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很重要,需要了解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10 18:14 1

摘要:但是如果今后再有人问这个问题,笔者的答案可能就不是这样的了。倒不是说笔者不劝大家不交保险,而是根据法规,所有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哪怕你们协商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都不行,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所以相关报道的标题就是:今起施行!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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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战友自主后,自己又找了一个工作上班。于是我们问他具体的收入问题,问他有没有给他缴纳各类保险?

战友说,收入不是很高,但是和用人单位约定不用给他们缴纳社保、医保,把有关的保费直接以工资的形式发给他就行了。

当时我们就问他这样行不行?似乎按照规定每个用人单位都应该给劳动者缴纳各类保险。

战友说这没啥不可以,只要自己和用人单位约定好就行了。一方面自己选择了自主择业,其实交不交社保对大家来说无所谓。

而医保等,又是事务部门替大家缴费的。所以用人单位给大家交不交,对大家的生活其实意义不大。

另一方面,不交保费,以其他的方式发给自己更划得来,更实在。最后,单位也就少了一些负担,可以说是一举两得,可取所需。

好吧,反正当时笔者也觉得这样做最为划得来,对大家都有好处,也就没有意见了。如果因此能让战友多挣点,笔者也觉得他的选择很合适。

所以之前也有几个准备选择逐月的战友和笔者交流的时候,笔者也举了这个例子。说如果可以的话,或者不在意的话,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

但是如果今后再有人问这个问题,笔者的答案可能就不是这样的了。倒不是说笔者不劝大家不交保险,而是根据法规,所有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哪怕你们协商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都不行,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所以相关报道的标题就是:今起施行!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为无效

资料显示,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针对生活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报道说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也有一些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发放给个人。看似合理有利的行为,现在不行了。本次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甚至还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不管是逐月的战友,还是自主的战友,还是自主就业、复员的战友,如果你的用人单位不给你缴纳社保费的,或者你和他约定不用缴纳但是可以把有关保费发给自己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一旦发现,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而这个规定的出台,其实也必将改变广大劳动者,特别是自主就业的战友们的生活。可能大家不交保费增加收入的想法,是无法得到支持或者实现了。这或许会给大家的就业创业带来影响,但是必将会让大家受益,这保护的还是战友们的权益。

由于安置到党政机关及企业的战友,各类保险肯能是按规定缴纳的,所以这个事情对他们无关。这也是笔者说这一条,安排工作及退休的战友不用看的原因所在。

对于之前很多战友和用人单位的约定,其实都能理解。毕竟逐月也好自主也罢,可能在社保方面的压力不是很大,所以更希望把保费变现发给自己更实在。而一些自主就业乃至复员的战友,之所以这样约定,也是为了方便自己就业的无奈之选,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

这样的选择,既有对现实利益的考量,也有对就业的期待,更是一种确保就业的无奈之举。当然缴费后,看似收入少了一点,但是利益更为稳固。毕竟逐月的战友的社保还是需要自己缴纳的,如果由企业单位落实了相应的义务,自然自己得到更多,保障更为有利。

某法院网站发布了一个案例——

小王是一名自主择业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2023年1月至11月,小王在A公司工作,从事工程监管工作,接受考勤管理,按月领取工资,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王请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认为小王已享有退休待遇且用人单位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王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因此拒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兼具自主择业退役军人与适龄劳动者双重属性,亦能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小王是既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并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客观事实存在。综上,小王诉请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释法明理: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是国家对其服役期间特殊奉献的补偿性保障,而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参与社会保险,则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二者分属不同法律体系,既不存在经济待遇的重复享有,更不构成法律身份的互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的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份存在认知偏差而免除。

所以明白了吧,签不签订劳动合同,买不买保险,其实和你的身份,和你的想法无关。是一个必须干,需要干的事情,最好也要主动干。有的时候也别贪图那多拿的点前,很有可能失去更多。

有这一条撑腰,未来咱们的权益保障和保护起来就更加方便有底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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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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