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长财咨询解读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4-01 10:27 1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研究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4月27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研究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4月27日。

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法律层级最高的程序法,上次大幅修订是在2001年,距今已有24年。本次修订,主要解决现行税收征管法与征纳实践不适应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共106条,较现行税收征管法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1、统一规范税收执法,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区域间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明确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要求。(第五条、第十三条)

第五条主要是为了解决现实中“一个税种各地管得松紧不一”的问题。

比如有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可能对某些企业睁只眼闭只眼,而另一些地方又查得特别严。这样容易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也容易钻空子。

这次明确要全国统一标准,不管在哪个省份,查税的标准、流程都要一致,避免地方各自为政。

2、依法保障必要涉税信息获取,建立国务院部门间涉税信息查询机制,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对获取信息的保密义务。(第六条)

跨部门数据联网,隐藏收入或交易更容易被查到。比如,银行账户、资金流动、进出口信息都会被税务掌握,所以必须规范财务,确保所有交易合法合规,避免偷税漏税。

3、对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促进税法遵从,为诚实守信纳税人给予办税便利等方面提出要求。(第七条)

4、对税务机关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办税方式提出要求。(第八条)

(二)关于税务管理

1、明确国家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和实名办税管理制度,规定纳税人识别号确定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不只是企业,还要给每个纳税人发“税务身份证”,从此税务管理全面数字化。企业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用身份证号作为税号,一码通行,实名绑定,避免“一人多马甲”逃税。

2、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优化税务登记办理程序,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后,无需另行办理税务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义务,并将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等信息与税务机关实时共享;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实时共享能够取得的资料、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提供。(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企业注意两大信号:

1. 工商税务一照通办

企业注册时自动完成税务登记,但工商信息会实时同步给税务局。企业注意填的信息(如法人、地址)必须真实。

2. 资料一次填报,全网通用

企业注意:所有经营数据(如账户、交易)都会被税务监控,隐瞒或造假会被大数据抓包。

3、适应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改革,明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记账、核算和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的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4、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按规定办理其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第二十九条)

(三)关于税款征收

1、与预算法衔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税务机关下达税收收入指标。(第三十六条)

此前,一些地区通过“返税”、“财政补贴”变相减税,用违规税收优惠破坏公平竞争。

修订法明确后,国家要收拢地方税收裁量权,企业要注意,地方擅自作出的税收优惠决定无效,地方政府承诺的“返税”、“减免”若无法规依据,随时可能被税务追缴。

2、对税务机关运用涉税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应纳税额,实施应对措施进行明确和规范。(第三十八条)

3、规范核定征收,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引导纳税人依法建账核算,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制度。(第三十九条)

过去各地核定税率松紧不一,比如同样收入,A市按5%征,B市按8%征),现在全国统一标准。

再一个,税务机关优先查账征收,只有账目混乱的企业才被强制核定,且按统一高标准核定,倒逼企业透明经营。

两套账、私户收款等操作会直接触发核定,税负可能翻倍。只有真实记账、收入成本可溯源,才能避免被强制高额核定。

4、调整关联交易适用范围,由企业间扩大至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并增加一般反避税条款。(第四十条)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调整释放两大信号:

一是关联方范围扩大,原条款只监管企业间关联交易,现在扩大到企业、个人、亲属、离岸壳公司等所有关联方,比如老板用亲属账户转移利润、跨境转移定价。

二是引入一般反避税规则,即使交易表面合规,若无合理商业目的,例如为避税虚构交易,税务局可直接推翻重算税额。

因此,关联交易需有真实商业逻辑(如市场价证明、合理成本分摊),不能只为避税设计。跨境交易、亲属间资产转移需提前准备合规资料,否则可能被认定“恶意避税”并重罚

5、因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法律性质不同,将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修改为“税款迟纳金”;新增不予或者免予加收税款迟纳金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税收滞纳金”改为“税收迟纳金”,还是按日万分之五。

注意,这两个“滞纳金”本质上不是一回事。

原条款的税收滞纳金,属于税款附属债务,按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计算,无限期追征,是为惩罚欠税行为,本质是“税收罚息”。

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上限为本金1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它的作用是督促履行非税行政义务(如环保罚款、交通罚款)。

改名后,企业欠税成本更高,无金额上限、无追征期限制。

6、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将汇款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余额纳入行政强制范围;明确可以对欠税自然人财产实施行政强制,但需履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对个人实施行政强制,不得进入个人住宅。(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7、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将欠税纳税人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阻止出境的适用范围;规定特定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向出资人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税款迟纳金;明确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纳税人为获取融资、公司上市、增加业绩、取得资格资质等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的税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这一条防止“金蝉脱壳”,如法人挂名,实控人卷钱跑路。

针对利用海外账户、离岸架构转移利润后试图出境的实控人,税务可直接通知移民局拦截。

简单来说,欠税后企业核心人物(法人、老板、高管)均可能被“禁飞”,必须优先清缴税款。不能再玩“换法人、保老板”的把戏,实控人责任终身绑定。

8、与民法典、企业破产法衔接,完善税收优先权条款,删除税收优先于留置权的规定,同时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受偿。(第五十二条)

税收不再“绝对优先”,删除税收优先于留置权的规定,企业破产时,税款清偿顺序按《破产法》执行,通常排在职工工资、社保之后,普通债权之前。

这样一来,税务机关无法“插队”全额追缴税款,企业若资不抵债,欠税可能沦为坏账。

(四)关于税务检查

1、完善税务检查措施,明确税务机关可以核查纳税人的支付方相关账簿、资料,通知平台经营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与纳税相关情况,复制纳税人的财产登记信息和身份信息,同时将纳税人登记注册地、货物托管处、相关物流企业、汇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等纳入税务检查范围;明确其他当事人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增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电子数据取证规定,完善证据证明标准,对税务机关收集的证据,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否认的,应当充分举证。(第六十六条)

税务局升级“电子取证权”:

一是新增电子数据查封权;二是明确电子证据效力,如微信聊天记录、加密账本均可作为查税证据。

税务局出示证据后,若企业否认需自证清白,例如税务查到私户转账记录,企业需证明非收入。因此,企业的电子数据定期备份,防止系统故障导致“无法自证”。

3、规定税务机关查处涉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阻止重要涉案人员出境。(第六十八条)

这里与前面第五十一条一脉相承。

(五)关于法律责任

1、新增部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提供资料和信息,未报告合并、分立以及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处分,违反实名办税规定,扣缴义务人拒绝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互联网平台企业未履行报送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为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办理纳税申报义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履行义务对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六条)

2、与刑法修正案(七)衔接,将“偷税”修改为“逃税”,并列举了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的具体情形。(第七十三条)

3、明确逃税以外的未按规定申报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设置不同的法律后果,仅对情节较重或严重的情况设定了处罚。(第七十四条)

4、提高虚开发票、损毁税控装置等违法行为处罚上限,并明确为虚开发票非法提供帮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注意!处罚力度翻倍!

伪造发票/电子发票的,罚款从原“1万-5万”提高至最高50万(情节严重)

损毁税控装置,原来最高罚1万,现直接罚5万-50万

关于虚开发票,金额巨大的,最高罚款500万元

可以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一起看:

5、增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方便,或者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导致税款流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

6、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第八十七条)

7、完善税务机关侵权赔偿责任,规定对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

8、取消行政复议“清税前置”的要求,将“清税前置”要求从行政复议转移至行政诉讼,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不再要求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第一百零一条)

(六)关于附则

1、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明确国家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监管。(第一百零二条)

2、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等应当收集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提供;依照条约、协定取得的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作为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依据。(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END

总体而言,修订稿体现了税收法治化、数字化的改革方向,若能妥善解决执行中的平衡问题,将有力推动税收公平与营商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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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财咨询官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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