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中被查封资金与债务处理全解析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10 18:14 2

摘要: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这意味着,一旦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的重整申请,此前查封企业资金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资金控制权转由破产管理人统一接管 。

一、重整程序启动后法院查封资金的处理机制

1.1 法院查封资金的自动解封规则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这意味着,一旦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的重整申请,此前查封企业资金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资金控制权转由破产管理人统一接管 。

2025年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就体现了这一规则的实际应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裁定解除了对仁东控股相关财产的查控措施,并终结执行程序 。这一案例表明,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定事由,管理人无需额外申请即可实现资金解封。

1.2 管理人接管查封资金的操作流程

管理人接管被法院查封资金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查明财产保全状况:管理人应尽快通过法院案卷、管理人公示材料、债权人沟通记录等渠道,全面掌握债务人资金被查封的详细情况,包括查封法院、查封金额、查封期限等 。

2. 提交解除保全申请:管理人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说明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以及解除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时需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

3. 接收解封财产: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后,管理人应及时接收被解封的资金,并纳入破产财产统一管理 。

4. 处置与分配:管理人对接收的资金进行处置,所得款项归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池,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

根据2025年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的操作指引,管理人在查清财产保全状况后,应尽快向保全机关申请解除所有保全措施,以排除财产交付或过户障碍 。对于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需要申请(或与申请查封人协调)解除债务人所有类型、全部轮次的保全措施,而非仅申请移交第一顺位保全措施处置权 。

1.3 资金解封与处置的时间节点

资金解封与处置的时间节点直接影响重整进程的效率。根据司法实践,这一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关键时间点:

1.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后,保全措施即应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2. 管理人接管后:管理人应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3个工作日内,向保全机关提交解除保全申请 。

3. 法院审查期限:法院通常在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5-1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

4. 财产处置时间: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可立即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置,处置时间根据财产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为15-60个工作日 。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更加注重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新增了"预重整"机制和"执破衔接"机制等创新制度,进一步丰富了破产审判的原则内涵 。这些新规定有助于加快资金解封和处置进程,提高重整成功率。

二、银行债务的处理策略与重整路径

2.1 银行债务在重整中的法律定位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银行债务的法律定位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财产担保:

1. 有财产担保的银行债务:银行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2025年《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 。

2. 无财产担保的银行债务:此类债务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和比例受偿,通常劣后于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优先债权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草案中,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这一规定确保了银行作为普通债权人的基本权益。

2.2 银行债务调整的常见方式

在重整实践中,银行债务的调整方式多种多样,管理人通常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案:

1. 延期偿还:将债务到期日延长,给予企业更长的还款期限。例如,在2025年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银行贷款200万元获得延期3年偿还的调整,同时利率下调2个百分点 。

2. 减免利息:部分或全部免除积欠利息、罚息、复利等,减轻企业负担。例如,某企业重整计划中,银行同意免除该企业过去3年累计的罚息和复利共计500万元 。

3. 调整还款结构:改变原有的还款计划,如增加宽限期、调整还款频率、重新安排本金偿还进度等。例如,将原本每年等额本息还款调整为前两年只还利息、后三年等额本息还款的结构 。

4. 债转股:银行将债权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成为企业股东。这种方式在2025年的重整实践中较为常见,尤其适用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 。

5. 增加担保:为原有债务提供新的担保,增强银行债权的安全性。例如,引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增加企业其他财产作为抵押 。

6. 以资产抵债:企业以其特定财产(如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作价抵偿银行债务。例如,某企业以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作价1亿元,抵偿所欠银行的同等金额债务 。

2.3 有财产担保银行债务的处理

有财产担保的银行债务处理是重整中的重点和难点,需要平衡担保权人的优先权利与企业重整的整体利益:

1. 担保权暂停行使: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这是为了保障企业重整的顺利进行,避免担保权人在重整期间单独行使担保权导致企业资产被分割处置。

2. 担保物价值评估:管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担保物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或清算价值,作为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依据 。

3. 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某银行对企业厂房享有抵押权,厂房变卖价款1200万元,优先清偿银行债权1000万元,剩余200万元纳入普通债权分配 。

4. 差额部分处理: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和比例受偿 。

5. 恢复行使担保权的情形:在重整期间,如果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 。例如,担保物为易腐烂变质的货物,或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趋势时,担保权人可申请提前处置担保物。

根据2025年浙江某贸易公司破产案的实践,有财产担保的银行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获得了100%清偿,而剩余部分则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

2.4 银行债务处理的谈判与决策机制

银行债务处理方案的确定需要经过复杂的谈判和决策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债权人沟通:管理人主动与银行债权人进行沟通,介绍企业重整价值、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等,争取银行对重整计划的理解和支持 。

2. 方案制定:管理人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针对银行债务的处理方案。方案应兼顾企业重整需要和银行债权安全,具有可行性和吸引力 。

3. 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需提交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其中银行债权通常被划分为普通债权组或担保债权组(视其是否有财产担保而定)。重整计划草案需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 。

4.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需提交法院批准。法院将对重整计划的合法性、公平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如无异议则裁定批准 。

5. 执行监督: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应当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进一步强化了债权人自治原则,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体现了债权人自治的精神 。这意味着银行作为重要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制定和表决过程中将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三、普通债务的处理与清偿安排

3.1 普通债务的范围与分类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普通债务是指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普通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无财产担保的银行贷款: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没有特定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

2. 商业信用债务: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形成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债务 。

3. 民间借贷: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借款,通常没有提供财产担保 。

4. 未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其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申报债权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

5. 普通合同债务:企业因合同违约或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处于第四顺位,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才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这意味着普通债权人的清偿顺位相对靠后,其权益保障程度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剩余情况。

3.2 普通债务清偿的基本原则

普通债务的清偿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按比例清偿原则: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时,各普通债权人按照其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获得清偿 。例如,剩余财产100万元,普通债权总额500万元,则每元债权受偿0.2元 。

2. 公平对待原则:同一顺位的普通债权人应当受到公平对待,不得对特定债权人给予歧视性待遇 。

3. 最大利益原则:普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获得的清偿不得低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获得的清偿 。

4. 小额债权优先清偿:为提高重整计划的通过率,实践中通常对小额债权设定较高的清偿比例甚至全额清偿。例如,在金科股份重整计划中,每户普通债权人5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

根据2025年1-8月的统计数据,全国破产案件中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仅为28%,部分行业如制造业因资产专用性强,清偿率低至15% 。这表明普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受偿程度通常较低,需要理性看待债权清偿结果。

3.3 普通债务的清偿方式与期限安排

普通债务的清偿方式和期限安排是重整计划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1. 一次性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应清偿的债权金额。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债权金额较小或企业资金状况较好的情况 。

2. 分期清偿:将应清偿的债权金额分若干期支付,每期支付一定比例或金额。例如,某企业重整计划将普通债权分为3期清偿,每年支付三分之一 。

3. 以股抵债:企业以其增发的股份或存量股份抵偿债务。例如,金科股份重整计划中,每100元债权可分得约2.53股转增后的金科股份股票 。

4. 以物抵债:企业以其拥有的实物资产(如设备、存货、不动产等)抵偿债务。抵债资产的价值通常以评估价或市场价为基础确定 。

5. 设立信托:将企业的特定资产设立为信托,债权人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通过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实现债权清偿。例如,金科股份重整计划中,将非保留的项目公司置入服务信托作为偿债资源,通过由金科方作为资产管理服务机构整体管理,保障项目生产运营稳定有序以及顺利完成保交楼任务,最大化提升信托财产价值 。

在清偿期限方面,重整计划通常会设定明确的清偿时间表。例如,某企业重整计划规定:小额债权(5万元以下)在重整投资人全额支付投资款后的6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大额债权(超过5万元部分)在偿债资源预留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届满后,如仍有剩余偿债资源,将进行补充分配 。

3.4 普通债务清偿的特殊安排

为提高重整计划的通过率和执行效率,实践中常对普通债务的清偿作出一些特殊安排:

1. 小额债权特别安排:对债权金额低于一定标准(如10万元)的小额债权人,设定较高的清偿比例或采用更便捷的清偿方式。例如,在2025年四川成都案例中,某公司破产清算时对30名小额债权人(债权总额200万元)一次性清偿,清偿率达60% 。

2. 分组表决机制:将普通债权按照一定标准(如债权金额、性质、来源等)分为不同组别,分别进行表决。例如,可将普通债权分为小额债权组、中额债权组和大额债权组,每组设定不同的清偿方案 。

3. 补充分配机制: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偿债资源,重整计划可设定补充分配机制。例如,金科股份重整计划中,为金科股份全部负债足额预留偿债资源,且预留不视为清偿,并不影响债权人向其他还款义务人主张债权,在偿债资源预留期届满后进行补充分配 。

4. 债权转让安排:允许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实现债权提前变现。例如,某重整计划中规定,债权人可在重整计划批准后3个月内,将其债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债权评估价值的80% 。

5. 履约保障措施:为确保重整计划中普通债务清偿方案的顺利执行,可设置相应的履约保障措施。例如,引入第三方担保、设立偿债基金、提供财产抵押等 。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平清偿理念,确保各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 。这意味着在普通债务清偿安排中,管理人需要充分考虑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平衡,避免出现歧视性待遇或不公平结果。

四、员工欠薪的处理与权益保障

4.1 员工欠薪的范围与认定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员工欠薪是指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相关规定,员工欠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工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2. 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仅限企业应缴部分) 。

3. 经济补偿金: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4.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企业应向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支付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助,以及向死亡员工家属支付的抚恤费用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如未休年假工资、产假工资、病假工资等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员工欠薪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处于第二顺位,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员工欠薪,然后才用于清偿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 。这意味着员工欠薪的清偿顺位高于普通债权,其权益保障程度相对较高。

4.2 员工欠薪的申报与确认程序

员工欠薪的申报与确认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员工权益的实现:

1. 管理人调查: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进行调查,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2. 员工异议: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 债权确认:管理人对员工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如认为异议成立,则更正清单;如认为异议不成立,则书面答复员工,并告知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

4. 公示与记录:员工欠薪清单经管理人调查和员工异议程序后,最终确定的员工欠薪金额将在企业内显著位置公示,并记录在案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员工欠薪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这与普通债权的申报程序不同,体现了对员工权益的特殊保护。

4.3 员工欠薪的清偿方式与资金来源

员工欠薪的清偿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员工最为关心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其基本生活保障:

1. 现金清偿:这是最常见的清偿方式,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员工欠薪。例如,在2025年射洪市某电机公司重整案中,法院确立"职工权益优先保障"原则,全额清偿2700余万元欠薪欠保 。

2. 以股抵债:企业以其增发的股份或存量股份抵偿员工欠薪。例如,某企业重整计划中,员工可以选择将其部分或全部欠薪转换为企业股份,成为企业股东 。

3. 留用清偿:企业继续经营并留用员工的,可在重整计划中约定将欠薪转化为员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未来的工资逐步清偿 。

4. 第三方垫付: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或相关机构可先行垫付员工欠薪,然后向企业追偿。例如,上海市设有企业欠薪保障金,当企业无力支付欠薪时,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垫付 。2025年2月27日,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为某破产企业垫付了欠薪保障金306,466.43元,并于2025年3月13日向12名职工支付了全部垫付款项 。

在资金来源方面,员工欠薪的清偿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自有资产: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可变现资产 。

2. 重整投资人投入:重整投资人向企业注入的资金,可用于清偿员工欠薪 。

3. 共益债务融资:企业在重整期间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形成的共益债务,可用于支付员工工资 。

4. 政府垫付资金:政府设立的欠薪保障金或相关专项资金 。

5. 担保物变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担保物变现后,其价值超过担保债权的部分,可用于清偿员工欠薪 。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多地设有"欠薪保障基金",当公司真没钱时,符合条件的员工可先领一部分应急。例如,深圳规定,连续欠薪3个月可申请垫付 。这为员工欠薪的清偿提供了额外保障。

4.4 员工欠薪处理的特殊情况与应对措施

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员工欠薪处理可能面临各种特殊情况,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 企业高管欠薪的特殊处理: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高管利用职权获取过高薪酬,损害普通员工利益。

2. 员工身份争议:当员工身份存在争议时,管理人应通过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可要求员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 。

3. 欠薪金额争议:当员工对欠薪金额有异议时,管理人应重新核对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等资料,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员工仍有异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

4. 员工安置问题:除了清偿欠薪外,员工安置也是重整程序中的重要问题。射洪法院在某电机公司重整案中,通过"带岗移交"保留骨干253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特殊群体17人,实现60%职工再就业,其余未留任职工均得到妥善安置 。

5. 欠薪垫付后的追偿:政府或相关机构垫付员工欠薪后,有权向企业追偿。根据《关于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和追偿的会商纪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动者垫付欠薪后,即取得对该劳动者垫付款项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即债权顺位为第二顺位社保税款债权和欠薪保障金 。

在处理员工欠薪问题时,管理人应当遵循"职工权益优先保障"原则,确保员工欠薪得到优先清偿。例如,射洪法院在处理某电机公司重整案时,确立"职工权益优先保障"原则,除全额清偿2700余万元欠薪欠保外,还通过"带岗移交"保留骨干253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特殊群体17人,实现60%职工再就业 。这种做法既保障了员工的经济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值得借鉴。

五、管理人在债务处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5.1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范围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广泛的职责权限:

1. 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人自被指定之日起,应当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人有权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任免、薪酬制定、业务调整等 。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务收支,决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5.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变现资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等 。

6.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债务人参加各类法律程序,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

7.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进展和财产状况 。

8.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同时,2025年修订草案对管理人更换规则进行了三大调整:一是债权人权限升级,草案拟允许债权人会议直接提名2-3家备选管理人,无需等待法院随机指定;二是回避范围扩大,新增"管理人近亲属在债务人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为债务人提供过核心技术支持"等情形;三是管理人责任加重,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重整失败,管理人报酬将列为"劣后债权",且可能被行业除名 。

5.2 管理人处理银行债务的权限与限制

管理人在处理银行债务时,既享有一定的权限,也受到相应的限制:

管理人的权限包括:

1. 与银行进行债务重组谈判: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与银行就债务重组事宜进行谈判,提出债务调整方案 。

2. 决定是否接受银行的债务条件:管理人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重整需要,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银行提出的债务条件 。

3.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有权制定包括银行债务处理方案在内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

4. 代表债务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就银行债务处理方案进行说明和解释 。

5. 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有权监督重整计划中银行债务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确保银行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得到清偿 。

管理人的限制包括:

1. 不得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在处理银行债务时,不得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有财产担保银行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

2.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管理人处理银行债务的行为不得违反《企业破产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3. 重大事项需经法院批准:管理人对银行债务的重大处理决定,如大额债务减免、债转股等,需经法院批准 。

4. 需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处理银行债务的行为需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重大事项需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

5. 需遵循重整计划: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需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批准,一旦批准,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重整计划处理银行债务 。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进一步强化了管理人的职责,要求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这意味着管理人在处理银行债务时,需要更加谨慎和专业,确保银行债权得到公平对待。

5.3 管理人处理普通债务的策略与方法

管理人在处理普通债务时,需要根据债务的性质、金额、期限等因素,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

1. 债权审查与确认:管理人应当对普通债权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金额。对有争议的债权,管理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2. 分类处理:管理人可根据普通债务的性质和特点,将其分为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对小额债权可采取一次性清偿的方式,对大额债权可采取分期清偿或债转股的方式 。

3. 制定清偿方案:管理人应当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重整计划,制定合理的普通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应当公平、公正、可行,兼顾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

4. 谈判与协商:管理人应当与普通债权人进行充分的谈判和协商,争取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支持。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债权人,管理人可与其进行个别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

5. 引入第三方支持:在必要时,管理人可引入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如战略投资者、财务顾问、资产管理公司等,为普通债务的处理提供资金或专业支持 。

6. 监督执行:管理人应当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中普通债务清偿方案的情况,确保清偿方案得到有效执行。如发现债务人有违反重整计划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法院报告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应当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这一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在处理普通债务时更大的灵活性。

5.4 管理人处理员工欠薪的特殊责任

管理人在处理员工欠薪问题时,承担着特殊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优先保障员工权益:管理人应当将员工欠薪的清偿放在优先位置,确保员工欠薪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得到优先清偿 。

2. 调查和公示欠薪情况: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进行调查,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3. 处理员工异议: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进行核实和处理。如异议成立,应当更正清单;如异议不成立,应当向职工作出解释 。

4. 制定员工欠薪清偿方案:管理人应当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重整计划,制定合理的员工欠薪清偿方案。清偿方案应当明确清偿方式、清偿期限和资金来源 。

5. 协调员工安置:管理人应当与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和潜在投资者协调,制定员工安置方案,尽可能保留员工就业岗位,减少失业人员 。

6. 处理特殊情况:对于高管欠薪、员工身份争议、欠薪金额争议等特殊情况,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处理,确保员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维护债务人、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员工欠薪问题时,管理人更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六、重整计划执行与债务清偿的监督机制

6.1 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与职责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破产重整程序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重整的成败和各方利益的实现。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及其职责如下:

1. 债务人:债务人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负责具体执行重整计划 。其主要职责包括:

- 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管理和经营企业

- 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各类债务

- 配合管理人的监督工作,定期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 及时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 管理人:管理人是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主体,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其主要职责包括:

- 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 定期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 发现债务人有违反重整计划行为时,及时制止并向法院报告

- 协调处理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3.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主体之一,有权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其主要职责包括:

- 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 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 审议管理人提交的监督报告

- 决定是否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4.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其主要职责包括:

- 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 审查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报告

- 协调处理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代表债权人会议向法院和管理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由重整计划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应当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

6.2 债务清偿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为确保重整计划中债务清偿方案的有效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1. 定期报告制度:

- 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债务清偿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经营业绩等 。

- 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包括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

2. 财务审计制度:

-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债务清偿资金的使用符合重整计划的规定 。

-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

3. 债权人监督机制:

- 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报告,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

-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对债务清偿方案的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对债务人违反重整计划的行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采取相应措施 。

4. 债务清偿评估:

-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清偿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分析清偿进度是否符合重整计划的要求,是否存在影响债务清偿的风险因素 。

- 如发现债务清偿可能无法按照重整计划完成,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清偿方案、增加担保措施、引入新的资金等 。

5. 信息公开机制:

- 债务人应当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清偿情况向全体债权人公开,确保信息透明 。

- 管理人应当将监督情况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应当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这一规定明确了债务清偿监督的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

6.3 重整计划变更与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对重整计划进行变更或终止。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变更与终止的条件与程序如下:

1. 重整计划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 变更条件: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债务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按照原计划执行时,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 。

- 变更程序:

1. 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方案

2. 法院审查申请,如认为符合条件,则裁定许可

3. 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变更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4. 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变更草案进行表决,表决规则与原重整计划相同

5. 重整计划变更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交法院批准

6. 法院审查重整计划变更草案,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则裁定批准

2. 重整计划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 终止条件: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欺诈破产等情形,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 终止程序:

1. 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申请,说明终止的原因和理由

2. 法院审查申请,如认为符合条件,则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3.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4.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移交给清算组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这意味着重整计划的终止将对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谨慎处理。

6.4 重整成功与失败的法律后果

重整程序的结果分为重整成功和重整失败两种情况,其法律后果各不相同:

1. 重整成功的法律后果:

-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得到改善,企业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

- 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得到修复,可以重新获得银行贷款和商业信用 。

- 债务人的股东权益可能发生变化,如股权结构调整、新股东加入等 。

- 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并将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移交给债务人 。

2. 重整失败的法律后果:

-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

-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

- 债务人的财产将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处理,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

- 债务人的股东权益可能进一步受损,甚至可能完全丧失 。

-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由重整计划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这意味着重整程序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避免重整失败的风险。

七、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

7.1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策略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应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权益保护策略:

1. 银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策略:

- 确保担保物权:有财产担保的银行应当确保其担保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申请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 。

- 积极参与重整程序:银行应当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认真审议,行使表决权,维护自身权益 。

- 关注债务人经营状况:银行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

-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银行应当寻求专业破产律师的法律意见,确保在重整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

2. 普通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策略:

- 及时申报债权:普通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否则可能面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风险 。

- 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人应当认真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特别是其中的债权清偿方案,确保其公平合理 。

- 行使异议权: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普通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 。

- 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普通债权人应当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得到清偿 。

3. 员工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策略:

- 及时确认欠薪情况:员工应当及时与管理人确认欠薪情况,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应当要求管理人更正 。

- 了解清偿顺序:员工应当了解员工欠薪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优先顺位,确保其权益得到优先保护 。

- 关注重整计划:员工应当关注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了解欠薪清偿方案和时间安排 。

- 寻求工会帮助:员工可以寻求工会的帮助,通过工会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维护自身权益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债权人有权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体现了债权人自治的精神 。这意味着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将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可以更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7.2 债务人的配合与应对措施

作为重整程序的主体,债务人的配合与应对措施直接关系到重整的成败。债务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积极配合重整程序:

1. 如实申报财产:

- 债务人应当如实申报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

- 债务人应当如实申报全部债权债务,包括已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或有债权等 。

- 债务人不得隐匿、转移、毁损财产,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

2. 配合管理人工作:

- 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 债务人应当配合管理人进行财产调查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 。

- 债务人应当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经营信息 。

3. 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

- 债务人应当与管理人共同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包括经营方案、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等 。

- 重整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具有可操作性 。

- 重整计划应当公平对待各类债权人,确保普通债权人获得不低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

4. 积极执行重整计划:

- 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积极开展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

- 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按时清偿各类债务,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

- 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

5. 寻求外部支持:

- 债务人应当积极寻求战略投资者的支持,引入资金和资源,增强企业的重整能力 。

- 债务人应当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良好沟通,争取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 。

- 债务人应当与供应商、客户等业务伙伴保持良好关系,维持正常的业务往来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法院可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这意味着债务人的配合与诚信是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任何不配合或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重整失败。

7.3 管理人的履职要点与风险防范

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履职质量直接关系到重整的成败和各方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注意以下履职要点和风险防范措施:

1. 勤勉尽责:

-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不得懈怠或滥用职权 。

- 管理人应当全面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重整计划 。

- 管理人应当及时处理破产事务,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 。

2. 专业胜任:

- 管理人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包括破产法、公司法、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

- 管理人应当组建专业团队,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协助工作 。

- 管理人应当不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破产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提高专业水平 。

3. 信息透明:

-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 。

- 管理人应当确保债务人的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透明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

- 管理人应当及时回应债权人的质疑和关切,增强重整程序的公信力 。

4. 风险防范:

- 管理人应当对重整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

- 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产,防止财产损失或损毁 。

- 管理人应当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

5. 责任承担:

- 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

- 管理人应当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法院提出 。这意味着管理人的履职质量将直接影响其报酬水平,需要更加谨慎和专业。

7.4 重整程序中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是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各方当事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1. 府院联动机制:

- 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协调解决重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如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等 。

- 府院联动机制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定期沟通和协调机制 。

- 府院联动机制应当注重实效,及时解决重整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

2. 债权人沟通机制:

- 管理人应当与主要债权人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整进展和重大事项 。

- 债务人应当与主要债权人保持良好沟通,争取其对重整计划的支持 。

- 债权人之间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协调立场和行动,维护共同利益 。

3. 职工沟通机制:

- 管理人应当与职工代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整进展和职工权益保障情况 。

- 债务人应当与职工进行充分沟通,解答职工关心的问题,稳定职工队伍 。

- 管理人可以通过职工大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职工诉求,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 。

4. 信息共享平台:

- 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各方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交流 。

- 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包括重整进展、财务状况、债权清偿等内容,确保各方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

- 信息共享平台应当设置不同的权限,确保敏感信息得到保护 。

5. 定期会议制度:

- 管理人应当定期召开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向债权人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 。

- 管理人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召开工作会议,了解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

- 法院可以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风险预警、部门联动、资金保障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这表明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是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八、总结与展望

8.1 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1. 挽救困境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为陷入财务困境但仍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提供了再生机会,通过债务重组、业务调整、管理优化等措施,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

2. 优化资源配置:破产重整制度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有价值的资产和业务得到保留和发展,避免因破产清算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社会财富损失 。

3. 平衡各方利益:破产重整制度通过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多方利益,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平分配 。

4. 维护社会稳定:破产重整制度可以避免企业突然倒闭导致的大量失业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 。

5. 促进经济发展:破产重整制度可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培育新兴产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破产制度已不仅是"债务清算"的工具,更成为优化资源配置、挽救市场主体、维护经济韧性的重要机制 。这表明破产重整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8.2 当前破产重整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1. 重整成功率不高:根据统计数据,2025年全国破产案件中,重整成功率约为30%,大部分企业最终仍走向破产清算 。

2. 清偿率普遍偏低:2025年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仅为28%,部分行业如制造业因资产专用性强,清偿率低至15% 。这表明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受偿程度仍然较低。

3. 重整周期过长:部分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导致企业资产贬值、市场机会丧失,影响重整效果 。

4. 府院联动机制不完善:部分地区的府院联动机制不够完善,在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等方面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 。

5. 专业人才短缺:破产重整需要具备法律、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目前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仍然短缺 。

6. 社会认知不足:社会各界对破产重整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不足,存在偏见和误解,影响了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实施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已不适应实践发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 。这表明破产重整制度仍需不断完善和发展。

8.3 破产重整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1. 法治化程度提高:随着2025年《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和实施,破产重整制度将更加法治化、规范化,为重整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

2. 市场化机制增强:破产重整将更加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选择重整投资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重整成功率 。

3. 专业化水平提升:破产重整的专业化水平将不断提升,专业破产管理人、破产律师、破产会计师等专业人才队伍将不断壮大 。

4. 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化手段将在破产重整中得到广泛应用,如电子债权申报、在线债权人会议、数字化财产管理等,提高重整效率 。

5. 跨境重整合作加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重整案件将不断增加,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将加强,促进跨境重整的顺利进行 。

6.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企业破产制度形成完整的破产法律体系,为解决个人债务问题提供法律途径 。

7. 预重整制度推广:预重整制度将得到广泛推广,通过在正式破产程序前进行预重整,提高重整成功率,缩短重整周期 。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破产制度已不仅是"债务清算"的工具,更成为优化资源配置、挽救市场主体、维护经济韧性的重要机制 。这表明破产重整制度将在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8.4 对企业、债权人及相关方的建议

基于当前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和未来发展趋势,对企业、债权人及相关方提出以下建议:

1. 对困境企业的建议:

- 及时识别风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财务困境信号,如现金流紧张、债务逾期、亏损持续等 。

- 主动寻求救助:企业应当在出现财务困境时主动寻求救助,如与债权人协商、引入战略投资者、申请重整等 。

- 制定重整计划:企业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包括债务重组方案、业务调整方案、管理优化方案等 。

- 注重核心竞争力:企业应当注重保护和提升核心竞争力,如核心技术、品牌价值、客户资源等,为重整成功奠定基础 。

2. 对债权人的建议:

- 理性看待重整:债权人应当理性看待重整程序,认识到重整是实现债权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而非简单的债务减免 。

- 积极参与重整:债权人应当积极参与重整程序,通过债权人会议等形式表达意见和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

- 灵活接受清偿方案:债权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接受合理的债权清偿方案,如延期清偿、分期清偿、债转股等 。

- 加强风险防范:债权人应当加强对债务人的风险防范,如完善担保措施、关注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时行使权利等 。

3. 对政府部门的建议:

- 完善配套政策:政府部门应当完善破产重整的配套政策,如税收优惠、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等,为重整创造良好环境 。

- 加强府院联动: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法院的联动,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共同解决重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

- 培育专业人才:政府部门应当培育破产重整专业人才,提高重整实践的专业化水平 。

-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破产重整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破产重整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

4. 对法院的建议:

- 提高审判效率:法院应当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缩短重整周期 。

- 加强专业审判:法院应当加强破产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培养专业破产法官队伍,提高审判质量 。

- 注重利益平衡:法院应当注重平衡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多方利益,确保重整计划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

- 加强监督指导:法院应当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确保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

随着《企业破产法》的持续完善与破产审判实践的深化,破产制度已不仅是"债务清算"的工具,更成为优化资源配置、挽救市场主体、维护经济韧性的重要机制。企业唯有深刻理解并践行这些原则,才能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既守住合规底线,又把握重生机遇,最终实现与市场生态的良性互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稳定动能 。

来源:自媒体:通讯社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