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11月,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鄂托克旗某某镇的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与宝某某驾驶乌某乘坐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宝某某、乌某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鄂托克旗某某医院诊断,宝某某左侧肽骨颈骨折、肩关节脱位、肽骨头骨折,乌某轻微受伤。后宝某某伤
“追了这么久的赔偿金终于拿到了”宝某某向承办法官诉说着自己的感谢。
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鄂托克旗某某镇的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与宝某某驾驶乌某乘坐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宝某某、乌某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鄂托克旗某某医院诊断,宝某某左侧肽骨颈骨折、肩关节脱位、肽骨头骨折,乌某轻微受伤。后宝某某伤势严重,在鄂托克旗某某医院做了左侧肱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鄂托克旗大队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宝某某无责任。后宝某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18万元。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宝某某申请了诉前鉴定。经专业鉴定,宝某左侧肩关节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此外,宝某某还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详细的住院病历及权威的鉴定意见书等一系列关键证据。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迅速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地梳理。为更高效的解决矛盾纠纷、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官当即联系了王某。王某也主动承担了事故认定责任,但因经济困难,目前无法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希望法院帮忙调解。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遂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积极与宝某某沟通交流,耐心安抚其情绪,倾听诉求和心声;另一方面,向王某释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面临的后果,引导其换位思考,理解宝某某的艰难处境。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宝某某自愿放弃部分赔偿款,王某也当即向宝某某支付了11万元赔偿金。至此,案件顺利化解。(阿敏娜)
编辑丨乔静、查苏娜
审核丨折 鑫
终审丨哈斯巴雅尔
制作丨张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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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