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11日,历经两年多的“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终于尘埃落定!二审判决暨最终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名女子不构成侵权,无需公开道歉及赔偿。
9月11日,历经两年多的“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终于尘埃落定!二审判决暨最终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名女子不构成侵权,无需公开道歉及赔偿。
判决书很长,也很详尽,似乎很公平也很合法,但是我仔细品下来,不知是我内心狭隘还是心理扭曲,总感觉判决书中充斥着女人的傲慢、对男人的偏见!下面我逐段说说我对这份情况说明的理解。
两份证据其中一份为同一证据:两名被告在封面新闻刊登的情况说明。第二份:网友以及其他媒体对情况说明的评论、转载。
这两份证据明确了两个问题:
第一,两名被告承认误会原告何先生偷拍了。
第二,向何先生真诚公开道歉。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感觉很正常,人家误会了,也道歉了,杀人不过头点地,这么点屁事,你一个大男人,还想怎么样?
我们再来看看事件经过:
虽然这里描述的过程似乎很平和,或者刻意描述的很平和,但是是不是这样描述更符合当时情况呢?
晚上10点半了,刚加完班的男孩虽然很疲惫,但是看到地铁上有老人后,还是主动站起来给老人让座,自己则拉着扶手站在车厢里,疲惫不堪的男孩正想打个盹呢,突然两个女孩指着自己对着车厢中的乘客们大喊道:他在偷拍我们!他鞋子上有隐藏摄像头!我都看到闪光灯了!
男孩说:我没有!你们冤枉人!我真的没有偷拍!
女孩继续喊道:你就偷拍了!摄像头就藏在鞋子里!我们都看到了!我们是用手机摄像头放大后确定的!
突如其来的喊声引起了其他乘客的注目,也引来了车厢的安保人员,安保人员迅速上前扭住了还没来得及反应的男孩的胳膊,男孩解释说我真的没有偷拍,我可以让你们检查我的鞋子,于是保安才放开了男孩,男孩赶紧把鞋子脱下来让众人检查。(第一次脱鞋)
两名女子检查男孩鞋子同时,保安向上级汇报,虽然两名女孩经过检查已经知道男孩被冤枉了,可是车厢这么多人女孩不好收场,只能继续一口咬定男孩就是偷拍了,男孩呢?身正不怕影儿斜,于是同意跟着保安下车去站台找站长。
到了站长处,男孩又一次脱下鞋甚至袜子让站长检查,只想赶快证明自己清白,可是站长却说自己无权检查,而此时两名女子虽然已经亲自检查过男孩鞋子,可是还是没有道歉的意思,站长不管闲事,女孩又死不认错,男孩没办法,只能让站长报警。(第二次脱鞋)
报警后,三人赶到警务室,男孩第三次脱下鞋子让民警检查,经确认,男孩鞋上没有摄像头,男孩无法偷拍。(第三次脱鞋)
此时,两名女子眼看没办法了,正好警务室也没有外人,于是对男孩口头道歉后欲离开,男孩不同意,民警登记好相关个人信息后双方离开。
看到这里,大家作何感想?换成任何一个男人,众目睽睽下被人诬陷偷拍,当场脱鞋证明清白,诬陷者却死不承认诬陷,最后下车,又两次脱鞋,耽误了很多时间,最后一句对不起就想两清?
换位思考一下:
两名女孩下班后站在地铁车厢内正憧憬着回到家后洗个热水澡早点休息呢,突然一个男子指着两个女孩对着车厢内其他人大喊道:这两个女孩是“小姐”!
两名女孩立刻反驳道:我们不是小姐!你诬陷我们!
男孩说:你看你们穿的衣服吧!能遮住几两肉?在公共场合穿成这样,还说不是小姐?!
女孩继续解释:穿什么是我们的自由,我们真不是小姐!
男孩继续说:上次我经过一个门面房时她俩勾引我去嫖娼,我果断拒绝了!还不承认!?
这时车厢里所有人鄙夷的目光在两名女孩身上来回打量,保安也闻讯而来后迅速扭住了两名女孩的胳膊。突然男孩想起来上次引诱自己去嫖娼的两个小姐好像比这两名女孩漂亮,但是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自己又下不来台,只能继续一口咬定:她俩就说小姐!我不会认错!
于是保安向上级汇报,四人下了地铁赶到站台,可是站长说自己也不能排除她俩不是小姐,于是两个女孩只能报警。
报警后,三人来到警务室,经过警方核查,两名女子确实没有卖淫记录,于是男孩方面对两名女孩道歉并提出可以报销两名女孩回家的车费。
这时候两名女孩应不应该接受?是不是应该接受道歉并回家?毕竟是误会一场,男孩的出发点也是好的,毕竟举报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且两名女孩的穿着确实有点“风尘”,容易让人误会……
我们接着看判决书:
这里,法官重点解释了为什么两名女子误会男子偷拍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诬告陷害或是侮辱他人。
两个理由:
第一,两名女子的怀疑有一定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男孩鞋子上有金属片会反光。
第二,两名女子并没有要求男子脱鞋,而且也没有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语言对男子进行贬损。
我想大家再想象一个我前面举的例子:
第一,如果两名女孩的衣着非常暴露,甚至身上纹着一些非常露骨的文字,谈吐轻佻,而且男子想到有一次在路上行走时勾引自己去嫖娼的两名小姐确实和这两个女孩非常想象,甚至一眼看上去就是。
第二,如果男子当时提出说那两个小姐身上某处有个什么纹身时,两名女子主动脱了衣服让检查,而且男子也没有明说她们是娼妓,只是说她俩是小姐。
这时法官该如何判决男子?
第一,两名女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提炼如下:
第一,两女子与男子争论的是鞋面为何反光的问题。
潜台词就是争论的问题并不是男子是否偷拍,而是鞋面为何反光,不得不说,这个法官水平真的很高!
第二,两女子并没有要求男子脱鞋,是男子主动脱鞋的。
潜台词就是两女子就算把屎盆子扣到男孩头上,只要女子不说那是屎盆子,男子就不能自己擦干净!否则就是男子自己认为那是屎盆子,其实法官眼中那有可能是聚宝盆,不是屎盆子。
第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女子说了有损男子人格尊严的言语。
意思是虽然女子可能说了有损男子人格尊严的言语了,可是没有录音录像,女子也不承认,虽然男子说女子诬陷他偷拍了,可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第四,男子的鞋面确实反光,所以女子的质疑有事实基础,所以也就不是恶意诽谤。
可否理解为这样:法官的眼中其实这起案件,鞋的责任最大,谁让它反光呢?第一,男子责任次之,谁让他穿反光的鞋呢!
第五,纠纷发生后,两名女子没有在网络上传播相关照片和视频。
我想问一下法官:在警务室,在站台,甚至在车厢内男子脱下鞋让女子检查的那一刻,女子已经知道自己错了,她们有什么理由、动机、借口再在网络上发布相关内容呢?难道她们弱智?自己网暴自己?
(我个人感觉这法官大概率是个女的,太感性,没有任何理性思维,有点像我老婆:她错了也是对了,对了更是对了,这判决内容就像两口子吵架,没有对错,只有感性。)
第二,有过失但不是主观故意。
这里要表扬一下法官大人,起码承认了两女子的行为有过失了,也变相承认了侵害了男子的人格尊严了。
但是,人家不是故意的!
第一,你那鞋子确实反光。
第二,人家已经道歉了。
我就想问几个问题:在车厢内女子检查了男子脱下的鞋后,是否已经知道自己错了?那为什么没有立即道歉?为什么没有告诉保安自己误会了?为什么没有告诉同车厢见证男子被诬陷的群众自己错了?下地铁去站台是什么目的?去警务室又是什么目的?最后的道歉到底是真心的还是警察出面确定男子没有偷拍而不得已才象征性的道歉?而且道歉的场合离开了人满为患的车厢,离开了当初见证男子被诬陷的群众。
第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女子的行为造成了男子社会评价降低。
法官认为理由:
认定构成人格权的侵害并不仅限于当事人主观感受,还应从社会范围内审查。
换成人话就是:侮辱你不是你感觉被侮辱了就是被侮辱了,还要所有人都认为你被侮辱了并且对你进行指责或贬损才行。主要依据:
第一,车厢内其他人虽然听到了女子对男子的指责,但是群众没有对男子进行指责,或者说虽然指责了但是没有证据证明。
第二,站台上,虽然两女子对站长和民警陈叔了纠纷情况(也就是继续诬陷男子偷拍),但是并没有拉住经过的群众向行人讲述纠纷的情况,行人也没有驻足、围观和打听的。
第三,女子没有把诬陷男子的事情发到网络上。
看到这里,大家知道有多难了吧?
虽然在公共场合,但是人格尊严被侮辱必须要有围观人群见证,而且还要有围观人群跟着一起侮辱,并且还要把侮辱你的事情发到网络上……这是哪个二傻子才能做到的?
最后,虽然女子的过失不是主观故意,虽然女子没有对男子的人格尊严造成贬损,但是女子已经当面道歉、公开道歉、当庭道歉了,所以驳回上诉!可是,法官大人,你前面说了没有证据证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男子人格尊严被贬损、社会评价被降低,为什么又说女子的三次道歉与给男子造成的影响基本相当呢?
照这样说,应该判决男子想女子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才对吧?
看到这里,大家作何感想?以后再遇到这种事情怎么办?
我记得有个大爷是这样做的:一酒瓶子就砸上去了,然后事后女子后悔了:说其实我也知道大爷没有骚扰我,只是当时心情不好……
事情就说到这里了,最后送大家一句话:现在外面小仙女很多,男孩子还是要保护好自己,毕竟法官从业队伍中男女比例严重失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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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mily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