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节目一开始,我们为大家播报了每月新规,其中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就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条例明确禁止在民宿、宿舍等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现在很多人出于安全考虑在自己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条例实施后,很多市民关心,自己还能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这种行
嘉宾:北京恒都(南宁)律师事务所 冯燊(右)
山林土地权属问题,正是农村地区极易诱发邻里冲突、家族矛盾的“高频雷区”——
有人因一垄地、几棵树争执几十年,甚至世代结怨;
有的纠纷因证地不符或历史开荒问题,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僵局;
还有的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群体争议……
那么,这类纠纷到底该如何依法确权?协商、调解、诉讼哪种方式更有效?
主持人
节目一开始,我们为大家播报了每月新规,其中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就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条例明确禁止在民宿、宿舍等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现在很多人出于安全考虑在自己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条例实施后,很多市民关心,自己还能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这种行为会涉嫌违法吗?
在实践中,有关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司法案例很早就有了,法院裁判的思路通常是判断该摄像头的安装方式、角度和监控范围,不应当影响周围邻居,并且侵犯他人的隐私。例如,如果摄像头能够直接拍摄到邻居的人脸以及邻居门口人员来往情况,那么这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必要限度,那就存在侵犯邻居隐私这种嫌疑。
所以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大家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一定要考虑好摄像头的角度和位置,如果无法避免涉及邻居的隐私,那就一定要征求邻居的同意。
嘉宾冯燊
主持人
咱们提前商量,这样既能保护自己的安全,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是的。技术本身无善恶,关键在于人们如何使用它。让摄像头成为公共安全的守护者,而不是成为引发邻里矛盾的导火索。《条例》的价值,正是让这道护栏既稳固,又有度。
嘉宾冯燊
主持人
新规的实施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但现实中仍有许多矛盾需要依法化解。关于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有什么突出的表现?
由于历史原因或土地管理变化,难免会出现一些山林权属相关的矛盾。我今天也带来了一个案例:
嘉宾冯燊
案例一
1980年初,申请人安徽省某县甲村民组和第三人乙村民组在进行林地初始登记时,由于签章不全、留存证据不足,双方一直没有划定清晰的林地界限。2021年12月,申请人在砍伐案涉争议山场林木时,第三人阻止被伐林木外运并要求赔偿。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经协商后申请人撤诉,但纠纷依旧未能解决。其后,当地政府又组织了数次调解但协商无果。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省直管县)申请裁决。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1871.9㎡争议山场各半所有。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这个案件当中,行政复议机构初步审查查明,两村民组林地相邻,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有林权证,但四至登记表述不够清晰、准确,双方就地界的理解未达成一致。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地勘察,发现土地登记距今已40余年,争议林地地貌发生巨大变化。双方林权证上的记载边界不清,不能直接作为确权依据,应认定为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根据《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十一条“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的山林,其权属主要根据自然地形,照顾双方生产、生活状况,合理确定”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决定争议区域林地双方各半所有合法适当。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中发现,该案争议根源在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林地边界纠纷,矛盾症结是争议区域林木收益分配问题,争议双方希望行政复议机构对此予以处理。行政复议机构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同时,决定调解解决林地边界纠纷。
行政复议机构整合行政资源,先后协调县政府、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深入乡镇、村委会、村民组和林地现场调查、走访,还原当年林地办证过程,并结合近期发生的林木砍伐争议,向申请人释明行政机关的决定合法适当,说服当事人认可被申请人的确权决定。另一方面督促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完成现场勘察定界工作,避免争议再次发生。同时,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就林地收益问题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确认从争议林地面积中划出一半归申请人所有,并立即确定界址标志;由村委会协调补偿第三人主张的木材损失;收回双方原有林权证,依新址重新登记发证。最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涉及的行政争议及民事争议均得到妥善化解。
嘉宾冯燊
主持人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遇到类似纠纷时,既要依法维权,也要保持理性沟通的态度。政府部门也会本着“实质化解争议”的原则,尽力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
如果大家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司法所咨询,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嘉宾冯燊
主持人
很多纠纷的根源在于土地权属不清晰。那么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到底该如何确认土地权属?
首先明确一下,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处理权在人民政府,并不像普通民事纠纷那样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还需要注意一点,林木的所有权争议也要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如何确权的问题。山林土地纠纷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处理,遵循的是优势证据原则。所谓“优势证据原则”,简单来说,51%对49%,51%这方就占有优势,从证据制度的角度来说,这个标准是低于高度盖然性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要求的。由于该类型案件持续的时间久远,中途历经数次改革、确权、登记,对于争议土地,可能双方都有一定的权属凭证或者管理使用事实。这时候,双方的证据哪一方更占优势,就成了关键。
如何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构成优势,《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了规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五)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权属纠纷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六)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嘉宾冯燊
主持人
要注意收集和提供哪些证据呢?
1.权属凭证方面的证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这些权属凭证包括:土改时期的《土地清册》《土地房产所有证》;农业合作化和四固定时期的确定权属的决议、决定、权属凭证;林业三定时期的《山权证》《山界林权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时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改时期的《林权证》;当事人之间历史上曾经达成的关于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协议等。
2.管理使用事实方面的证据。比如将林地发包给个人、单位进行种植的合同和附图、收取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凭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及附图等。
嘉宾冯燊
主持人
看来解决这类纠纷,既要会翻“红头文件”,也要懂“田间智慧”。有朋友问“我家祖辈种的山,现在被划归国有林场,还能要回来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明确两点:第一,土地改革以前的权属凭证不具备证据效力。中国的土地改革,是指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废除封建半封建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祖辈种的山,如果相关凭据是土改以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土改时期及以后的权属凭证,要综合其他证据意义认定。不能单纯以讨回“祖宗山”的名义主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第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农、林场设立或者国有水利工程建设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是确认土地权属的证据,意思就是说,已经划归国有了的,应当确认属国有,也不能以讨回祖宗山名义主张所有权使用权。上面提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稳定山权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四条也有相关规定,“四固定”后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或经政府批准作了调整的,一律有效。实质上是肯定了划归国有林场行为的合法性,讨回“祖宗山”无法律依据。
另外,除了我们刚刚聊的权属纠纷,林木防护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清明祭扫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时节,在这里通过一个案例警示大家:
嘉宾冯燊
案例二
2021年3月,被告人林某清明节进行祭祀活动时,利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一颗大的炮竹,在炮竹燃放爆炸过后,林某独自在四周看了一遍,未经确认是否残留火种便离开。上午11时许,林某祭拜过的山岭发生大面积山火,被当地村民发现后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经过将近10个小时的奋战,山火于当晚9时才被全部扑灭。经鉴定:失火造成过火林地面积为14.2334公顷,其中乔木林地面积13.5319公顷,无立木面积为0.7015公顷。最后案件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所以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十分注意用火安全。在确认焚烧物的火苗被完全扑灭之后方可离开,否则,将有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同时,在这里也提出一个倡议,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倡导文明祭扫,通过线上平台献花、留言等寄托哀思;采用鲜花祭扫,以鲜花代替纸钱、香烛,既环保又美观;开展家庭追思会,组织家人一起回忆逝者的生平事迹,传承家风家训。这样既能寄托哀思,缅怀先人的丰功伟绩和高尚品德,又能守护好我们宝贵的森林资源,建设美好家园。
嘉宾冯燊
主持人
其实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很复杂,在处理权属纠纷时,既要尊重历史沿革,也要遵循法治精神;既要维护合法权益,也要着眼未来发展。从今天分享的这些案例我们也知道,面对争议,最好的方式不是对抗,而是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共识。就像春天里新发的枝芽需要阳光雨露的滋养,和谐的邻里关系也需要法治的呵护和文明的浸润。清明将至,让我们以法为纲,以情为纽带,在追思先人的同时,也为子孙后代守护好这片绿水青山。记住:文明祭扫的一小步,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大步。
来源:两广大地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