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5月17日,小美在A平台发布笔记,笔记中使用了她用“某AI”软件创作出的图片作品。根据平台截图显示,小美发布的该条笔记收获了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
使用AI作图已经成了广告、营销、设计等行业的必备技能之一。输入创作要求,AI便能一键生成需要的图片,方便且高效。
那么问题来了,AI生成的图片,版权是属于AI平台,还是输入创作要求的人?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2024年5月17日,小美在A平台发布笔记,笔记中使用了她用“某AI”软件创作出的图片作品。根据平台截图显示,小美发布的该条笔记收获了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
2024年6月20日,小美在B平台发现某科技公司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AI绘画售课,该广告中引用的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
小美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她认为,涉案图片虽是使用“某AI”软件创作的,但在创作过程中,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脑海中构思画面,通过输入关键词并不断调整后才能获得成品图片,且提交相同的关键词,所生成的图片并不会完全一致。自己于2024年5月26日注册了涉案作品的版权,被告公司已侵犯了其拥有的图片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小美使用“某AI”软件生成的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涉案图片的呈现与小美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小美使用的关键词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其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小美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小美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小美的个性化表达。故该图片凝结了小美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
而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网络推广宣传,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图片,侵害了小美就该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图片性质、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法院酌情确定某科技公司赔偿小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提醒您:通过AI进行创作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但这并不代表创作者无法享受应有的权利。当自己的著作权和智力成果权遭到侵害时,不要忍气吞声、视若无睹,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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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羊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