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宁:拾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触刑,不起诉≠不处罚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4-07 16:38 2

摘要:“检察机关将听证会开到村里,把办案过程放在‘阳光’下,同时通过‘家门口的法治课’开展警示、普法教育,这种形式非常接地气,普法也更有效果。”近日,在广东省兴宁市检察院召开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拟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陈健说道。

“检察机关将听证会开到村里,把办案过程放在‘阳光’下,同时通过‘家门口的法治课’开展警示、普法教育,这种形式非常接地气,普法也更有效果。”近日,在广东省兴宁市检察院召开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拟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陈健说道。

2024年5月中旬,黄某在归家途中的村道上拾得一张银行卡,见卡背面贴有一组六位数数字,猜测是银行卡密码,遂萌生窃取卡内存款的念头。几天后,黄某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成功。

初次取款,黄某还有些担心,不敢第一时间花钱,持款等待了两天时间,见无事发生,才壮胆将钱花了出去。在持续观察了一段时间,黄某抱着无人发现的侥幸心理,胆子逐渐大了起来,只要是没钱用了,便去取款。

“我常年在外务工,银行卡是专门给家中老人办理的,平时是老人在用,我没留意取款情况,只是不定期往银行卡转账。”2024年9月,卡主跟母亲通话时,得知母亲已经多月未取款,且银行卡已丢失,随即报警处理。

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就锁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经过进一步侦查查明,2024年5月中旬至9月初,黄某共取款15次,合计11620元。归案当天,黄某父亲主动帮助黄某退还全部取款。

2025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兴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黄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黄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拟对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提高公众法治意识,3月5日,承办检察官在案发地召开“家门口”的听证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村民到场旁听。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提出拟不起诉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听证员经闭门评议,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处理意见。

“我们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信用卡和借记卡,在刑法里统称为信用卡。不等同于拾得一般的遗失物,拾得银行卡并使用的,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承办检察官在听证现场深入浅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普法教育。

综合全案案情、认罪认罚、听证结果,兴宁市检察院依程序,对黄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从预防再犯、可处罚性等方面出发,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于3月27日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黄某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

- END -

来源 | 兴宁检察

编辑 | 刘岩

审核 | 田骁

来源:名侦探柯西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