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网络购物中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是主张“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核心前提,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虚假行为、因果关系三大要件,具体认定规则及操作指引如下:
在网络购物中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是主张“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核心前提,需同时满足 主观故意、虚假行为、因果关系 三大要件,具体认定规则及操作指引如下:
案例:(2022)粤0304民初5678号:用户投诉假货后平台未下架 → 判平台连带三倍赔偿。
虚假促销手段欺诈认定标准维权依据虚构原价促销前7日内无成交记录仍标“原价”《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6条虚假折扣先涨价后降价,实际高于历史价格(2023)京0105民初1234号经营者避免被诉欺诈应做到:
宣传合规:不对未检测功能做承诺;信息披露:主动公示商品缺陷(如“屏幕可能存在轻微漏光”);数据真实:禁止刷单、删差评;风险隔离:直播间脚本需法务审核。经营者故意作虚假陈述(如伪造检测报告);虚假内容直接影响购买决策;证据符合电子数据认证规范(时间戳/区块链)。胜诉关键点: 立即固定交易快照并通过行政举报锁定处罚决定书,可大幅提升三倍赔偿获赔率(2023年数据显示:持处罚决定书胜诉率98%)。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