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媒公司罚款320万,隐匿带货佣金收入隐匿直播打赏收入等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12 09:29 3

摘要:2021年11月2024年12月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带货佣金收入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

四一税稽罚﹝2025﹞1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吉林省**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3,199,201.36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9-01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该单位有如下违法行为

1.2021年11月2024年12月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带货佣金收入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

2.2023年11月2024年12月采取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直播打赏收入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

3.2020年12月2022年1月采取未设置账簿和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收取签约主播直播打赏收入分成部分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

4.20222024年取得并抵扣其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应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

5.2020年未设置账簿。20212024年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有隐匿收入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处罚结果 罚款3199201.3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六条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来源:中汇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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