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产制度是公平实现债权人债权、有序出清“僵尸企业”、积极拯救危困企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人民法院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动完善府院协调联动机制、执破衔接转换机制、涉刑民交叉问题协调机制以及权力运行与监督机
2025年第2期目录
◈高端论坛
1.关于当前破产审判中的若干问题
刘贵祥
◈权威解读
2.《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李睿懿 汪 斌 李晓光 范冬明
◈专题策划:新业态用工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3.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法理
王天玉
4.超越劳动关系:平台用工算法管理规制的三重维度
吴 勇
5.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路径优化研究
艾 琳
6.平台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担研究
沈建峰
◈专题策划:网络存储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7.云存储背后的虚拟复制与隐形传播
崔国斌
8.新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提供行为的认定
刘文杰
9.从“存储”到“秒传”的平台版权侵权责任认定
熊 琦
◈法学专论
10.共犯自首的实践检视与问题思考——基于 2136 名共犯的研究
周振杰
11.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明确同意
王叶刚
12.司法确认制度的实践探索、理论争点和完善路径
景光强
◈法律评注
13.《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评注
柏浪涛
◈法答网问题研究
1.关于复议申请的两类程序性决定的司法应对
王晓滨
2.“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
胡旭东
3.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
姚建军
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
李国军
5.生产经营中犯罪行为违法所得的认定
王慧军
◈法答网问题精粹
文章介绍
1.关于当前破产审判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摘要:破产制度是公平实现债权人债权、有序出清“僵尸企业”、积极拯救危困企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人民法院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动完善府院协调联动机制、执破衔接转换机制、涉刑民交叉问题协调机制以及权力运行与监督机制。要严格公正司法,准确把握破产受理标准;准确认识预重整的功能定位,注意法院参与的合法性、适度性;做好破产程序与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要准确界定破产财产范围,协调好清收破产财产与保障有关当事人取回权、抵销权等权利的关系;严防以破产逃废债务问题;严格依法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深入研究破产程序涉及担保制度的争议性问题,处理好担保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破产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关键词:破产 公平清偿 府院协调 执破衔接 预重整 取回权 选择履行权 抵销权 实质合并
2.《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李睿懿、汪斌、李晓光、范冬明(李睿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汪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李晓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范冬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
摘要: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完善刑罚交付执行机制”改革任务,健全完善被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坚持法治思维、问题导向、系统治理,明确主体职责。《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负责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公安机关负责送交罪犯,看守所、监狱负责收押收监;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在被送交执行机关以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审前未被羁押的被告人、罪犯进行追捕,生效裁判文书和收监执行决定书可以作为网上追逃的依据;强调看守所、监狱应当依法收押、收监罪犯,对患有疾病的罪犯,应当依法收监;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认为不予收押、收监理由不成立的,看守所、监狱应当收押、收监等;同时,还明确相关诊查鉴别期限、执行信息反馈、伤亡事件处理等内容,有效防范脱管漏管、“纸面服刑”等乱象发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交付执行 监禁刑罚 收押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
3.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法理
作者:王天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具有界定劳动关系、明确劳动法调整范围的规范效力,是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和学理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从属性理论是劳动关系认定说理的主要依据,但因其要件类型分歧、要件内容交叉、要件效力不清,导致明显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确定性要求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2批指导性案例提出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汲取从属性理论中“他人决定劳动”的内核,聚焦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劳动管理是我国本土原创性概念,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在数字时代劳动形态变化趋势下对劳动管理的提炼和重述,推进从属性理论的本土化,建构我国自主劳动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关键词: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 平台用工 支配性劳动管理 从属性
4.超越劳动关系:平台用工算法管理规制的三重维度
作者:吴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算法管理是平台用工模式的核心特征。从保障从业者基本权益的立场出发,对算法管理的规制不应以认定劳动关系为前提,而需借助公法手段从透明性、公平性和可追责性三重维度确立平台责任。具体而言,透明性要求合理限制平台处理从业者个人信息,并在不同主体层面设立算法披露义务,以破除“算法黑箱”;公平性要求平台防范就业歧视和禁止不当施压,并人工审查重大自动化决策,定期评估系统性算法风险;可追责性要求明确平台与合作企业之间的责任分配,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上三重维度相辅相成,分别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与事后追责环节,构筑起算法管理的立体化规制体系,能够有效回应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平台从业者 算法管理 透明性 公平性 可追责性
5.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路径优化研究
作者:艾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我国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形态变革和劳动权益诉求的重要制度回应。目前新一轮试点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排除在现有工伤保险体系外的结构性矛盾,通过绕开劳动关系门槛、“按单缴费”等机制初步构建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框架,但仍存在覆盖范围有限、区域政策碎片化等实践瓶颈,未来仍需在其独立性定位、主体责任配置及专门配套制度的构建方面进一步探索。在现有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两种构建路径的探讨之下,构建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商业保险为补充的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协同保障制度是更符合时代要求和实践需要的方案。协同保障要求实现“新职伤”与工伤保险的二元互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层次化配合,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全面、更灵活、更适配的职业伤害保障方案。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 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 协同保障
6.平台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担研究
作者:沈建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平台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担应立足平台用工存在多法律关系用工、多主体用工、多平台用工等特征,在《民法典》构建的“用人者责任”和“承揽人+定作人责任”二元分立的体系中展开。上述责任体系归入,应以管理和指示为标准,以用工事实为依据,通过整体判断来确定。在构成用人者责任时应遵循控制性标准,并结合平台用工特点判断平台劳动者活动是否构成“执行工作任务”;定作人责任构成还需要“完成工作任务中”和“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两个要件。在平台多主体用工构成共同用工主体时,如平台一方多主体之间可认定合伙关系,则多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构成合伙关系,则根据各自的管理程度或在选任、指示等方面的过错分担责任。多主体不构成共同用工主体的,在定作人责任的情况下,应根据平台一方各参与方是否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确定责任,都有过错的,根据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担责;在用人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劳务派遣的规则确定平台一方责任。在劳动者多平台劳动时,区分时间接力的多平台劳动和时间同步的多平台劳动分别确定责任。
关键词:平台用工 用人者责任 定作人责任 责任分担
7.云存储背后的虚拟复制与隐形传播
作者:崔国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现在云存储服务商普遍采用合并存储技术,即多个用户试图存储同一文件时,服务商不单独为每个用户保留备份,而是许可多个用户共享同一母本文件,从而节省存储空间并提升传输效率,并改进用户体验。合并存储给用户和服务商的行为定性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著作权法应推定用户的“秒存”(虚拟复制)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但是许可利益相关方举证推翻这一结论,恢复“虚拟复制”行为的本来面目,即类似于网络分享链接。用户基于虚拟复制的公开分享行为也应推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利益相关方举证推翻“复制”推定后,按照加框链接或聚合链接行为处理用户的公开传播行为。在合并存储时,服务商许可诸多用户浏览同一母本文件的行为,不再是私人传输,而是公开传播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服务商在获知用户的具体侵权行为前,不因合并存储而承担侵权责任。在获知用户的具体侵权行为后,服务商应当在其知情的范围内立即停止传播行为,否则应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云存储 合并存储 虚拟复制 信息网络传播
8.新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提供行为的认定
作者:刘文杰(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区分网络环境下的内容提供与服务提供,目的在于因相关主体在内容传播领域的分工不同而适用不同规则。相较于直接向社会提供内容者,仅仅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承担较轻的版权注意义务。因此,避风港规则以主动发起内容传播与否作为区分内容提供与服务提供的标尺。服务提供是对网络用户内容传输指令的被动响应,且这一响应限于为完成传输指令所必需。以哈希值比对或类似的文件标识符比对方法具备高度可信性为前提,当前通行的三类秒传服务都不是直接侵权要件意义上的内容提供。网盘存储服务与避风港规则下的信息存储服务亦不等同。当网盘分享功能可让用户轻易地将作品传播给公众,即造成了显著的侵权风险,服务商应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该项风险防范义务的发生通常以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为前提条件。
关键词:内容提供 网盘服务 秒传 “通知—删除”规则 合理注意义务
9.从“存储”到“秒传”的平台版权侵权责任认定
作者:熊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由于我国互联网产业高度发达,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服务类型上的创新层出不穷。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的传播效率优势,网盘服务提供者在作为基础服务类型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上附加了“秒传”和“离线下载”等新功能,引发了著作权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争议。秒传技术提供的“同类文件合并”存储方式,虽然在外观上是从网盘的存储空间发出下载链接,但分享指令的发出者和分享技术的使用者仍然是用户本人,因此采取新技术的网盘服务提供者并不应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间接侵权方面,则应谨慎看待扩张网盘服务提供者过滤和封号等必要措施的要求,恪守既有“避风港”规则、“通知—必要措施”和“知道—必要措施”的规制路径,区分对待商业用户和普通用户。
关键词: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避风港”规则 离线下载 秒传
10.共犯自首的实践检视与问题思考——基于 2136 名共犯的研究
作者:周振杰(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对2022年至2023年间认定共犯自首的1043份刑事裁判文书及其涉及的2136名犯罪人的统计分析表明,司法实践在共犯案件中对量刑情节以及缓刑的适用基本符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提出的“量刑平衡”的基本原则。共犯自首的案件具有普通自首与自然人自首为主,主犯的自首比例高于从犯,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发觉之前自首积极性更高等明显特征。与非网络犯罪相比,在网络犯罪的场合,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未被发现之前自首的比例较低,初犯的比例更高,具有从重情节的比例更低,主犯从轻情节比例较高,但自首的比例较低。为了更好地发挥自首的积极作用,应充分利用共犯之间的“囚徒困境”,通过在共犯之间营造信息不对称、增设量刑优惠递减规则等措施,提高从犯与网络主犯自首的积极性,并以新《公司法》第20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为契机,修改单位刑事责任原则,从正反两方面促进单位与司法机关合作。
关键词:共同犯罪 实践研究 网络犯罪 单位自首 从犯自首
11.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明确同意
作者: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4条将个人明确同意规定为基于个人同意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条件,判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准确界定个人明确同意的内涵,并准确区分明确同意与单独同意、书面同意等同意形式。明确同意不同于单独同意,单独同意是特定情形下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特殊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一般无须通过单独同意的方式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明确同意不同于书面同意,书面同意主要是特定情形下依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要求,个人的明确同意通常无须以书面同意的方式作出。个人明确同意强调个人同意意思的清晰和明确,个人明确同意的前提是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充分知情,为保障个人的充分知情,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尽到告知义务。
关键词:个人信息 明确同意 单独同意 书面同意 概括授权
12.司法确认制度的实践探索、理论争点和完善路径
作者:景光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调研处处长,法学博士)
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司法确认制度设计渐趋定型、工作机制渐趋完善、适用范围渐次扩大,在加强诉调对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机制出现了不相适应的问题,亟须加以改革完善。在制度供给方面,修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对司法确认启动、管辖、审查、效力、救济等作出系统全面规定,整合、统一现有司法确认规则;在工作机制方面,完善司法确认与调解、诉讼、执行等程序衔接机制,健全考核激励、虚假诉讼防范等配套机制,促推司法确认制度效能充分释放;做优做强诉前调解,培育成熟完善的多元调解组织,探索推行调解前置,进一步拓宽司法确认制度空间。
关键词:司法确认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诉调对接 诉前调解 调解组织 调解前置
13.《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评注
作者:柏浪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作为法益的“财产”与作为行为对象的“财产”应予以明确区分。单纯的处分自由不是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价值评价”的基础事实可以成为诈骗的内容。在无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单纯维持错误不构成诈骗罪。机器及人工智能无法成为受骗者,因为其缺乏自我意识和意思自治能力。其背后的管理人若预设了审核使用人身份的任务,则可以成为受骗者。诈骗罪可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但与抢劫罪无法想象竞合。受骗人存在数量认识错误时,应根据处分规则是整体处分还是单个处分来判断处分意识。个别财产说混淆了作为行为对象的“财产”与作为保护法益的“财产”。在双向给付中,被害人损失的不是所处分的财物,而是对价利益;基于此,需要区分“影响标的物自身价值的目的”与“仅影响处分自由的目的”。“目的落空”在单向给付与双向给付中的功能不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修改为“非法获利目的”。
关键词:诈骗罪 财产法益 认识错误 处分意识 财产损失
14.法答网问题研究
1.关于复议申请的两类程序性决定的司法应对
王晓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一级高级法官)
2.“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
胡旭东(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3.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
姚建军(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一级高级法官)
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
李国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二级高级法官)
5.生产经营中犯罪行为违法所得的认定
王慧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三级高级法官)
15.法答网问题精粹
编者按:“法答网”作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正效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载体,不仅是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应用法学研究的知识学园。“法答网”自运行以来,已成为汇集审判实践问题供理论研究的源头“富矿”,对于应用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更好地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转化为应用法学研究选题,以理论研究成果促进解决实际问题,助力把应用法学研究的着力点放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最突出的矛盾和实际问题上,《中国应用法学》专门开设“法答网问题精粹”栏目。本期精选20条法答网疑难问题,供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期待广大应用法学研究工作者揭榜挂帅,破解司法实践难题,做实应用法学研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