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漂泊的“AI心”找到司法归属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07 10:12 1

摘要:□ 朱嘉诚导语:打开人工智能软件,输入一些提示词,敲击一串参数,一张极具科技感的图片显现屏幕:爱心漂浮在黄浦江畔,东方明珠的灯光与江水波光遥相呼应。这是AI带来的全新体验。在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AI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

法院: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朱嘉诚,孙平


□ 朱嘉诚

导语:

打开人工智能软件,输入一些提示词,敲击一串参数,一张极具科技感的图片显现屏幕:爱心漂浮在黄浦江畔,东方明珠的灯光与江水波光遥相呼应。这是AI带来的全新体验。在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AI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等法律问题也成为亟待司法回应的热点。运用AI进行的设计创作能否被认定为作品?设计师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如何在数字文明时代为技术伦理与法律规制提供参考样本?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江苏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构成(美术)作品的判决,为解决该领域的法律空白提供了借鉴案例,为这颗漂泊的“AI心”找到了司法归属,诠释人与科技美美与共。


图为本案庭审现场。戴晓洁 摄


是爱心,也是AI


图为原告林某通过AI交互设计生成的图片作品《伴心》。


林某是一名“90后”艺术设计者,平时通过小某书等平台发布AIGC作品,坐拥数万粉丝和数十万点赞,是一名在AI圈内小有名气的“创客”。

输入“爱心”“东方明珠”“黄浦江畔”……2024年初,林某通过输入一连串提示词,一张张以爱心气球为主要元素的黄浦江夜景图便栩栩如生地呈现出来。他觉得视觉效果与内心所想相去甚远,于是不断修改提示词进行图片迭代,通过AI变换图片角度、灯光投射等方式,让生成图更加接近心理预期。尽管如此仍觉美中不足,林某又多次通过设计软件对爱心的尺寸与漂浮姿态细节等进行手工矫正。几经修改后,一幅具有现代感的AI文生图作品终于诞生。林某对自己的作品很满意,公开发表于小某书平台。

“一开始,我只有个简单的灵感,想把爱心元素和湖面融合在一起”。基于该灵感,林某反复训练AI工具并不断加工,“最终,画面的主体内容呈现为水滴状的爱心,折射的图案更精致了,AI让我创作更加省力,能够更加投入于艺术画面的创作设计中。”林某把这幅图片取名为《伴心》。有趣的是,爱的拼音和AI不谋而合,似乎是人类智慧结合冰冷代码传递出爱的温暖。

打卡爱心地标引出争议

作品上传后不久,林某在某天上网时刷到一则打卡推文:“湖畔漫生活打卡巨型爱心”“你能看出这是手写的爱吗?”以爱为主题,某商业区内举行了系列活动,其中就有半颗红色爱心漂浮在湖面上的装置吸引游客拍照打卡。“我看到推文中那爱心气模装置和水中倒影交相辉映的画面,一眼就觉得这是我的设计作品。”林某说。

原来,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杭州某公司建造红色半颗爱心的气模装置,用于地标打卡活动。“我们也是看到别人发在网上的图,然后觉得设计作品不错,可以作为气模设计的原型。”杭州某公司、常熟某房地产公司相关负责人说。两公司还在其公众号、小某书上发布了相关设计照片,该照片正是林某设计的半颗爱心与水面交相辉映的画面。一场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有著作权的争议,就此拉开序幕。

林某认为,爱心气模装置系对其美术作品《伴心》的模仿与抄袭,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两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公众号、小某书等网络平台上传播该作品,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遂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两公司则认为,该图片系AI产生,缺乏原创性,不应认定为作品,原告并不享有著作权。常熟某房地产公司还辩称,放置的爱心气模产品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庭审还原创作过程

这场因“爱心”亦因AI而起的纠纷来到了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胡越的桌上。法官仔细阅看案卷,查阅了AI领域的法学论文及参考案例。大量关于人工智能的信息汇聚,面对各种学术争论、观点交锋,法官心中的疑惑并没有得到纾解。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往多持“全有或全无”的二元立场,但具体到该案中,似乎都不合适,需要根据案情一步一步摸索。

参考案例虽少,但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更应该智慧裁判。庭审现场,在法官的发问与质询下,林某一步步还原自己创作的过程。林某当庭登录AI平台对登录过程、用户信息以及提示词修改过程进行展示,法官对此一步步仔细审查,并审核了案涉AI软件的用户协议,该用户协议明确约定使用软件服务生产图片作品的资产及其权利属于用户。两被告亦陈述了图片发布及气模装置的建造过程,并声称相关发布图片已经删除。

原告享有AIGC作品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对提示词的修改、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调整体现了其作为作者的独特选择与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图片进行网络传播构成侵权。

判决同时指出,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限定于该图片,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仅以“爱心”为基础进行实体建造不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如此判决避免了著作权的过度保护与权利滥用,划清了AI作品使用的界限,避免千万用户因AI作品侵权陷入“人人自危”的状态,不敢对AI作品进行“再创新”。

最终,常熟法院判决侵权方在其小某书账号连续三天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AI无远弗届 法律立规树标

“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了全国第一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案,而本案是对第一案进一步的传承与创新。”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军点评称,与第一案相同的是,两判决在一定程度上都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进行肯定;不一样的是,本案中AI行业创作者除了在AI软件内不断修改提示词外,还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设计软件对AI生成物的具体形态进行了部分修改,使得最终呈现的作品与AI直接生成物在表达上具有足够的差异性,法院裁判进一步强调了原告作为作者对作品的独创性贡献的这一事实,体现了作者为作品中的原创智慧“添砖加瓦”的贡献。

从第一案到第二案,在承办法官胡越看来,本案判决审慎认定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对涉人工智能领域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标杆作用和指引价值。

首先,本案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生成式AI相关的法律实践,突出强调了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应当能够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翔实的参考依据,为数字文明时代技术伦理与法律规制提供了创新样本。

其次,对于创作者而言,此判决是一颗“定心丸”。它明确了在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创作者对作品具有创新性设计表达的前提下,创作者对其作品拥有著作权,保障了创作者的心血不被随意践踏,将极大地激发创作者使用AI工具进行创新创作的积极性。

另外,本案依法认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思想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避免了著作权的过度保护与权利滥用,有利于引导其他创作者的进一步创新。在“提示词—算法模型—生成结果—修改应用”的价值链条中,AI用户从操作者升格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有利于激发创作者运用新质生产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富有创新性的作品。

最后,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这一判决对人工智能产业以及相关的创意产业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AI绘画、设计等领域,企业和从业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AI生成内容的版权界定,从而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开展业务,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本和人才进入这一领域,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融合代码之智与司法之治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 孙平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本质上是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则碰撞的缩影。全球范围内,从学界到司法与执法部门,以往多持“全有或全无”的二元立场,但近年来随着生成式AI的普及,学界与实务界开始转向更具包容性的“光谱式”认定标准。常熟法院在本案中精准捕捉到这一转向,将法律评价聚焦于人类在“提示词设计—迭代调整—后期加工”全流程中的智力投入。

法院通过审查用户协议、操作日志和创作过程,确认林某对AI生成结果具有主导性控制与个性化表达,这既避免了将AI工具等同于传统创作工具的简单化处理,又防止了将模型贡献与人类贡献混为一谈的认知误区,为界定人机协同的创作层级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范式。

本案判决更深层次意义在于映射了技术革命对生产关系的重塑。当生成式AI的创作效能以指数级上升时,人类角色正从直接创作者转向“创作架构师”,通过策略性提示词设计、多轮结果筛选和后期精修实现创造性控制。这种分工模式的流动性特征,要求法律放弃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机械坚持,转而构建动态的权利分配机制。

法院在认可AI工具用户著作权主体地位的同时,明确将保护范围限定于平面图片而非立体装置,既体现了对创意表达与思想二分原则的坚守,也维护了技术工具在不同产业场景中的合理使用空间,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迭代对法律规则的重塑需求。

著作权法历经印刷技术、数字网络两次信息技术革命考验的历史表明,法律唯有保持制度弹性才能承载技术创新。本案裁判逻辑暗含三重适应性调整:其一,承认人机协作中数字痕迹(如提示词修改记录)的证明效力;其二,重构独创性判断标准,将“智力投入密度”替代“劳动投入”作为核心指标;其三,建立梯度化保护机制,根据人机协作程度确定权利边界。这种司法智慧的展现,不仅是对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的当代诠释,更是对“技术中立”原则的创造性应用。

作为我国第二例AIGC著作权司法案例,本案具有重大学理和实践意义。从著作权法维度来看,通过对创作者的实际智力投入和作品独创性的检验,本案进一步厘清了在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的关键标准,为各地法院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本土样本。从产业维度来看,其确立的“过程控制﹢结果独创”双重标准,为AIGC驱动的新兴创意产业提供了稳定的合规预期。这将进一步激发企业与个人在AI领域的创作热情,助推我国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蚌埠检察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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