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杨梅镇低冲村村民陈某春与陈某锋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调解室内紧张的气氛转而平和,这场耗时两周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争议终于画上句号,这不仅展现了基层司法所坚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更通过以案释法的生动实践,为基层法治建设写下和谐篇章,促进
以案释法|化州市司法局杨梅司法所巧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活水”润泽基层治理
随着杨梅镇低冲村村民陈某春与陈某锋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调解室内紧张的气氛转而平和,这场耗时两周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争议终于画上句号,这不仅展现了基层司法所坚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更通过以案释法的生动实践,为基层法治建设写下和谐篇章,促进社会和谐。
据悉,村民陈某春与陈某锋本是多年邻居,当日中午陈某锋饮酒后情绪亢奋,在低冲村口小卖部与陈某春相遇。后因琐事,陈某锋言语间对陈某春的个人事务多有调侃,陈某春听后怒火中烧,觉得陈某锋对其不尊重并言语辱骂,令其在围观群众中颜面扫地,于是双方便从口角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
陈某锋在推搡中致陈某春受伤倒地,后经伤情鉴定,陈某春轻伤二级。为此陈某春要求陈某锋进行人身伤害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方式未能达成一致,矛盾激化愈演愈烈,对双方当事人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于是双方当事人相约到杨梅司法所,寻求司法调解介入。
接到调解申请后,杨梅司法所迅速启动“三调联动”机制,联合镇综治办、村委会组成调解工作小组迅速行动,调解员首先通过走访调查问证、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多角度还原事件真相,确保该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随后,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一对一”沟通,了解各自合理诉求,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随后在调解会上,陈某锋情绪激动地表示:“是他先辱骂我,我气不过上前只是轻推了一下,对方虽然摔倒但看起来无大碍,哪能赔这么多钱!”面对这种认知偏差,司法所杨毅所长耐心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项计算赔偿金额。”
在听完杨毅所长的法条解释后,面对法律明确的赔偿标准,陈某锋态度虽有所软化,但仍表示无力承担全部费用。调解员继续向其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陈某锋可能面临刑事追责,而陈某春也需通过漫长的司法程序主张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关于‘被侵权人过错’的规定,陈某春在冲突中若存在言语激化矛盾的行为,可能影响最终责任划分,建议你们双方坐下心平气和,以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鼓励你们双方互相体谅,理性解决问题。”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放下成见,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锋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结果,陈某春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方案,不再追究陈某锋的相关法律责任。随后,双方代表在调解员见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至此,这起醉酒后因琐事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此次调解工作的成功,充分体现了杨梅司法所在化解基层矛盾中坚持践行“枫桥经验”,以案释法让群众矛盾不激化,积极化解社会风险,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提升。(通讯员:杨芷茜)
来源:洞察冷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