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观察|数字世界里的“盗窃案”:你的创意正在被“零元购”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01 10:00 2

摘要:您是否见过这样的场景?熬夜制作的短视频被一键搬运,播放量10万+却无人知晓原作者;熬夜设计的插画被网店商家盗用,销量过千却成了别人的“爆款”……这不是段子,而是每天都在上演的“数字盗窃案”。今天,就让我们来聊一聊,网络时代如何保护创作者的“脑力金矿”——知识产

您是否见过这样的场景?熬夜制作的短视频被一键搬运,播放量10万+却无人知晓原作者;熬夜设计的插画被网店商家盗用,销量过千却成了别人的“爆款”……这不是段子,而是每天都在上演的“数字盗窃案”。今天,就让我们来聊一聊,网络时代如何保护创作者的“脑力金矿”——知识产权。

一、创作不应沦为“免费午餐”

设计师的原创刺绣纹样被某网店盗用,月销过万却分文未获;程序员开发的办公插件,被破解后在黑产市场流通,导致公司损失巨大——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告诉我们:知识产权不是虚拟世界的“无主宝藏”,每个创意背后都跳动着创造者的心血,也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二、那些你可能踩过的“法律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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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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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维权“超新星”在闪耀

•追剧请认准正版视频平台。

•使用字体/图片时留意“CC协议”标注。

•发现盗版线索请拨打12390举报。

•发现侵权行为立刻截图+录屏,并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全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四、守护“创星火”指南

1.给作品打上“隐形水印”:使用“时间戳认证”等技术存证;

2.发现侵权先公证:通过“移动公证”平台一键固定证据;

3.善用“避风港原则”:平台接到投诉后须立即下架侵权内容;

4.加入创作者联盟:全国已有200+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站,共同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时代的正义,始于对智慧火种的敬畏。”让我们携手点亮尊重创新的灯塔,让每个灵感都能在法治护航下璀璨绽放!

来源:南昌西湖检察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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