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强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管,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行为,提高其合规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促进特殊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殊食品网络销售进行合规指引。……(世界食品网-ww
核心提示:为加强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管,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行为,提高其合规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促进特殊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殊食品网络销售进行合规指引。……(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网络特殊食品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络销售风险较高,行业发展亟待合规指引。
为加强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管,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行为,提高其合规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促进特殊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殊食品网络销售进行合规指引。
定义与范围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合规指引: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合规指引:注意区分“保健食品”和“保健品”的概念。截至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保健品”的概念。保健食品必须依法进行注册或备案。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合规指引:合法上市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取得产品注册证书。
婴幼儿配方食品(简称为婴配食品)
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总体概念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细分了“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
1.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个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具体包括:a.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b.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2.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6-12个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具体包括:a.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b.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3.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合规指引:合法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取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从定义角度,要注意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食的区分。
资质要求
◆合规指引:销售特殊食品应当依照相关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开展销售活动。
“进口的保健食品”的指向应当以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定义为依据,即在我国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其在入境前应当已经取得了出口国的上市销售准许。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两类食品经营主体(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时无需取得许可(备案)。
特殊食品为预包装食品,仅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主体无须取得许可。
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但是向其供货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
过程管理要求
◆合规指引:特殊食品的网络销售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食品召回是一种法定义务赋予的民事主体行为,法律规定实施召回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令召回的本质是行政强制行为。法律规定,只有在一种情形前提下,即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监管部门才能实施这一行政行为。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形落法律责任:一是在非自身原因造成问题的情形下,积极协助生产者召回;二是自身原因造成问题的情形下,依法主动实施召回;三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按照法律规定的“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的要求进行销售。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在网页展示上进行明显区别,避免混淆,避免出现法律责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平台首页或平台内店铺首页设置特殊食品统一入口、弹窗提示、特殊食品售卖网页设置不同字体形状、颜色和大小等,正确引导消费者清晰辨别所购商品是否属于特殊食品。禁止在同一链接同时或搭配售卖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
保健食品销售页面应当显著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提示信息,避免误导消费。
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分装。例如,商家将婴幼儿配方乳粉自行分装成小包装、试用装进行网络售卖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
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对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应当在销售页面醒目提示。
广告和宣传要求
◆合规指引:网络销售特殊食品活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属于广告情形的,要对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特殊食品网络销售除了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杜绝食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不得声称保健功能”是指:直接声称食品是保健食品,或者具有某种保健功能。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医疗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除了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其广告活动还应当遵守药品广告管理相关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分类规定,“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这是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同于处方药广告进行严格管理的明确要求。
对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依据《广告法》规定,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要点一:必须是两个部门共同指定;要点二:必须是医学、药学专业刊物。
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
标签和说明书
◆合规指引:特殊食品经营者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时应当核对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内容一致。
“特殊膳食用食品”包含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强调不得“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这不仅仅是基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也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虚假宣传”的原则作出的规定。
网络销售的特殊要求
◆合规指引: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经营者准备自行停止销售活动的,应当依法在停止销售活动之日前30个自然日持续公示有关信息。信息公示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没有履行本法定义务的,会被依法行政处罚。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作为食品经营活动的参与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在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配合违法行为查处、按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等方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同等义务与责任。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可以实施备案。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公示相关备案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应对该类经者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日期:2025-03-31
来源:食品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