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扬州真州府和仪征大码头首席摄影师周晓明2025年4月1日摘编《扬州市监》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的报道:3月26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重磅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覆盖直播购物、预付消费、定制服务等高频纠纷!律师团深度剖析“避雷”要点,教你用法律武
扬州真州府和仪征大码头首席摄影师周晓明2025年4月1日摘编《扬州市监》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的报道:3月26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重磅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覆盖直播购物、预付消费、定制服务等高频纠纷!律师团深度剖析“避雷”要点,教你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预付卡退款难
直播间假黄金
婚宴临时毁约
……
消费路上“坑”不少
维权如何见招拆招?
3月26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重磅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覆盖直播购物、预付消费、定制服务等高频纠纷!律师团深度剖析“避雷”要点,教你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这些真实案例既是警示,更是“避坑指南”——看他人经历,长自身经验,做精明消费者!本期请看第二部分→
【案例6】
使用条款未告知
单方解释无效力
■投诉方:张先生
■被诉方:高邮市某足疗店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张先生使用足疗店储值卡消费时,因卡内余额不足100元被强制按门市价结算,并且原会员价需余额达标,而办卡时商家未告知此规则。经消协联合辖区行政部门调查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还多收费用。
【案例评析·律师团观点】
本案中,消费者办理储值卡时,已通过预付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及价格优惠承诺,商家未履行《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12条告知义务,单方增设“余额门槛”限制会员权益,并且依据《管理办法》第13条,格式条款未明示时应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商家“余额不足不享优惠”主张无效。同时,足疗店实质是变相提高服务价格,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若商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在充值或使用储值卡时无法预见后续消费限制,亦构成对知情权的侵害。
本案暴露了预付式消费口头承诺管理的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2条明确预付消费须订立书面合同,实际上也是对此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劝谕经营者应当提升自律意识,做到诚信经营。
【案例7】
购换金器起纠纷
明白消费须捍卫
■投诉方:李先生
■被诉方:仪征市某黄金品牌店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李先生以1.2万元购得标价1.4万余元的“一口价”黄金手镯,发票注明“免加工费换新”。2024年手镯断裂要求换新时,发现实际克重16.09克远低于原标27.4克,且商家以“金价上涨”、一口价工艺金拒履约。2024年10月,李先生遂向仪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调解,商家免收3000元加工费为其换新。
【案例评析·律师团观点】
此诉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及《消保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未以显著方式标注重量、计价方式,隐瞒“一口价”工艺金属性。此外,商家单方撤销“免加工费换新”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口价”黄金饰品,由于在买卖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置换条件受限等原因,加之其在营销包装、款式设计方面下足了功夫,易导致消费者冲动消费,因而增大了消费纠纷产生的概率。经营者应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在饰品标签清晰标注重量、计价方式、工艺等信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告知其一口价黄金饰品的特点、优势以及与按克计重黄金的区别,耐心解答提问,确保消费者在充分了解产品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购买决策,不能隐瞒或回避重要信息,从而避免消费纠纷的产生。
【案例8】
萌宠手术离奇丢牙齿
消协耐心协调止纠纷
■投诉方:张女士
■被诉方:江都区新区某宠物店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张女士带宠物狗至某宠物店行绝育术,术后发现宠物狗缺失7颗牙齿,要求店方退还手术费用并赔偿。店方推诿不知情,仅愿提供消炎针及赠品。张女士遂向江都区消费者协会城南分会投诉。经消协调解,店方退还手术费并承担后续牙齿检查费用。
【案例评析·律师团观点】
近年来,伴随着宠物经济的发展,宠物医疗也逐渐兴起,但因为相关管理规范尚未健全,加之宠物自身的特殊性,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本案属于宠物医疗纠纷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若诊疗机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无关,或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操作不规范等情形,根据司法实践,可推定店方存在过错。同时,宠物在法律上被视为饲养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安全保障义务,该店方未履行术前风险告知及术中操作规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关于消费者提出的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只要符合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9】
谨防网络培训陷阱
切勿轻易冲动消费
■投诉方:满先生
■被诉方:江都区某教育培训公司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江都区消费者协会城中分会接到“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分流投诉,一名山东消费者满先生线上支付6万元参与某教培培训,结业后未获证书且对接人失联。消协调查后发现系员工私刻公章以公司名义签约,即协议未加盖公章,经调解,公司最终退还全款。
【案例评析·律师团观点】
本案是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但涉及合同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司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满先生作为消费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审核合作方资质,防止第三方冒名欺诈。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6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之规定,虽然培训公司负责人否认满先生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培训,且自称系公司某员工冒用公司名义与满先生签订协议,但结合满先生付款及已经参加培训的情况,该公司员工的行为可能是履行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此诉,我们认为,企业应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积极配合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且在事件中汲取教训,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10】
订房出错退款遭拒
消协斡旋成功维权
■投诉方:王女士
■被诉方: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酒店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消费者王女士向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费者协会施桥分会投诉,称其网络预订酒店后因选错日期申请退款,遭酒店以“预订即不可退”条款拒绝。消协分会接诉后与辖区行政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经过调解后酒店同意全额退还房费。
【案例评析·律师团观点】
近年来,关于酒店客房预订退费的纠纷时有发生,结合日常投诉受理数据及媒体报道梳理发现,当前酒店行业退费规则主要存在以下三种类型:其一为“预订即不可退”的刚性条款;其二为限定退订时限并收取违约金模式;其三为承诺入住前可全额退款的灵活机制。其中,关于“预订即不可退”条款是否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已成为业界争议焦点。
此诉中,“不可退”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条,属无效格式条款,且消费者及时解约且未造成酒店实际损失,经营者无权全额扣款。该条款不仅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更涉嫌通过格式条款不当限制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结合此诉,我们建议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恪守契约精神,审慎评估消费决策;经营者则应遵循诚信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阶梯式退费机制。
来源:阿蘇阿九