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4月7日星期一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4-07 20:11 1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25)》。新《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信息、案件质量管理信息、审判业务条线专项信息以及服务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相关信息,同时优化了人民法院案件分类标准。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推进全国法

【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印发《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25)》】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25)》。新《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信息、案件质量管理信息、审判业务条线专项信息以及服务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相关信息,同时优化了人民法院案件分类标准。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推进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积极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充分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来源:最高法)

【国咨说】

《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25)》通过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估等模块,推动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为"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奠定基础。其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的"服务国家和社会治理信息"模块,表明司法数据将更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例如通过案件分析预警社会风险。该《标准》是我国司法数字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但其落地效果需依赖基层法院执行能力与技术投入的同步提升。

【最高检:推动智能化应用创新】

4月3日,安徽省检察院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上线,这是全国检察机关首个全省上线使用,利用基础性、主干性智能化基座研发的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出席上线仪式并强调,全国检察机关要着力推动检察机关智能化应用创新,加强检察数字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业务主导,要重视提供优质业务数据海量化、提炼业务规则精细化、系统性训练修正常态化等建设规律和科学方法等。(来源:最高检)

【国咨说】

安徽省检推出的人工智能辅助办案通过整合基础性技术架构,为全国检察系统提供了可复用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尤其在跨区域案件协同、类案智能推送等方面具有示范价值。安徽省检此举是检察系统“数字革命”的关键突破,但技术赋能司法的终极目标仍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只有坚持“业务—技术”双轮驱动,才能实现智能化工具与司法价值的良性共生。

【国内热点】

【北京:虚拟主播扮演者自曝真名被判赔三万元】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动画公司与虚拟主播“中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某动画公司与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其担任虚拟主播真人扮演者。要求江某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如其身份被“开盒”则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后江某主动曝出。该动画公司认为其行为对动画公司造成损失,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三十万。法院综合考量认定30万元违约金过高,酌情判决江某赔偿某动画公司违约金3万元,并驳回江某的反诉请求。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该案判决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该案件涉及虚拟主播行业特有的"人设"与真实身份界限,该项判决明确虚拟身份的商业价值受法律保护,主播擅自暴露真名可能构成侵权。这也为快速发展的虚拟主播行业敲响警钟,要求从业者通过合同明确权责,避免因身份混淆引发纠纷。该案是数字经济时代人格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对规范新兴职业生态具有示范意义。

【湖北:非法放贷后暴力催收,被判七个月】

黄某经好友好友袁某介绍,入伙“放贷”。后,赵某向黄某借款1万元,除需支付1500元的“下户费”外,还要每天支付利息300元。之后黄某借款给刘某、黄某乙等人,并让其支付高额利息。后借贷人无力偿还,黄某便采取殴打、砸门砸窗和恐吓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刘某忍无可忍选择报警。近日,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来源:中国青年网、检察日报)

【国咨说】

本案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体现对高利贷及暴力催收行为的精准打击。本项判决释放了明确的信号:非法放贷的"灰色产业链"(如通过恐吓等方式催收)将面临刑事追责。该案反映司法机关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零容忍态度,但根治高利贷仍需多部门协同治理。

【国际热点】

【法国:杀婴保育员被判25年监禁】

日前,里昂地方法庭对“托儿所保育员杀婴案”作出宣判,被告人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据了解,里昂市一私营托儿所前员工米莉亚姆·雅温,涉嫌于2022年8月用强腐蚀性管道疏通剂毒杀年仅11个月大的女婴,原因仅仅是孩子不断哭闹令她“恼怒”。最终这名女婴因严重灼伤而不治身亡。检方要求判处嫌疑人30年监禁,且其中20年不得减刑。(来源:欧洲时报)

【国咨说】

相比检方30年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更趋保守,体现欧洲司法对"终身监禁替代刑"的审慎态度。本案也暴露出私营托儿所的监管漏洞,可能会进一步推动法国完善从业人员心理评估与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本案虽为极端个案,但折射出儿童照护领域职业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全球性难题。我国可借鉴其"行业黑名单"制度,强化涉及未成年职业的准入审查。

【学者观点】

【叶金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依照信赖原理为善意第三人提供保护】

《民法典》中,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模式采复合二元模式,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行。公示对抗主义的内在结构,应统一为“合意生效+公示对抗”模式。公示对抗主义的法律效果,系在信赖原理的指引下展开。交易第三人的保护,落入善意取得制度框架内解决;其他第三人的保护,则回到信赖原理并透过该原理的结构来实现。物债二分体系下,我国奉行统一的物权观念,不承认不完全物权概念。公示对抗主义之下,物权变动未为公示时,形成了公示之物权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不相一致的情形,这与公示生效主义之下可能出现的外观虚假状态相同。

两种情形下,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应一致,即依照信赖原理为善意第三人提供保护。基于共同价值基础,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的法律效果也日益趋同。由此,简明的本土化、体系化的公示对抗主义理论得以形成。(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502《物权公示对抗主义的统一构造》)

【国咨说】

叶金强教授提出物权公示对抗主义应统一于“信赖原理”,为《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公示公信”提供理论支撑。但实务中“阴阳合同”频现,导致真实物权与登记状态冲突。建议最高法出台指导案例,明确未公示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边界,并探索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国家赔偿机制,避免“公示失灵”损害交易安全。同时,亦需警惕实务中过度依赖外观主义冲击实质公平。

【本期资讯团队】:

来源:危机公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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