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的中国语境与实践展开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06 22:01 2

摘要:2024年正值“五四宪法”颁布70周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

2024年正值“五四宪法”颁布70周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维护和增进宪法权威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布局。在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断言,如果城邦人口过多便难以构成真正的立宪政体,应当将规模限制在目光可及的范围之内。现代国家远超个人可直接感知的规模,既有物质基础之功,也借文化观念之力,需要依赖“看不见”的权威予以维持,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最理想的状态便是将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建立在理性的法理型权威之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权威是法理型权威的关键与核心。

宪法宣誓制度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庄严的宣誓仪式可以对权力进行规训,在宣誓人的观念世界刻下遵守和维护宪法的规则,同时,仪式以媒体直播、新闻图片报道、现场观摩等方式呈现在公众面前,增进公民对宪法的认同与尊重,从而培植全社会的宪法信仰。

同其他宪法实施制度一样,宪法宣誓制度也依赖强制力对制度刚性予以保障,不同的是,其制度实现离不开仪式对个人观念的塑造。因此,理解宪法宣誓制度不能止步于规范逻辑,还要深挖其背后的文化原理。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标识,截至2012年,宪法宣誓制度在177个成文宪法国家施行,我国则施行于2016年。施行以来,宪法宣誓制度遵循规范为先的形成模式,呈现人民至上的中国特色,有力保障了宪法实施,彰显了宪法权威,在实践中积累了有益的制度经验,但也面临一些理论困惑。中国宪法的制度实践是源头活水,加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就要及时总结制度经验,回应制度需求。

一、规范为先——宪法宣誓制度的形成模式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的建立由相关规范引领。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进行了修订)。当月,以《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出台为先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陆续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创设了宪法宣誓制度,实质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结果,其性质应为法律。该决定在出台过程中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宣誓誓词的修改,和决定草案相比,宣誓誓词将“拥护”宪法改为“忠于”宪法、把“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位置前移、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誓词修改彰显了宪法的崇高权威,强调了人民主体地位,目标更加明确,从整体上增强了誓词的指导性。

二是为地方性法规和其他下位规范留下了更充足的规定空间。《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将草案中关于宣誓人着装的要求删去,并将下位规范的规定空间由“宣誓仪式的具体组织办法”扩展为“宣誓的具体事项”。这为决定通过后下位规范积极予以配套规定打下了良好基础。从党中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再到地方性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配套工作文件,在较短的时间内织起宪法宣誓制度的“规范大网”,体现了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的有力和高效,也反映出我国对法治规律的深刻把握。

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的发展是由法规范及时保障的。2018年2月《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同年3月宪法宣誓制度载入宪法第27条第3款,各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修正。这保障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在两个维度上的发展:

一是横向上,制度内容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确定了我国新的发展奋斗目标,并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此外,2017年国歌法颁布施行,通过立法方式具体落实了宪法第141条第2款,填补了长期以来没有对国歌这一国家象征进行专门规范的法律空白。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改革成果对《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作出修订,将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修改为“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同时,明确将监察委员会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宪法宣誓人员范围,并根据国歌法第4条第3项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国歌的规定。

二是纵向上,宪法宣誓制度载入宪法,其法律地位得以提升。宪法宣誓制度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由宪法予以规定是世界各国较为通行的做法。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比法律的修改更为严格,从立法程序上保障了宪法宣誓制度的稳定性。

2018年3月17日,新当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面向2970名全国人大代表庄严宣誓。这是我国历史上国家主席进行宪法宣誓的首次实践,是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历史时刻和里程碑。

二、人民至上——宪法宣誓制度的核心要义

宪法的权威就是人民的权威,对宪法的宣誓就是对人民的宣誓。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鲜明特质。忠于宪法就要拥护人民主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

忠于宪法就要拥护人民主权。从政治逻辑上讲,宪法的合法性来自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承认宪法的合法性自然意味着对人民主权者地位的拥护。从规范逻辑上讲,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宪法的原则,宣誓人自然要遵守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拥护人民主权的根本着力点。

忠于宪法就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作为整体的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作为个体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我国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章节之前,“凸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地位”。作为公权力的具体承担者,宣誓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负有给付义务、保护义务和不予侵犯的消极义务,誓言千钧,责任重大。

忠于宪法就要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确认历史、规范现在、指引未来,誓词中的目标性内容是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特色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人民根本利益的具象载体,强国目标就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根本利益的奋斗目标。

三、宪法权威——宪法宣誓制度的功能价值

仪式是人类社会“古老而普遍的文化现象”,“中国有礼仪之大,故称夏;有服章之美,谓之华”,仪式在中华文明的传承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着直抵人心的力量。宪法宣誓制度将古老的宣誓仪式引入现代中国的宪治运行之中,通过仪式的感召力塑造宪法观念,彰显宪法权威。

宪法权威来自每个公民心中积极的宪法观念。权威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而“使人信服”指的便是公民的内心观念,观念影响个人的价值判断,决定人们行为的“取舍选择”。宪法具有权威意味着人们在作出抉择之时始终以遵循和维护宪法作为优先考虑,无论面临怎样的矛盾困境和内心挣扎,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永远是巨浪之中指引方向的灯塔,宪法信仰是宪法权威的最高状态。

宪法宣誓仪式塑造人的宪法观念。“如果仪式不具有一定程度的神圣性,它就不可能存在”,在这里,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指的是宗教现象中的仪式。宪法宣誓仪式作为宪治运行的内容,已经完成了祛魅,然而仪式塑造观念的心理和符号机制是相通的。集体仪式通过“同步动作、共享注意和共享意义”这三种要素调动群体情绪。宪法宣誓仪式虽然包含单独宣誓与集体宣誓两种形式,但这是针对宣誓人的数量而言的,无论哪种形式都有众多的仪式参与者。宪法宣誓制度统一规定宣誓人的动作和誓言,对其他仪式参与者提出“庄重、严肃”的要求,唤起了参与者的共情。宪法宣誓仪式中国旗、国徽、国歌等国家象征集体出现,国家庄严和亲切的形象在仪式参与者的心中升起,将他们的注意力集中于庄严的宪法仪式中来,在“共享注意”和“共享意义”中增强遵守和维护宪法的观念。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宪法宣誓应当公开进行,借助网络宣誓仪式打破了时空限制,无论是否在场,都可以接受宪法的洗礼。

违反宪法宣誓制度的法律责任需要加以明确。宣誓人违反宪法宣誓制度的情形在宏观上可分为对宪法宣誓仪式的违反和对誓言的违反。在对宪法宣誓仪式的违反方面,理论上存在拒绝进行宪法宣誓仪式、宪法宣誓动作不符合规定(包括缺省动作、动作不到位、多余动作)、不完整准确地诵读宣誓誓词(包括拒绝诵读誓词、不完整诵读誓词、错读誓词和增加其他语词)这三种情形。在对誓言的违反方面,因为宣誓誓词的抽象性和综合性,具体的违反情形难以穷尽。并且,对背誓行为的发现、认定和责任追究依赖于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因此,宪法宣誓制度应当与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进行配合。一般而言,违背誓言的行为会涉及对某一具体法律的违反,例如,公务员法第59条除兜底条款外,具体列举了17项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以被认为是对誓言的违反。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忠于宪法,既要尊崇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与监督等宪法精神和原则,又要树立宪法意识,遵循宪法规定,严守权力边界,履行法定职责。宪法宣誓制度是公权力的“紧箍咒”,在庄严的氛围和严谨的仪式中,宣誓人经历触及灵魂的宪法洗礼,庄重的誓词诵于口中、刻在心上,坚定其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赤子初心。

作者: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务院参事;赵旸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安徽淮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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