耍,王某以去小林家拿酒为名,骑摩托车带着小林到了小林家后,就产生奸淫的想法。在明知道小林是初一学生,用扇耳光等方式强行和小林发生关系,小林当晚就报警,王某次日被抓获,但未告知警方自己是艾滋病人的事实。
“太可恨,男子患艾滋病还奸淫幼女!”四川男子王某,2016年因偷东西被判刑,入狱前被确诊患有艾滋病,其出狱后并未按照疾控中心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王某出狱后,和13岁的小林在奶茶店认识,林某告诉王某自己在读初一,父母在外打工,只是跟着奶奶生活。
2020年8月一天晚上,王某和小林又在奶茶店玩耍,王某以去小林家拿酒为名,骑摩托车带着小林到了小林家后,就产生奸淫的想法。在明知道小林是初一学生,用扇耳光等方式强行和小林发生关系,小林当晚就报警,王某次日被抓获,但未告知警方自己是艾滋病人的事实。
因警方和疾控中心及时对小林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指导小林吃阻断药物,小林的病毒检测均是阴性,未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情节恶劣,提出判刑15年,剥夺权利5年的量刑建议。
小林狡辩称“自己虽然患有艾滋病,但没有造成小林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不认定属于情节恶劣情形,且自己又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最终法院还是判决15年,剥夺权利5年。(来源最高检察院公报案例)
简直是丧心病狂,王某在明知自己是一个艾滋病患者的情况下,却采用暴力手段侵犯13岁的小林,哪里有脸面去要求对自己从宽处理。
根据《刑法》第136条规定,强奸犯罪的量刑是3年到10年,侵犯14岁以下的幼女的,要从重处罚,但仍不能高于10年,除非是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等情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的王某就是想通过说自己没有造成小林患上艾滋病,所以自己不属于情节恶劣,认为自己不能判刑10年以上。实际上,王某的这种辩护意见,从法律上说,根本就不成立,不可能对他从轻从宽处罚。
我们必须要明确法律规定的是“情节恶劣”,不是说“结果恶劣”,不是要求必须造成恶劣结果,只要有恶劣的行为就可以重判。
本案中的王某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对他人具有严重危险,可能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仍然通过殴打等方式强行和13岁的小林发生关系,明显就是不管小林的生命和健康,主观上就具有严重的恶劣性。
同时,小林只是13岁的幼女,法律本身就对小林有特殊的保护,小林被作为艾滋病人的王某侵犯,可能导致患病终身伤害,甚至是导致艾滋病大量传播的风险,社会危害性极大。
此外,虽然小林目前没有检测出艾滋病病毒,但这是当地警方和疾控中心及时介入的结果,不是王某用这个结果来减轻罪责的理由。更何况,现在没有检测出来,不代表未来不会检测出来,这种未来的不确定性更是会对小林及其家人生活造成一辈子的阴影。
所以王某作为已经被确诊的艾滋病病人,在发病的时候,侵犯作为幼女的小林,严重危及小林的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已经完全到达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的程度,必须判处10年以上刑罚。
除此之外,王某此前已经因为盗窃被判刑,出狱后又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犯罪,本身就是法律意义上应当严惩的的累犯,即便是有有所谓的认罪认罚行为,也不能就此对他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奸淫幼女罪情节恶劣,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且剥夺权利5年。案件虽然结束了,但对小林及其家属的影响却是永远的。
这件事情再次告诉我们,针对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严惩,同时也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让社会、家庭共同的为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图文无关,来源于网络)#法律知识分享?#
来源:爱讲故事的萝莉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