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鼠、蚊、蝇、蟑螂……这些病媒生物直接或间接传播多种传染病,成为“健康杀手”。?9月1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鼠、蚊、蝇、蟑螂……这些病媒生物直接或间接传播多种传染病,成为“健康杀手”。?9月1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病媒生物孳生地
发现、报告、处置闭环机制
《决定》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控制为辅的综合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蚤类等。
《决定》共二十条,明确了各主体的相应责任。其中,市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应当发挥统筹、组织、动员和宣传的平台作用,引导、推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相关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推动辖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协同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同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结果。
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包括组织制定病媒生物引起的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对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预警;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督导检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等。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指导病媒生物危害控制,履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等职责。
《决定》细化了市、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例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乡垃圾综合治理,督促清理城市公共区域各类垃圾以及积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小区、建筑工地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林业园林、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公园、风景区、河涌、排水管道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等。
镇街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病媒生物孳生地卫生大扫除
对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决定》提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病媒生物孳生地环境卫生大扫除,并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加密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频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支持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包括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废品收购站、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公共厕所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组织人员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环境卫生大扫除和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等。
住户不得在天台、楼道等公共区域
堆积垃圾杂物
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离不开广大居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决定》提出,住户应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应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完善住所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种植植物应当及时清除积水,种养水养植物应当采取每三天至少换水一次、冲洗植物根部和容器内壁等防蚊孳生措施。
此外,住户不得在居住区的楼顶天台、露台、楼道等公共区域堆积垃圾、杂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决定》提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公共区域,由物业服务人负责;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区、临街店铺、商场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景区、公共绿地、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桥下空间和“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公共厕所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单位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最高罚款五十万元
为实现有效管用的刚性效果,《决定》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决定,未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未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外的,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违反本决定,未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的,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住户违反本决定,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废品收购站、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公共厕所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违反本决定,未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住户违反本决定,未采取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反映意见建议途径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fgwfgec@gz.gov.cn
来源:新快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