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常生活中,公民面临着非法乱建摄像头以及视频图像信息被随意收集、泄露、滥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造成隐患。
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推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背景事件提示】日常生活中,公民面临着非法乱建摄像头以及视频图像信息被随意收集、泄露、滥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造成隐患。
2025年4月1日起,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共34条。新规实施后,各类场所的摄像头安装将更加规范。(来源于网络已公开新闻)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施行后,对公民隐私保护方面有一些新的法律措施,相比较民法典等其他保护隐私的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会发生了哪些变化?(【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关于“个人隐私”相关的法律概念。
1、法律规定的隐私。
隐私是“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
2、公民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在隐私中与个人信息联系最密切的就是私密信息,其既涉及隐私权保护,也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最大的交叉点就在于有些个人信息属于私密信息,构成了隐私权的保护客体。
2)肖像权和隐私权保护的虽然是不同的法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发生重叠。例如,未经许可公开他人的私人照片,不仅侵犯了肖像权,还可能暴露其私密信息或活动,从而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然而,并非所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都会侵犯隐私权,反之亦然。
3、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公开个人信息、侵入住宅、跟踪监视等等。可以类型化为未经允许的获取行为以及未经允许的传播行为。公民面临着非法乱建摄像头以及视频图像信息被随意收集、泄露、滥用等问题,实质也是涉及隐私权的侵害,同时涉及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保护。
二、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
1、《民法典》明确了隐私权的定义和侵权行为
●隐私权: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及私密信息(第1032条)。
●规定涉及隐私的侵权行为:禁止以拍摄、窥视、窃听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如进入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第1033条)。
●个人信息保护:区分个人信息与隐私,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保护,其他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约束(第1034条)。
2、《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告知-同意”核心机制、分类分级管理及严格追责体系,构建了覆盖隐私权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规定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禁止非法收集、使用、传输或公开个人信息,并赋予个人知情权、查阅权、删除权等。
3、《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涉及虚拟网络空间中对隐私权保护规定。
强调网络运营者对用户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要求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并对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4、《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可处行政拘留或罚款(第42条)。
5、《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年4月1日施行),主要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
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公民隐私保护方面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差异化
《条例》规定的核心变化在于将隐私保护从抽象权利转化为具体的技术操作标准,尤其在公共视频系统的规范上更具实践指导性。
1、与《民法典》所规定的隐私保护的变化
1)细化技术应用场景
《条例》针对视频图像信息的特殊性,补充了《民法典》中未明确的技术规范(摄像头安装位置、信息存储期限等)。
《条例》规范公共区域摄像头安装,严格视频信息管理:
●禁止安装区域:明确禁止在旅馆客房、更衣室、浴室、宿舍等私密空间安装摄像头,违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显著标识要求:公共场所摄像头必须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未设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存储与删除:视频信息保存期不少于30日,期满后需删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使用限制:仅允许用于公共安全、执法办案等法定目的,禁止非法调取或传播。
2)优化行政监管与处罚
《民法典》侧重民事侵权责任,而《条例》引入行政监管(如备案制度、公安机关检查)和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设备)
●明确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备案和举报制度。形成更全面的约束机制。
●举报与处罚:公民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违规摄像头,违法者可能面临设备没收、罚款或刑事责任。(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强化责任监督
经营管理责任:旅馆、酒店等单位需定期检查私密区域,发现非法摄像头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对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罚款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
4)平衡公共安全与隐私的边界
《条例》明确非公共场所安装限制(允许个人在非公共场所(如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但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或公共安全,禁止非法传播视频内容)。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通过限制采集范围、禁止特定区域安装等措施,更具体地保护个人隐私。
2、与其他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差异
●相较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而言:《条例》聚焦视频图像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细分领域,但更强调公共安全场景下的技术管理。
●相较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而言:《条例》针对视频图像系统的建设、使用及监管,与网络安全法形成互补。
●相较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措施:《条例》对非法安装、传播视频信息的行为设定了更具体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停业整顿),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针对个人行为的短期拘留或罚款。
结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通过明确安装限制、强化信息管理、完善监管机制,填补了公共安全领域隐私保护的技术性空白,与《民法典》及现有的其他法律形成“民事责任+行政监管+技术规范”的多层次保护体系。
来源:以法为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