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党早在建党之初就非常重视党内问责建设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党内问责建设不断进步,但尚未明确党内问责的主体、对象、方式以及情形等核心要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思想为核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逐渐成熟,并不断推动着党内问责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了党内问责的制
我党早在建党之初就非常重视党内问责建设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党内问责建设不断进步,但尚未明确党内问责的主体、对象、方式以及情形等核心要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思想为核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逐渐成熟,并不断推动着党内问责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了党内问责的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内问责进行了全面规范,成为党内问责走向系统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标志。除制度构建外,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明确了党内问责的理论阐释,指出以人民为中心是民主政治、责任政治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是责任型政党的理论来源,权责一致是问责的核心议题。在问责的实际运行上,要做到精准问责,明确问责的与避责的关系,并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问责方式四个方面出发实现精准规范问责。
中国共产党自创党伊始,便在上海等地开始了对纪律建设和党内问责机制的探索。党的二大上,对党的纪律建设进行了系统阐述,强调了纪律的重要性和建立有效问责机制的必要性,这为后来党内问责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上海作为党早期活动的重要中心,其在纪律建设和问责实践方面的经验,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深化党内问责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启示。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在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思想不仅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理论指引和实践路径,而且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展现了其深远的影响力。特别是在党内问责建设领域,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了党内问责的核心理念和实施原则,成为新时代推进党内问责制度完善与发展的时代渊源。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党内问责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通过回顾中国共产党早期在上海的纪律建设和问责实践,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阐明新时代党内问责制度的发展方向、理论基础和实践创新,展望党内问责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的未来发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党内问责的制度建设
我党极其看重党的队伍建设、党的政治建设的政党,党内问责建设也萌生于我党初创时期。我国的党内问责建设根据时间划分可大体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即从党创立之时到十八大之前,此阶段是党内问责制度的生成和发展阶段。第二个时期即十八大以来,党内问责建设不断发展趋向成熟的阶段。
(一)党内问责建设的生成期
党内问责建设最早开始于1927年所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对党员进行监督,表明了当时党的领导人已充分意识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性,以及监察问责权必须独立的重要性,由此开启了党内问责的发展历程。
1.在上海的制度探索
20世纪20年代上海地区作为党的纪律制度建设的试验场,对新中国成立后党内问责制度的形成和进化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历史经验不仅展示了党组织对于纪律严格性和内部监督的深刻认识,而且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下党内问责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与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在复杂国际环境和内部挑战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及其周边地区的实践特别强调了严格纪律和有效问责的必要性。1921年党成立之初,即便在缺乏专门问责机构的情况下,党就已通过制定规章和开展革命实践,开始实施问责工作。这一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党的纪律性给予了高度重视,认识到强有力的纪律是党组织建立和发展壮大的关键。党的一大和二大通过的相关文件和纪律规定,不仅反映了对党的纪律建设的突出强调,而且为后续党内问责制度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特别是五大后,在上海恢复党的组织并继续推进工人运动的实践中,党的纪律建设和问责机制得到了显著加强。五大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相关纪律检查监督机构的建立,教育和约束党员,确保了党的统一和纯洁。
中共在上海的实践,为新时代党内问责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历史经验和理论支撑。这段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通过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和实施,继承并发展了这一传统,将党内问责制度建设引向更为系统化、规范化的轨道,强调了问责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确保了党始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可见,通过深入分析中国共产党在上海的纪律建设和问责实践,可以清晰地理解到,党内问责制度的持续发展和完善是党自我革新、自我完善的历史缩影,同时也是对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取向的体现。因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下的党内问责制度建设,正是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化和完善,不断增强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
2.建国后制度建设
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官僚主义和贪污腐化问题在极少数的党员和干部中逐步显露。为了消除党内官僚主义,解决党内腐败现象,肃清党内风气,1951年中央提出了“三反”口号,即“反贪腐、反浪费、反官僚主义”。除了对贪污腐败者进行调查、处理外,“三反”运动还出台了处理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现象的法律、条例,而这也成为党内问责条文的最初形态。为完善及配合党组织处分的相关工作,1954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处分党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党组织处分的程序性问题,首次提出了执行党组织处分所需注重的程序性规定。除程序性规定有所发展外,实体性规定也在逐渐完善,八大《党章》对党员的义务和纪律做了进一步规定,规定了党纪处分的种类,至今仍在使用。该时期的党内问责建设主要从贪污、腐败等实际问题出发,并由此促进了党内处分的发展。但此时的党内问责还没有从党内处分中分离出来,党内问责概念仍与党内处分等概念混淆。
改革开放后,党内问责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首先就是十二大上提出了“责任追究”的概念,强调“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责任追究概念的出现表明党组织已意识到责任追究的重要作用。遗憾的是,该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规范,对责任追究并没做出具体细致规定。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颁布改变了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操作的困境。《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虽对党的纪律进行分类,明确领导不能从事的情形,在问责情形、方式上有所进步,但仍然没有将党内问责与纪律处分的概念进行区分,党内问责仍没有取得独立地位。
党内问责除在制度建设上不断发展外,地方的问责实践对党内问责建设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建立健全完善的党政干部问责机制,长沙、重庆等地方出台了相关的暂行办法。率先在地方开展的问责制建设,为我国问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经验思路。纵观这一时期的党内问责建设,可以发现党内问责的独立性越来越强,逐渐从党纪工作中分离出来。同时也要清楚此时问责多局限于突发性事件、党内问责未实现常态化、规范化,也没有专门《条例》规定党内问责问题,党内问责建设仍处于萌芽期,这一情况到2009年开始改变。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是首个以问责工作为主要核心的规定,在形式层面,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及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说明。在操作层面,明晰了问责的程序和步骤,标志着我国的问责正式由问责实践向问责制的制度化转化。
(二)党内问责建设的发展成熟期
1.问责不断精细化
十八大以前的党内问责建设虽取得了不俗的进步,但《暂行条例》因操作性差等原因而不能发挥其应有效用,党内问责建设仍然存在不规范、不精细以及不系统等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首先在党内问责上取得突破。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领导体制的建立,意味着党意识到目前所出现的责任推诿等问题是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所导致的,将不同责任落到不同主体上,强化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精神,问责开始趋向精细化发展,开启了新时代党内问责建设工作。除明确责任主体外,完善问责的全周期建设也同样重要。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强调责任分解表明党中央已认识到党内问责应分清具体责任,实现精准问责。
2.问责发展走向系统化
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吸取足够的党内问责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问责条例》整合了以往存在于不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条款,并理清了多个党内法规的关系。《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干部的处分,增加了对党组织处分的条款,并区分了不同党组织成员的不同责任,实现了党内问责的初步精准化。除对问责对象上有所创新外,《问责条例》还规定了党的领导干部终身问责的要求,使其更加履行责任,守纪守法。此外,《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工作常态化要求,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问责条例》对党内问责的系统化、规范化、精准化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是我国党内问责建设的里程碑。2019年为解决问责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了完善修改。新《问责条例》由原先的13条扩展到27条,对问责内容和问责工作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党内问责建设迈向了新阶段。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党内问责的理论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党内问责制度的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其核心在于强化法治思维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内问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坚持依法依规进行,确保问责既公正又有效。这要求我们在问责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遵循党章党规,还要充分考虑问责措施的科学性和适当性,确保每一项问责都能真正达到维护党纪国法、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目的。
(一)以人民为中心是党内问责的逻辑起点
1.从上海的实践到党内问责的核心理念
中国共产党在上海的实践,为深化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党内问责理念的理解提供了鲜活的历史范例。正是依托坚实的人民基础和深刻的历史责任感,在上海及其周围地区开展的工人运动中,党始终将人民利益作为行动的起点和落脚点,这一原则贯穿了党问责机制的初步构建和实践。
在上海的活动中,面临复杂的政治斗争和社会改革的重大任务,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实现人民利益定位为党的首要目标。无论是组织工人罢工、还是推进反帝反封建的政治斗争,党的行动都直接关联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的进步。因此,建立党的纪律和内部监督机制,旨在保障党组织及党员能够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事,真正承担起对人民的责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此外,在上海的实践还强调了党内监督与问责的民主性原则。通过党内民主机构的建立,比如党的会议制度和党员大会,确保了党的决策与行动更加紧贴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期待。这样以人民为核心的问责思想和实践,为党内问责制度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制度基础,成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遵循。
2.党内问责是民主政治、责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现代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是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是在民主监督下少数派运用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部门和服务公众的行为。现代民主政治是建立在主权在民原则上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权力的所有者。但是在人口数量巨多、事务极其复杂的现代化国家,由人民处理各种国家事务是不现实的。只能通过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相结合的方式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即由人民选举出的代表或者官员组成政府去行使各项国家权力,并保障人民的权利。这样,在人民与官员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使民主政治表现出责任政治的属性:委托人(人民)向受托人(官员)授予权力,同时设定法定职责;受托人(官员)必须履行代理义务,并向委托人负责,如果不履行职责或失责,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可以说“政治权力所肩负的责任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和授予,这便奠定了现代责任理论的核心内涵”。由此可见,“所谓责任政治,就是以责任为“中轴”的政治形态,强调政治中的责任关系与责任形式,并以此展开特定的权力结构、制度设计与行动方式”。
责任不仅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遵循,也是国家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可以说在如今的政治实践中,建立在民主政治上的责任政治无疑处于核心地位。但是“纯粹的个人道德很难保证责任落实到位,责任的真正践行必须通过一系列保障机制。权力滥用是责任落实的主要敌人,因此,以制度束缚权力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性原则”。问责制度作为责任政治良好践行的关键和内在要求,在责任政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首先,问责制度监督官员的权力行使,并对权力滥用行为作出惩戒。其次,问责制度是对公民负责的表现,公民将手中的权力交给国家,国家也必然要对其负责。最后,问责制度可以真正地贯彻权责一致原则,让有作为的官员不再害怕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总之,以主权在民原则为基础的现代民主政治催生了责任政治,而责任政治中官员拥有权力也必然要受到制约和监督,问责作为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官员依法依规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问责是民主政治、责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3.党内问责是责任政党建设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正是党内问责建设的核心内涵和基本要求。现代政治无疑是政党政治,执政党统筹国家权力的运行,执政党理所应当地成为责任政治的主体。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执政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中国共产党要实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就是要把权力、责任、使命统一起来,建设责任政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责任型政党不仅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建设的目标,也是实现责任政治的关键”。“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责任型政党不仅承担使命型政党的角色,更是一个回应型政党,因为党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其核心使命,同时也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己任”。作为党的领导和干部,其不仅是党的代理人也是国家的代理人,加强党的全面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和谐统一的目标。
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我党根据我国的主要矛盾做出及时回应,对此我党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理论,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是我国的根本性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理论。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一环,而党内问责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所谓党内问责机制是指在中国共产党内部,由作为问责对象的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说明与解释,由党内问责主体对上述问责对象违反职责要求的行为实施惩罚的一种行为过程”。党内问责机制可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消除遇到的党内制度失范和权力腐败等障碍。党内问责是我党保持先进性、纯洁性的体现,也是勇于自我革命的体现,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途径。
(二)问责的核心是权责一致
为什么一些党员干部在明知违反党纪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就是因为没有形成权责一致的问责体系,其可以运用权力以致以权逾责和权责分离,因此,要想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就要确立权责一致。权责一致是责任政治的基本内容,是问责的逻辑起点,也是问责实施的根本原则。权责一致包括两个方面:依责授权和权不逾责。政府履行自己的权力,积极开展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民的公共利益,就必须先需要获得与责任相对的权力。另外,权力的行使也不可超过其职权范围。也就是说“权责一致通过明确的标准授予权力,匹配相应责任,有助于形成稳定的行政心理预期和行为准则”。
要做到权责一致首先就要明确问责的主体和对象、内容和范围以及方式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得知问责主体为党委、纪检以及党的工作机关。问责对象为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明确问责对象可以使真正负责的人承担其责任,而不让领导或其他人为其“背锅”。即《问责条例》中的集体决定、分清责任。其次,明确问责要问什么责任,对什么事情问责。《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方面的责任以及六个方面的失职失责行为。党的全面领导地位决定了责任内涵已由党自身治理责任扩展到国家治理责任,党内问责覆盖了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一切失职失责行为。此外,《问责条例》明确指出问责后果以及怎样问责。将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三种方式,即检查、通报、改组;以及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四种方式,即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问责条例》条例指出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这是因为在党内问责实践中,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往往同时存在,在给予个人处分的时候也免不了要追究组织责任。最后,明确问责要按照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展开。现代国家的权责关系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授予国家机关哪些、多大的权力,如何行使权力,设定哪些义务,不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到位如何问责等都取决于法律规定,因此问责也要依法进行,这也符合我国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基本方略。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党内问责的出路是精准规范问责
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够为党内问责制度的发展提供明确的理论指导和实践路径,但在实践工作中,仍然会存在各种问题,例如问责失位、问责过度和问责泛化等,对此,需要我们精准规范问责,将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方式、问责情形等都精准化,以确保党内问责制度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法治化。
(一)避责出现的原因
尽管党内问责的制度建构和理论渊源得到了全新的诠释,使得党内问责得以充分发挥其基本效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复杂的问题。当前,党内问责所产生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实践层面上的问责失位、问责过度和问责泛化等,而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问责工作背离了制度的价值目标,致使问责看似合规合纪,实则不合情理。在实际工作中,问责与制度的价值目标背道而驰,问责不够精确、规范,致使党员干部出于自我保护和趋利避害的本能倾向于选择逃避责任。党员干部无论采取何种避责策略,都是其无担当的表现,同时也促使精准规范问责的出现。问责和避责是责任政治的两种基本形态,避责伴随着问责而生,两者对立统一于责任政治体系之中。落实责任政治,实现民主政治和政党政治应当正确处理和调适问责和避责的关系。
(二)问责和避责的关系
如何解决避责问题,首先要正确认识避责与问责的关系。“避责的实质是公职人员自我保护、趋利避害的一种本能反应”。随着现代社会的矛盾激增、网络舆论的传播能力以及人民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使得官员被问责的风险提升,出于对问责强度、政治风险等的畏惧,避责在官员中成为一种风气。避责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找替罪羊”“折中解决”“控制议程”和“欺下瞒上”等行为。要对避责进行正确、精准以及有效的惩戒,必须考虑到政府的责任能力,政府和人一样都只能具有相对的理性能力,并不是万能的,若是认为政府是万能的,并认为没有达到目标就是有责,这样只会使政府越来越避责。“如果不顾人自身的相对性而期望政治责任主体可以对几乎所有的事负责,对政治责任主体来讲实在是太苛刻了,最终的结果只会适得其反,使政治责任主体对什么都不负责”。
避责与问责之间的关系常被视为一种矛盾对立,普遍看法倾向于强调他们之间的冲突而忽视了它们之间的统一性。问责的含义并不局限于责罚,它还涵盖了回应这一重要维度。若仅将问责理解为责罚的行为,则问责与避责之间无疑只能是处于对抗状态,且关系越发紧张。然而,如果从回应性的角度来看待问责,那么它不仅仅是一种负面的惩戒措施,而是包含了问责方与被问责方之间的交流、说明和协商过程,这样一来,问责与避责便超越了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
从一方面看,问责与避责确实存在对立关系:问责意味着对责任的追寻,而避责则是对责任的逃避。官员的避责行为往往随着问责的实施而出现,避责行为反过来促使政府采取更为严厉的问责措施来惩罚犯错的官员。但另一方面,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良性的互动关系。如果官员因害怕被问责而变得更加尽职,能够在被问责前纠正错误,那么问责的目标就已经实现。基层官员在避责的博弈中,有助于揭露真正的责任人或治理体系中的缺陷,从而提高问责的精确度,促进治理效能的提升。
因此,理解避责与问责之间的关系,需要超越传统的对立观点,认识到它们之间复杂的动态关系。通过促进问责方和被问责方之间的有效沟通,可以实现避责与问责的良性互动,进而增强问责机制的有效性,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效能提供支持。这种对问责与避责关系的深入理解,对于构建一个负责任且高效的治理体系至关重要。
(三)精准规范实施问责
在明确避责出现的原因以及避责与问责的逻辑关系后,就要从其中析出有利于党内问责建设的部分,实现精准规范问责。此处的精准化不仅意味着对问责对象的精准化,还包括对问责主体、问责方式、问责情形的精准化。
首先,问责对象要精准化。从实践中,党内问责最为广泛出现的问题是问责对象不精准,上层领导或党组织通过层层转移或者找“替罪羊”来逃避问责。对此2019年《问责条例》规定了上级党组织不得推诿责任于下级党组织,为精准责任对象提供基础。此外,我国多数党组织实行的是集中负责制,如果出现责任追究,就容易导致责任泛化等不精准现象。《问责条例》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集体决定、分清责任”,在党内问责时应分清全面、主要、重要领导以及直接责任。其次,问责主体要精准化。《问责条例》将问责主体分为四种类型并对其主要责任进行明确划分,为消除因职责分工不明确所导致的问责缺位、问责错位等现象打下基础。
再次,问责情形要精准化。2019年版《问责条例》通过设置精细分类、明确具体的问责情形条款,提升问责主体启动问责程度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要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具体问责,这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体现,切勿一刀切。《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情形的三个主要方面,即党的政治、思想等建设缺失、职责失位,导致问责不力的情况,以及不作为等不良作风问题的问责。《问责条例》不仅对问责情形进行精准化,还按照“表现+后果”的模式进行精细化设置,进一步增强了问责情形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党内问责主体对触犯问责情形的行为精准启动问责程序提供制度依据。
最后,问责方式要精准化。问责对象在承担责任之前,问责主体必须根据客观情况,根据社会经验和常识,来决定是否应该追究责任。在实践中,也有一些过失是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只要一方从中吸取经验,不再犯同样的过失就行了。能不追究,就不追究。此外,在问责时也要充分考虑问责的相当性。就是要权责相当,有多大的权就承担多大的责任,不要过度问责。另外,在多种问责方式可以选择时,选择对当事人伤害最小的问责方式,这也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体现,发挥问责的积极作用。
面对党内问责实施中的泛化和失位等问题,必须深入实施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问责的精确性和有效性。这要求在问责过程中明确问责标准和界限,具体化问责程序和责任归属,保障问责措施既严肃体现党纪,又兼顾对党员干部的关怀和支持。增强问责主体的责任感,完善问责的监督体系对于防止推诿责任、确保问责决策和执行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极为重要。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实现党内问责的精确化和规范化,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的保障。
四、深化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党内问责机制
自成立伊始,在面对内外复杂形势的斗争中,我党不仅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纪律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培育了以革命精神、牺牲精神、集体主义和严格自我约束为核心的独特党文化,这些文化不仅是对党的传统和优势的继承与发展,而且是对党内问责制度持续深化和完善的有力支撑。而在当前党内问责机制建设中,深化文化引领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文化引导,可以有效地增强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主动性和自觉性,这不仅是党内问责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向,也是构建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的必然要求。
(一)革命精神的传承与实践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革命精神作为党的文化核心,引导党在危难时刻团结一心,克服种种困难。这种精神不仅体现在对外的斗争中,更深入到党的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中。因此,革命精神的传承,不仅是继续推动党的事业前进的动力源泉,也是强化党员意识、提升问责机制效能的关键。在当代,革命精神的传承与实践要求党员干部在新时代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扬克服困难、敢于斗争的精神面貌。通过建立一套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党内文化教育体系,将革命精神深植于每一位党员的心中,使之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实际行动。
(二)牺牲精神、集体主义与自我约束的深化
在我党的实践中,党员个人的利益往往置于党的利益和革命目标之后。这种牺牲精神和集体主义不仅是当时党员行动的指南,也凝结为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的历史背景下,这种精神更是成为提升党内团结、增强集体凝聚力的重要文化资源。深化牺牲精神和集体主义文化在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应用,是要求党员干部在面对个人利益和党的利益冲突时,能够自觉地选择后者。这不仅需要在党内教育中加强这一理念的培养,更要通过实际行动,体现出党员的先进性和模范作用。
同时,我党的实践还显示了严格自我约束的重要性。这种自我约束不仅体现为个人对于党纪国法的遵守,更体现为对党内其他成员行为的监督和问责。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自我约束文化的建设,是要求党员干部不仅要在遵守党纪国法上做表率,更要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展现出高度的自律性。利用新媒体等现代传播手段,可以创新党内文化的传播方式,增强自我约束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从而在全党范围内形成尊崇纪律、崇尚责任的浓厚氛围。
因此,通过加深对革命精神、牺牲精神、集体主义及自我约束文化的理解和推广,能够显著增强党内问责机制的作用,从而打造一个更加全面严格的治党新体系。这种以文化引领为核心的党内问责机制建设,不仅能增强党员干部自我约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是确保党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活力和强大的凝聚力的关键。
五、结语:党内问责制度的时代融合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党内问责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实践路径。从中国共产党在上海的纪律建设与问责实践,经过新中国成立后党内问责制度的形成,直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问责制度的深化与完善,党内问责制度的发展历程映射了中国共产党自我革新、自我完善的历史轨迹。该过程展现了党始终围绕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响应时代发展需求,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在新时代背景下,党内问责制度建设特别强调制度化、规范化,目的在于确保问责活动的科学性、精准性与有效性。深化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的主体、对象、方式及情形等核心要素,是构建更加严密、科学、有效的党内问责机制的关键,旨在有效应对国内外复杂环境和治理需求,确保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然而,党内问责建设面临的挑战不容忽视。实践中的问责失位、问责过度以及问责泛化等问题,要求深化对问责机制的理解并进行完善。精准规范问责的实现,依赖于权责一致的原则,需要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丰富问责内容和形式,完善问责程序和机制。处理好问责与避责的关系,利用精准有效的问责促进责任担当,防止责任推诿,确保决策和工作的落实能够承受历史与人民的检验。面向未来,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党内问责体系将是党内问责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确保党内问责既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又遵循法治原则和精神的基础。进一步明确问责的标准和程序,加强问责的执行力,是实现问责既公正合理又有效的关键。通过不断深化和完善党内问责制度,可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保障。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