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方落实: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主导本区域内的管理事务,发改、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为核心内容解析:
一、安装权限与管理架构
1. 国家统筹:国务院公安部门全面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引导、使用规范及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落实: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主导本区域内的管理事务,发改、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
3. 主体明确:城乡主要路段、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景区、医院、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则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标准进行建设。
二、安装范围精准界定
1. 必装区域:
- 涵盖城乡主要路段、桥梁、隧道、广场及治安重点区域。
- 人员密集场所,如商贸中心、学校、医疗机构、交通枢纽等。
- 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服务区。
2. 非强制区域:其他公共场所仅允许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主体按需安装,且需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
三、严格禁止性规定
1. 隐私禁区:严禁在旅馆客房、学生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区域安装相关设备。
2. 涉密管控:在军事禁区、国家机关周边安装,必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
3. 行为限制:坚决杜绝非法获取、篡改、传播视频信息的行为,确保不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
四、处罚措施明晰
1. 单位与个人:
- 针对非法安装、传播视频信息的行为,没收相关设备,并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偷窥、窃听他人隐私的,给予治安处罚。
2. 管理部门: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严格追究责任。
3. 管理义务履行:对未履行管理义务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五、其他关键要点
1. 信息存储: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期满后及时删除。
2. 公开传播:若进行公开传播,必须对人脸、车牌等敏感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该条例通过清晰界定各方权责、精准划定行为边界,有效平衡了公共安全保障与公民隐私保护的双重需求。
六、个人观点
1. 使用区域与目的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应严格限定在公共区域,且目的必须纯粹为保障安全,绝不能用于道德层面的监控。一般而言,凡是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各类服务的场所,均应视为公共区域或场所。
存在特殊情况,私密场所如需安装视频设备,仅使用权人可为保障本人及家人的安全或提供监护保护服务而进行安装,绝不能用于针对他人的道德监控。此外,因安全或技术需要对物体与场所进行监控时,不得将监控对象指向人员。
2. 合法使用的审批备案要求
所有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使用,均应履行合法的审批备案手续,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
3. 自行采集视频图像的使用限制
其一,禁止自行对外传播采集到的视频图像。其二,各类公共平台要严格限制个人利用自行采集的视频图像对他人进行攻击。其三,若要合法公布视频图像,必须做好必要的脱敏处理。其四,执法司法机关在将视频图像作为证据使用时,需对其采集程序及内容来源进行必要的审查鉴别。一旦发现采集程序违法,即便内容真实,该证据也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来源:敲代码的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