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29年发生的中东路事件,是以张学良下令武力强行收回中东路管理权引起的;事发后,苏方武力侵犯我边界导致军事冲突;在军事冲突中东北军失利,张学良又不顾蒋介石反对与苏方进行和谈。当时就有人批评张学良是“无端挑衅,又无端投降”[1]。恰值中东路事件80周年之际,重
1929年发生的中东路事件,是以张学良下令武力强行收回中东路管理权引起的;事发后,苏方武力侵犯我边界导致军事冲突;在军事冲突中东北军失利,张学良又不顾蒋介石反对与苏方进行和谈。当时就有人批评张学良是“无端挑衅,又无端投降”[1]。恰值中东路事件80周年之际,重评张学良与中东路事件缘起,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东路交涉源流与本质
中东铁路,在中俄两国通过《中俄密约》共同修建时,称东清铁路。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改称中东铁路。中东路所辖线路分为三段:哈尔滨至绥芬河一段为东线;哈尔滨至满洲里一段为西线;哈尔滨至长春一段为南线。全路是横贯东北的交通动脉,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及战略地位。
十月革命后,苏联政府于1919、1920年分别发表两次对华宣言。在第一次宣言中,苏联政府明确宣布:“愿将中东路及帝俄政府夺取的一切矿场、林场、产金地和其它租让企业完全无偿交给中国人民”。而在第二次宣言中关于中东路问题,又从第一次宣言的立场上退了下来,称“俄国对于中东铁道其所有财政上及经济上之利益,预须设法维持”[2]。两次宣言的立场变化,是苏俄政府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不同策略,本质上都是维护苏俄的自身利益。在十月革命遭受协约国的联合干涉的形势下,苏联政府是为了摆脱在国际社会上的困境局面。1920年,各协约国先后从西伯利亚撤兵,苏联从困境中走出来了。关于中东路问题,就又改变了原来的立场。这是中东路权益纠纷和交涉的源头。
中东铁路示意图,1903年完工。完整的中东铁路东西段从俄国赤塔经中国满洲里、哈尔滨、绥芬河到达海参崴,南北段从哈尔滨到大连
1924年5月31日,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与《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签订后,两国恢复邦交,苏方重新取得中东路管理权。而对中方希望取消条约特权及解决各项悬案的要求,只订出解决原则,即协定签订后一个月内,举行中俄会议商谈。但由于俄方不肯如约开议,一直拖至9月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9月20日,苏方又与奉天当局签署了《奉俄协定》,该协议签订后,奉、俄双方于10月初开始改组中东路的管理机构,由奉方的鲍贵卿任理事长兼督办,由苏方的伊万诺夫任副理事长、会长,并兼任局长。表面上看奉方控制了理事会的大权,而实际上,铁路的管理实权仍由俄方局长控制。
先后有《中俄协定》和《奉俄协定》,在外交上是矛盾的。经多方协商,1925年1月中旬,张作霖将《奉俄协定》呈报北京政府,经有关部门研讨,认为《奉俄协议》有数处更觉进步,应将其归并《中俄协定》中,以示中央与奉天当局对外的一致[3]。两个协议合并后,两个协议规定的会议也合并举行。这样,中方关于取消不平等条约的希望和解决各项悬案的要求,只能寄予中俄会议。
中俄会议拟定要讨论的问题,有商约、债务、路务、界务、航权等问题。中东路和松黑航权问题与东北地方关系密切,故中俄会议中关于路、航两项由奉方主持。《奉俄协定》将中东路归还中国的期限由80年缩短到60年,并规定自签约之日起,中国有权赎回。这在法律上肯定了中国政府的赎路权利,为国家争回不少权益[4]。在路务会议上,奉方主要针对“弊在理事会不能实行协议,由我操纵,以致路局俄方局长专权用事,徒有合办之名,而无共利之实”[5]。如何缩减苏方局长权限,加大理事会的权限,这是奉方交涉的重点,更是奉方要达到的目标。
奉俄会议交涉中,奉方提出修改局长职权、路局办事章程,提出用人华俄平等等项要求;同时还采用强硬手段,逼迫苏方在财政、行政上让步,否则即不惜废除协议,态度相当强硬。而苏方不肯放弃任何既得权益,交涉很不顺利。此时,苏方局长伊万诺夫竟下令于1925年12月1日起,停止中东路对奉方军队和军用品的免费运送,1926年1月16日,奉方中东路护路军在宽城子车站登车时,被苏方路局人员拒绝,发生争执。伊万诺夫竟还下令哈尔滨至长春线铁路停止客货运输,奉方护路军司令部提出抗议,并强制通车。伊万诺夫下令该线员工以罢工相对抗。1月22日,张作霖下令拘捕伊万诺夫,对中东路实行军事管制。
为缓和与奉方的关系,4月中旬,苏联交通部宣布免去伊万诺夫局长职务,由叶米诺夫继任,同时允诺今后免费运送奉方护路军[6]。4月21日,张作霖与苏方交通部官员会面,协议中东路问题。张提出缩减局长权限、中苏职员平等任用、经济财政权委托理事会等三条内容[7]。奉俄双方又于5月14日、6月7日和7月2日,先后举行三次正式会议交涉。会上苏方提出中东铁路由中苏两国共同警备等八项要求,奉方认为要求苛刻,宣布中止会议。
在会议期间,奉方坚持一面交涉,一面采取实际措施收回路区行政权。1926年3月,东三省特别行政区长官张焕相,解散中东路沿线哈尔滨各市公议会,成立完全由中国人组成的自治临时委员会,接着又封闭中东铁路的地亩处。8月21日,张作霖令东北海岸江防舰队,接管中东路局航务处全部船只及其附属财产,9月4日,封闭中东路局学务处,强行收回中东路沿线教育权[8]。1927年3月11日,奉方派员搜查哈尔滨苏联通商代表处,4月6日,又搜查苏联大使馆。奉俄矛盾加剧,交涉中止。
奉俄关于中东路的会议交涉无果而终,中东路仍旧维持原来的局面,苏方局长继续控制中东路的实权。无论是奉俄还是中俄会议交涉的本质,都是有关中东路的权益问题。中国方面从大处着眼是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具体问题上就是争得在中东路上应得的权益。奉方虽然在收回路区主权方面有所收获,但由于交涉中止,奉方争取中东路权益的主要目标没有实现,这也是后来中东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张学良与“革命外交”
的默契
在中华民国的历史上,曾两度发生由政府派军警武力搜查苏联领馆的严重事件。1927年4月6日,搜查苏驻华使馆,是张作霖下令所为;1929年5月27日,搜查苏驻哈总领事馆,是张学良下令所为。张氏父子先后两次下令搜查苏驻华使馆,其理由虽然都是基于反对共产宣传,时间上也只差两年,但背景却有很大不同。张作霖时期是在两国存在外交关系的前提下,是由争取中东路权益而引发的;张学良时期虽然也是为了争取中东路权益问题,但大背景是不同的,是在双方断绝外交关系、民国政府推行“革命外交”路线形势下进行的。
所谓“革命外交”路线,是在国共合作体制下广州国民政府开始北伐时提出来的。南京政府成立后,这一“革命外交”路线更加具体化,1928年7月7日,外交部长王正廷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三大步骤:①已届满期之条约,当然废止,另订新约;②尚未满期者,国民政府当以相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③旧约满期而新约未订者,另订临时办法处理一切[9]。这三大步骤是在国民政府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的背景下公布的,进一步推动了已经形成的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的高涨,全国民众和社会舆论均一致要求收回各方面主权。
张学良在青年时就具有强烈的民族忧患意识,1928年临危受命子继父位后,不顾日本多方面的威胁高压,而决心易帜,即表现出鲜明而强烈的民族意识。张学良执政后,面对亟待解决的铁路问题有三大项:①如何推脱日本方面索兑张作霖时期关于满蒙新五路条约;②继续推行张作霖时期制定的东北地方政府自主修建铁路的计划;③继续张作霖时期的对苏关于中东铁路的交涉。
1928年10月19日,日驻奉天总领事林久治郎访晤张学良,提出日方以自动撤废其在东三省治外法权为条件,要求奉方从速解决商租权问题。张学良婉言拒绝说:“目前东三省内外多事之秋,无暇及此;日本自动撤废治外法权,虽属美举,但必要时,中国自能撤废,原无待于日方此刻之示恩。”[10](p.225)这时,东北还没有正式易帜,张的表态则与南京政府的“革命外交”路线相一致。后来,日本满铁理事木村锐市访晤张学良,提出中日妥协解决满蒙铁路问题,张表示赞同,木村具体提出:①满蒙新线问题;②南满并行线问题;③双方铁路连接及货运联络协定问题;④借款整理问题等。张学良明确表示:他所属的交通当局只愿就后两项进行谈判,前两项应与南京外交部交涉[10](p.376)。在中日间已经形成诸多矛盾交涉的背景下,采取这种推托敷衍的策略,是张学良在东北实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一种有效途径。
张学良一面延宕日本方面的铁路交涉,一面加快东北自主修筑铁路的计划。到1931年,连同张作霖时期修筑的共完成十大铁路,分别是:打通铁路、昂齐铁路、齐克铁路、洮索铁路、奉海铁路、吉海铁路、鹤岗铁路、呼海铁路、锦朝铁路、开丰铁路。这些铁路连接正在开工修建的葫芦岛港,形成了一个内外连贯的交通体系。
1929年7月,中东路事件前蒋介石与张学良会面
张学良执掌东北军政后,中俄交涉会议已经中止。原《中俄协定》、《奉俄协定》中的详细规定,如“设立理事会”共同合办中东路,中苏双方在中东路的“用人行政平均分配”、“中俄文并用”等,不但没有实行,而且以苏方局长为首的俄籍中东路官员“独揽一切,专横妄行,一切用人行政,都对中国方面的权益加以种种无理蹂躏”。而且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苏联国内局势的好转,“苏联政府已不似1919—1920年一样的尊重中国权利,历次举行理事会时,俄国理事不但不允许修改以前不平等的规定,反而想扩大俄方的权利,以致屡次会议,都没有结果”[11](p.390)。这种情况延续到1929年初,而且越来越为严重。中东铁路督办兼理事长吕荣寰“忍无可忍”,在向东北政务委员会第12次常会汇报后,于3月初向苏联新派副理事长池尔金提出“解决一切悬案”的要求。在具体交涉中双方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谈判:“①路局长之各种命令、公函及他项文件,非由局长及华副局长会同签字,不能生效。②路局所有支出应得稽查局之同意,否则不得动用款项。③路局未经解决各案,交理事会解决。④路局各科处及沿线各段、各站,由中苏两方面平均分配管领。⑤其他职员之平均分配办法,逐渐实行之。⑥办事中俄文并用。”[11](p.390-391)
这六方面问题早在张作霖时期就已提出过,但始终未能解决。由于苏方在谈判中“总是借故推诿,以致毫无解决希望”。此时,有俄国人(即“白俄”分子)向东北当局报信,说苏驻哈领事馆内即将秘密举行共产宣传大会,于是,5月27日,就发生了警察搜查该领馆事件。事件发生后,苏方提出严重抗议,并要求释放被捕人员。张学良电告张景惠、吕荣寰:对苏方抗议,“可嘱径向中央交涉,被拘俄人在交涉未得相当解决,并经中央许可以前,勿予释放”[12](p.64)。从这一指示中可看出,张学良在收回中东路权益上的强硬立场。
实际上,要苏方径向南京政府交涉,是张学良决心收回中东路权益的一种策略。6月6日,张学良致电张景惠、吕荣寰:“查收电权,本为急应解决之件,惟俄馆甫经搜查,现均已引起注意,此时刚柔互济,全赖手腕运用是否得宜,即请两公统盘筹划,何者应急,何者应缓,总以我方处置站稳地步”[12](p.71)。同一天,张再次致电张、吕两人,要求在苏领馆事件发生后,“则我原定办法,自宜同时进行”。两公谋定后,“对外则东路仍本协定精神,要求履行,继续以前经过程序,向俄方催促,若再用延宕方法,则我方须利用此时机以严厉之手段……,将我所要求者一一实现”。张学良在阐述这一方略后,又感慨地说:“哈埠问题复杂,东路协定后,俄方处处悍然行之,我方口舌之争,几成故事,言之痛心”[12](p.74)。在如何收回中东路权益问题上,张学良已痛感交涉难达目的,故要借机实施强硬手段。
张学良所说“利用此时机”,是指在使馆内宣传共产,是苏方违反了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中有关“彼此不为与对方国公共秩序、社会组织相反对之宣传”[13](p.424)。同时从大势上看,此时收回中东路权益,与国民政府推行的“革命外交”政策相一致。所以,不能认为张学良主动挑起中东路事件,就是“无端挑衅”。
三、张学良对内外局势
的错误判断
在1928年底东北实现易帜后,张学良年仅29岁。不到而立之年即成就了大业的张学良,一方面要继承其父的事业有所作为;另一方面又要展现与其父不同的思想理念,而取信于人。身为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东北政务委员会主席的他,已是名副其实的封疆大吏,可谓是少年得志。用张学良自己的话来说,得到这种“飞来的权力”后,“我不自量力,很想施展一下子”[14]。施展抱负包括对内对外两方面,对外选择其父尚未完成的事业,收回中东路的权益。应当说,无论从中东路交涉的历史来看,还是从当时国民政府外交政策上看,这一方向的选择是正确的。但在收回权益的方式上,选择采用强力的手段,是不恰当的。
在国际社会交往中,为维护正当权益方,并非不能采用强力手段,问题在于这样做能否达到目的。张学良选择强硬立场收回中东路权益并不错,错在他对内外局势的误判。
首先是他相信了部下关于苏联“无力反抗”的研判。张学良的外交秘书主任王家桢是最为知情者,他在事后对该事件有过分析,认为该事件是由张景惠挑起的。在张景惠手下办理对俄外交的,有特区教育厅长张国忱,中东路理事邹尚友、李绍庚等。这几个人都是哈尔滨商业学校毕业的学生,俄语很好,并对帝俄时代的将军“有特殊的崇信”。张国忱有一个白俄顾问,是帝俄时代的将军,名叫托玛舍夫斯基。他向张国忱建议说:“苏联有大饥荒,人民奄奄待毙,对共产党政权极度不满,欧美各国对于苏联好有仇恨,倘若有人此刻发难,共产党必倒台。中国若能趁这个机会将中东路主权一举收回,不但苏联此刻无力进行反抗,就是世界列强,也必双手高举,赞成中国的行动。”[15]对此,张国忱自己也承认,他说:“1929年秋,我在哈尔滨教育厅长任内曾建议张学良以武力接收中东路,经沈阳东北政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张国忱还回忆说:“这时张的左右(大部分为新派)一谈到东路问题,都认为除断然强制接收外别无良策。”[16]
在中东路事件时任东北军第4师师长刘翼飞的回忆,也证实了王家桢的分析。“1929年夏秋之间张学良在北戴河避暑时,哈尔滨特区长官张景惠、中东铁路督办吕荣寰、教育厅长张国忱等纷纷电张,要求进兵吉黑,强制接收中东铁路,……并且说苏联一定不能抵抗云云。”张学良对刘翼飞说:“张辅帅(张作相)对于这事还犹豫不决,你可偕同张延枢明日去吉林见辅帅,告以根据各方面报告,苏联决不能打仗,以坚其信心。”[17]刘翼飞的回忆,除了证明王家桢的分析外,还进一步证明了张学良是听信各方面报告,认为苏联无力打仗,才决心要实行强力收回中东路权益的。没有听取张作相等人的反对意见,而铸成大错。
其次,张学良相信了蒋介石能在经济和军事上给予帮助。张学良在筹划收回中东路权益时,特别重视与南京政府在政治和外交上保持一致。在南京政府宣布对苏绝交的背景下,有明显反蒋倾向的冯玉祥,在北方与苏联方面暗中联系,而苏联的势力在北满地区又十分活跃,在这种情形下,张学良的任何不慎行为,都极易引起南京方面的猜忌。因此,乘着南京政府推行“革命外交”之时,对苏发难,既可收回中东路权益,又可向蒋介石表明自己与南京政府的一致立场。基于这样推断,张学良认为,此时以强力收回中东路权益会得到中央支持的。
张学良强力收回中东路权益的举动,果然得到了蒋介石高度肯定。当“5·27”事件发生后,蒋有意推动张学良更加激进地对苏举动。于6月4日致电张说,苏联及蒙古与冯玉祥关系已明,“东省与俄蒙毗连,关系极为重要,请注意防范”[10](p.265)。在得到蒋介石的支持后,张学良于6月6日下令“照一定方针去做”,所谓的“严厉之手段”,即“解散职工会,封闭苏俄所设商号,其余检查电信,限制居民,驱逐不良分子”等;所谓“务达我方所希望而后已”,也只是强行解除苏方局长职务而已,而并非准备一举强行夺回中东铁路。
中东铁路齐齐哈尔火车站
比较东北地方和国民政府对苏外交而言,张学良要解决中东路问题,仍以遵守1924年中苏及奉苏协定为前提,只是要收回两协定中中方应得的权益。“而蒋介石和王正廷的态度则并非如此。”[18]王正廷的态度很明确,正好可以把中东路问题与蒙古、新疆等问题一并向苏联交涉解决。蒋介石也明确表示,应乘机坚决收回中东路全权,为此可不惜与苏彻底绝交。为与国民政府在收回中东路权益问题上统一认识,张学良于1929年7月6日专程赴北平,与蒋介石和王正廷会商。张在6日晚抵津后与记者谈话时仍公开强调,“本人对俄意见,以为凡条约以内已允我之权利,应当强硬主张,不能放弃”[19]。至此,张学良所说的强硬立场,仍然是限制在维护1924年协定范围内,并非是后来出现的情形。
7月10日,蒋、阎、张与刚抵北平的王正廷、亚洲司司长周龙光、驻苏代办朱绍阳等举行会议,讨论东北及西北外交问题。会上,蒋介石主张“武力接管中东路,防止‘赤化’,甚至与苏断交,在所不惜,一旦中苏开战,中央可出兵10万,拨几百万军费”。蒋介石在7月19日日记中写道:“唯吾人深望能达到(对苏)绝交目的,而复对国内共党方有彻底办法耳。”[10](p.270)由于蒋介石的极力推动,张学良终于采取更加激进的手段,于当天下达命令,要哈尔滨特区行政长官张景惠、中东铁路督办吕荣寰强行收回中东铁路。
事件发生后,苏方强烈抗议,实属必然,也在张、蒋意料之中。所以,蒋介石继续坚持对苏强硬态度,并坚信“俄国绝不轻易用兵,约不至有战事,东北无大顾虑”[18]。张学良对南京政府的宽慰,紧张的心情虽得到一些舒解,但仍有他的担心。“苏俄未必遽敢宣战,惟某方处心积虑在坐收渔利,百般煽惑,证据昭然,不幸引起战争牵涉甚大。值此甫告统一,元气未充,但以有避免纷争之术,总以避免为宜。”[12](p.106)张学良虽然未能正面驳斥蒋介石的看法,但却从另一角度坚持避免战争的主张。
但最终还是没能避免战争,战争打起来后,蒋介石和南京政府面临的是,国内逐渐形成的反蒋阵势。在这种局面下,蒋介石没有兑现“出兵10万,拨几百万军费”承诺的能力,也没有兑现承诺的心理准备。这时的张学良既不能要求中央兑现承诺,也不能向世人解释什么,只能满足苏方的要求,恢复中东路原状,从东北地方的角度与苏方达成停火协议。于是便有人批评他是“无端投降”。这一批评虽然不够公允,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是张学良对内外局势的错误判断,才导致强力收回中东路权益及其又恢复原状的结果。
四、几点结论
在中东路事件80周年之际,我们再次回顾和研究这一事件的缘起,固然是由张学良决策所导致,但又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张学良收回中东路权益是错误的。
第一,苏方违背《中俄协定》《奉俄协定》。张学良作为封疆大吏收回应有之权益是正当的。1924年签订的两协定都明确规定:“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直辖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13](p.424)在《奉俄协定》中还规定:两国人民“平均分配之原则任用”。“本铁路之预算、决算,由理事会提交理事会及监事会之联席会议审定。”“本铁路所有纯利,由理事会保存在双方组织之委员会,未将缔约双方分配纯利问题解决以前,不得动用。”[13](p.468)两协定签订后,苏方并未履行约定,才使张学良有“口舌之争,几成故事,言之痛心”的感慨。在这一背景下,张学良收回中东路权益的举动,是属正当的维护国家权益的行为。不仅不应遭受责难,而且应得到充分理解和肯定。
第二,在维护两协定范围内收回权益的举施,是属合法的正常交涉。张学良无论是在东北政务委员会上确定收回中东路权益决策,还是向张景惠、吕荣寰授权实行这一决策,都是要收回两协定所赋予中方应得的权益,并非是采用武力全面收回中东路。即使“5·27”事件出动特警,也符合“彼此不为与对方国公共秩序、社会组织相反对之宣传”这一条款的规定。直到7月6日张到达天津后,还在强调“凡条约以内已允我之权利,应当强硬主张,不能放弃”。这说明,在张学良与蒋介石会谈前,所谓的“强硬主张”,也仍然控制在遵守两协定范围内的正常交涉。
被苏军缴获的东北军督战队旗帜
第三,张学良遵守两协定范围内的强硬主张,与南京政府“革命外交”的强硬主张,有很大的差别。张学良在收回中东路权益问题上,与蒋介石和南京政府推行的“革命外交”是完全一致的。在实行较强硬的立场上,也是相同的。但在实行强硬立场的限度上,却有很大差别。张学良主张限制在避免战争的范围内;而蒋介石则提出“不必担心中苏开战,纵使万一中苏开战,中央也可出手相助”。所谓的中央相助,实际上是把张学良和东北军推上打仗的主导地位。对于这一点,张学良是清楚的。但他一开始实行强硬立场的基础,是建立在苏方无力打仗的判断上的,按照这样思维逻辑推论,他很容易接受“不必担心中苏开战”主张的。于是,不担心开战思想,终于导致中东路事件的发生。
综观中东路交涉的历史,发展到张学良时期,焦点问题是如何贯彻实行两个协定的条款。张学良在国民政府推行“革命外交”的大背景下,收回协定赋予中方的权益,不仅是正确的,而且也是可行的。但采纳不必担心开战的强硬主张,导致事件发生,不仅未能如愿收回中东路权益,还在外交上陷入被动。这一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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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历史记录大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