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网4月1日讯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消息,3月11日,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淘宝网“芋泥啵啵堂”店铺进行了远程勘验。经勘验,发现于某某经营的淘宝网“芋泥啵啵堂”店铺从事冰箱贴销售活动,销售的冰箱贴用“哪吒2”动漫IP形象(哪吒、敖
信网4月1日讯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消息,3月11日,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淘宝网“芋泥啵啵堂”店铺进行了远程勘验。经勘验,发现于某某经营的淘宝网“芋泥啵啵堂”店铺从事冰箱贴销售活动,销售的冰箱贴用“哪吒2”动漫IP形象(哪吒、敖丙)制作。未发现该店铺上传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相关许可初步证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店铺做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1元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店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版权)序号1:“轻微;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含一万元);警告,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对该店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1元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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