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皖新闻讯一直以来,小区维修基金的申请和使用都是业主、小区业委会、物业行业关注的焦点话题。4月1日,记者了解到,《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调整维修资金缴纳比例,交存标准上由原来
大皖新闻讯 一直以来,小区维修基金的申请和使用都是业主、小区业委会、物业行业关注的焦点话题。4月1日,记者了解到,《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调整维修资金缴纳比例,交存标准上由原来的按房款计征改为按单方造价计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业主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前交纳维修资金
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明确,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调整了维修资金缴纳比例,交存标准上由原来的按房款计征改为按单方造价计征。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筹。
《管理办法》还调整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环节。明确规定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
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须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还对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经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书面通知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移交有关账目。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应当同步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平台,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及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通过转账到合同约定的账户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结算。
简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此外,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简化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包括应急维修。同时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管理办法》还明确,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处置方案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列支。
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最高处2倍罚款
《管理办法》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用于单幢或者多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者多幢业主按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用于单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增加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实习生 张亚丽
编辑 许大鹏
来源:大皖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