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11月14日上午,学生赵某因收错作业后哭泣,班主任、语文教师韩小会劝导无果,联系家长未到,遂将赵某喊到教室的后门外站立,期间韩小会喊赵某进教室上课,赵某未进教室上课并一直哭泣。课间操时间,赵某未做操并继续哭泣,韩小会将赵某牵进教室劝说不要哭泣无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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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上午,学生赵某因收错作业后哭泣,班主任、语文教师韩小会劝导无果,联系家长未到,遂将赵某喊到教室的后门外站立,期间韩小会喊赵某进教室上课,赵某未进教室上课并一直哭泣。课间操时间,赵某未做操并继续哭泣,韩小会将赵某牵进教室劝说不要哭泣无果后,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赵某,后赵某停止哭泣继续上课。下午放学,韦某到校接学生时,发现赵某有伤,反映至学校。当日下午及次日,学校领导、韩小会向赵某家长道歉并与家长协商处理意见。因学校不能满足赵某家长提出的除名教师、调离教育系统、更换班主任等请求,赵某家长于2019年11月16日报警。经鉴定,赵某左颧部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胸部1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大腿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微伤。遵义市红花岗分局对韩小会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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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行初193号行政判决认为:
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
韩小会作为班主任教师,在劝导、罚站等方式均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以教鞭击打方式体罚学生,超出惩戒的正常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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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是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侧重于社会秩序保护和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
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由特别法指引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对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体罚劳动者指引适用治安处罚。同样,特别法也限制治安处罚的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人民警察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理,仅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即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法律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职业法律规范作为指引性规定的情形下,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
本案中,韩小会对学生赵某实施体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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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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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其行为表现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造成被侵害人轻微伤,达不到轻微伤的级别,无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因将伤情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条件,导致大量本应可以及时处理的明显不构成轻伤(故意伤害罪)的殴打他人行为,仍需要作出轻微伤鉴定结论,才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也因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参见王学堂编著《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对照民重点解读》第214-215页)
在这个道理上,法院认定:韩小会的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其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
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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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公安机关原则上对教师体罚学生不能作出治安处罚,因为其本身没有殴打、伤害的故意。
但对有明显不是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殴打、伤害的故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
来源:日月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